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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未成年被追诉人的身心不健全,我国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设为特别程序,特别辅以合适成年人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张志超案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立法问题及司法困境,迅速解决此类案件中出现的合适成年人通知、到场及否定性制裁等问题,对于保护未成年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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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为弥补传统法定代理人制度的不足,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经过一系列前期试点和探索之后,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270条明确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立法在司法机关对合适成年人的通知义务、合适成年人的诉讼地位及在场的法律效率等方面均没有明确规定,完善立法不仅可以更好的指导实践,也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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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别刑事保护程序,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设立之初就肩负着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工作的重要责任,该制度既是国家监护职责的体现,也彰显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却是五花八门、随意性较强、形式主义严重.本文从立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要求及选任标准等方面合理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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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诉讼中,对于监护人和未成年人何者为适格被告以及责任如何承担问题,不仅在理论上有争议,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也有很多的不同做法,这个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带来了很大困扰。在未成年侵权诉讼中,笔者认为应当以未成年人为被告,以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未成年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以赔偿时,由其监护人承担替代性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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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条规定确立了检察机关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的制度,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重要举措,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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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文明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辩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发生了些许改观,由之前没有诉讼权利自由的客体,转变为能为自己主张伸张正义、维护自己权利的诉讼主体。一些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的刑事法律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这些比较成熟的制度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法律赋予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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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吉锋 《泰山乡镇企业职工大学学报》2007,(4):13-14
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中,设立了立功制度,成为量刑以及减刑的重要因素。这不仅有利于犯罪分子积极揭发犯罪,争取减轻处罚,而且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立功制度的设立,不仅是刑法方面更是我国实体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完善,而且对于我国程序方面的法律适用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着重从立功的量刑的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加以研究!一、立功主体之定位谈到立功,无论是从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首先都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便是立功的主体问题,必须要弄清楚什么类型的人符合立功的条件,才有资格去立功,只有这样,才能够对立功现象做进一步的分析与研究。目前学者对此问题的讨论,关于“立功主体”的论述有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立功主体在实体法上表现为犯罪分子,在诉讼程序上表现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身份。”[1]第二,“我们认为,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中的‘犯罪分子’应当是一个泛指,它的外延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也即立功的主体应被界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2]第三,“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已被司法机关所控制的犯罪分子,即已经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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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有关青少年权益保障的立法完善问题一直为学界所关注,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专章设立对于我国未成年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不可否认的是,技术性因素所导致的立法瑕疵和内在缺陷,集中体现在一些规范的制定过于模糊,这就给实践操作带来难度,本文立足实践对青少年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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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国家为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权益为目的而制定、实施的方针、指导原则及其操作措施的总称。本文通过对中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分析,提出了其中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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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中国古代的脱逃罪立法、国民党政府时期的脱逃罪立法、革命根据地和抗日战争时期的脱逃罪立法、新中国成立以后的脱逃罪立法四个方面介绍脱逃犯罪的立法发展,然后重点论述脱逃罪的主体。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依法”,应当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把握。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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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然而监护制度尚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暴露出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完善。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日益受到广泛的关注。本文主要探讨因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委托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对流浪儿童保护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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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代理在《对外贸易法》中表述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因此,贸易代理中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关系是受民法中有关代理的规定所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在代理合同中。但贸易代理与一般的民事代理有着显著的区别,即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相关的贸易活动,而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开展活动。由于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因此在《商检法》中,只设定了代理人的法定义务而对被代理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如《商检法》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这里的“收货人”是指依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按照我国现行外贸管理体制,有的企业具有外贸进出口权,可直接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有的企业不具备外贸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货物必须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代理进口或出口,由外贸企业对外签订进出口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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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17,(5)
我国代表诉讼制度于2005年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初次确立,但对于"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我国尚缺完善的法律规定,理论争议较大。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应当告知公司参加诉讼,但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加入诉讼中去;若公司加入到股东代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更契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且更符合现实需要;公司未参加股东代表诉讼的,现有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及《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参加诉讼"制度和"诉讼调解参与机制"能够较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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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刑诉法对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讨论了我国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最后对如何完善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进行讨论,即完善法律制度、转变司法人员的法律思维、健全监督制度以及规范具有第四权力之称的"媒体"的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