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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修订和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预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这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较为复杂。本文以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进行分析。[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有东方家园一期、二期、三期项目。(1)东方家园一期项目已经于20×2年第1季度完工,完工后当期销售10000万元,符合会计确认销售收入条件,会计上已确认为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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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售收入也应当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取得的预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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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在"按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预缴"这两种预缴方法中,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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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6月30日印发了《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半年以来的所得税预缴申报政策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国税函[2008]635号文特别允许纳税人在预缴所得税时,对会计利润总额进行三项减除,这对企业是个十分有利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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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房地产开发呈现出蒸蒸日上的景象,为促进经济发展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也成为地税收入的主要增长点。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漏洞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应该深入地研究这个行业的特点和税务违法行为的规律,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检查重点内容,规范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征管改革,实现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