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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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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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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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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五)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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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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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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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0号为在出口退税工作中积极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切实解决纳税人的出口退税问题,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税务总局决定,对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货物,如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情形且未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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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政策背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的精神,2014年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起草发布了《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13号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113号公告第一条范围外的货物,继续按现行退(免)税规定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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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卸式垃圾车能否免征车辆购置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卸式垃圾车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3号)规定,自2014年8月28日起,自卸式垃圾车不属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纳税人购买自卸式垃圾车应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哪种类型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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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该公告明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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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新规定2006年7月12日,针对部分地区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五类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这五类货物是: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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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的退(免)税管理,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远期收汇申报出口退(免)税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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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集装箱,运到境内指定货场尚未出境的,是否可以办理(退)免税?答:根据《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规定,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下发后,总局决定调整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凭普通发票办理退(免)税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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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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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4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4号),结合现行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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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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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公告明确: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并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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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等三家企业图书报刊杂志出口退税提供退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49号)停止执行,今后对出口企业出口的书刊等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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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我国外贸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服务,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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