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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正草案,私募型证券投资基金(俗称"阳光私募")首次入法。近年来,私募基金发展十分迅速,成为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私募基金业也滋生了不少问题。尽管这次修订的内容大部分是私募基金在实际操作中通行的做法,没有超出业界的预期,但是对于私募基金来说,从原来监管真空的状态,到现在有了明确的监管部门  相似文献   

2.
规模庞大的、尚处于“地下”的、不受监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行为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必须关注私募基金的投资行为及其发展与规制。文章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解析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投资行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事先制度创新的事后法律认同,是监管框架的重新塑造。  相似文献   

3.
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运营,建立全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心,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规范。这也是滨海新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中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协会和政府三类主体,平衡三类主体之间的自治、自律和监管关系是该法律制度的核心。  相似文献   

4.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对市场中自发的、合理的、正面的事先制度创新的事后法律认同,是监管框架的重新塑造。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是大势所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市场需求,其合法化和规范发展将对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积极效应。本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原则及建议。  相似文献   

5.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已经历了两年多的发展。1997年11月国务院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制度及监管方面为证券投资基金的面世铺平了道路。1998年3月,我国开始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截至2000年8月4日,已组建10家基金管理公司,5家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已达到32  相似文献   

6.
张琦 《特区经济》2014,(10):130-131
本文对阳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展开探讨,目前正在推行的私募基金备案制是阳光私募基金业的里程碑。2014年发布的《中国证券业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讨论稿》提出未来15年发展私募,夯实私募市场发展基础,加强私募市场监测监控,助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私募市场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产品备案管理体系、账户体系、登记结算体系。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逐步实现自主创设私募产品事后备案。加强私募市场监测监控,加强统一互联的私募市场监测监控平台和备案系统的建设,建立私募业务运作、风险控制、交易信息报告和行业自律管理的机制。未来我国将建立健全私募发行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行业自律监管,建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有效监管的框架思路。在此背景下,本文为加强对阳光私募基金监管、完善我国私募证券基金业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建议和措施。  相似文献   

7.
私募转正     
胡静 《中国西部》2014,(14):84-88
<正>私募Private placement2014年无疑是中国私募基金业的新纪元。2014年1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颁布。3月1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举行了首批私募基金管理人颁证仪式。3月2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近期,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也修订并发布了《特殊单位客户统一开户业务操作指引》。截止目前,已有23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获得了身份认可。未来,私募基金无需再借道银行、信托开立证券、期货账户。私募基金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私募基金"领证",不仅迎来了本行业发展的黄金期,也牵动着相关行业的发展。私募转正后,对于其挥别的发行产品通道——信托有何影响?对于证券、期货等资本市场将产生怎样的联动效应?与公募基金之间的竞争发展关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本栏目为您一一详解。  相似文献   

8.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以所募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的基金。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对象的不同,私募基金可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相似文献   

9.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改一直牵动着私募基金的神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基金法》修改进展有了进一步的回应。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相似文献   

10.
《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改一直牵动着私募基金的神经。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对《基金法》修改进展有了进一步的回应。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有了私募基金的生存空间,但是在‘法无规定不可为’的理念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相似文献   

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逐渐发展起来的金融工具,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存在一系列潜在运行风险,这也意味着必须对其进行从内到外的风险管理和监督.目前,我国已初步确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备案机制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一套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监管手段有待创新.文章通过具体分析我国私募投资股权基金的发展历程和监管现状,思考对其监管的原则和方向,并提出需从明确监管原则、建立核心监管机构和完善蓝管法律体系等方面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的建议,以促进该行业更好地发展.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越来越引起国内外各界的关注。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是新兴事物,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己成为引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股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资本市场和被投资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其不仅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国民经济发展,也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运作模式。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采用IPO(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时,面临着相当严苛的法律法规制约。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整个运作流程中,资本的退出是十分关键的一环。本论文以私募股权基金的IPO退出方式的法律研究为主要内容,从私募股权基金及其退出机制的概念和IPO退出方式等相关基本理论研究入手,在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国情,提出完善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思路。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进行研究:第一章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内涵与特征;第二章论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定义、实质与重要性,进而具体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最主要退出方式,即首次公开上市。本章为后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法律制度的研究构建了理论基础。第三章阐述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及法律障碍,分别指出: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尚未成熟;现行法律对IPO退出机制仍存在诸多过于严苛的限制。第四章介绍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私募股权投资的发源地和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拥有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运行体系。其成熟完备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IPO退出机制的构想。  相似文献   

13.
机构投资者能否发挥股东积极主义是学术界和监管机构长期关注的议题.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冲基金)在经过2014到2016年间井喷式增长后,已与公募基金(共同基金)在日均交易量和资产管理能力方面平分秋色.本文研究发现:与已有文献对中国机构投资者持仓增加上市公司股价崩盘风险的研究结论不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持仓发挥了股东积极...  相似文献   

14.
目前国内知名私募多已经公开备战发行公募基金。6月1日,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私募基金将可以正式申请开展公募业务。星石正是国内第一家明确提出将开展公募业务的私募基金。顺势布局4月中旬,北京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星石投资)明确成立了"公募业务部"。长期以稳健甚至保守风格闻名于阳光私募圈的星石投资,变得有些激进起来。  相似文献   

15.
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建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现代金融环境下存在一系列潜在运行风险,只有对其施以科学适当的外部监管,才能保障其有序运行。目前,我国已初步确立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注册备案机制以及涉外监管机制等一套监管制度。但总体而言,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监管手段有待创新。在吸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需从完善政府监管体制、创新相关监管制度和完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16.
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新《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被学界认为是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正式走进了人们的视线。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性质到特点都与证券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其信息披露也存在许多不同。有必要建立证券私募发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其发展,针对不同的发行主体和发行对象制定不同的规范,完善我国企业投融资渠道。  相似文献   

17.
梁志东 《特区经济》2009,(7):109-110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建设经历了初期、发展、成熟阶段,基本建立起系统的法律制度体系,但与基金业的快速发展相比较为滞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需要在基金治理结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制度建设,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博弈论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券投资基金一度被管理层当作促进理性投资,避免证券市场波动的重要力量。《基金黑幕》把人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了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方面来。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成为学术界热烈讨论的重要话题。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讨论证券投资基金的四个主体在监管中的行为,从而对如何加强监管提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19.
纪晟 《开发研究》2007,(5):114-117
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虽然在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是新《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被学界认为是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法律的角度正式走进了人们的视线。证券私募发行法律制度从性质到特点都与证券公开发行法律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其信息披露也存在许多不同。有必要建立证券私募发行特殊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其发展,针对不同的发行主体和发行对象制定不同的规范,完善我国企业投融资渠道。  相似文献   

20.
发展中国私募基金业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私募基金就是依法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基金,是一种重要的非公募资产管理形式。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基金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和地区已极为盛行,而在我国也就是近两年来才刚刚起步。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的私募基金已发展到数千亿元的规模,其总量保守估计在7000亿元以上,已远远超过在深沪两地挂牌交易的封闭式基金。对于中国私募基金来说,一开始由于其缺少合法的身份就只能处于“灰色地带”,从而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直到2000年年底,在“2000年中国投资基金立法国际研讨会”上,提交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基金法》草案第四稿中就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开始征求各方意见。这标志着私募基金的发展在中国将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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