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尽管近年来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公益诉讼层出不穷,但法院大都以不具备原告资格而不予受理.本文在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和理论缺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主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商》2015,(17)
我国的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目前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在不断扩大,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五十五条司法解释仍然规定公民个人不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使得许多环境公益诉讼因公民没有资格而无法被保护。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起诉权利是大势所趋。因此.深入理解和分析公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优劣,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是合理的、更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现状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并就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4.
闻雯 《商》2013,(6):154-154
现阶段公民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大量涌现,但此类案件法院多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或判决原告败诉。为更好维护公共利益,更全面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赋予公民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关键。本文写作重点在于,指出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传统私益诉讼的法律特征,从现状出发,对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并指出不足,通过梳理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较之其他诉讼主体的资源优势,提出完善现行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车清瑾  王源 《商》2013,(21):219-220
公益诉讼一直是法学理论研究的热门领域,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正式出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率先实现制度化与法律化。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非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对于起诉主体资格要求及诉讼行使方式各有不同特点,同时也需要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及诉讼权利行使加以必要限制,以求得公共利益的最好实现。  相似文献   

6.
罗海珍 《商》2014,(38):241-241
现行民诉法第55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概括性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做出明确性规定。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具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笔者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旨在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献上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7.
《商》2016,(15)
2012年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但其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鉴于检察机关与其他原告主体(如环保局、环保组织)相比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故本文旨在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入手,通过研究其与其他原告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顺位问题,来决定其参与诉讼的方式,最后为更好的促使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要对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8.
邢颖 《北方经贸》2014,(7):108-110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新增条款对公益诉讼制度有所突破,但仅仅规定了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在环境问题日益恶化的今天,机关和团体的作用在环境保护中已显得势单力薄。通过比较分析,行政部门并不适合充当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而其他三者的排位顺序依次是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最后是检察机关;同时也应该在诉讼中对其做出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9.
《商》2015,(5)
<正>一、公益诉讼概述公益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颖的诉讼制度,根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处理违法行为的活动。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告也可能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也不是独立的诉讼形式,而是民事诉讼中的案件类别。所以  相似文献   

10.
宁博 《商》2014,(15):118-120
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处在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通过分析对比中国公益诉讼网公布的公益诉讼案件记录,可以发现公益诉讼主体存在一定的错位。在原告方面,仅凭《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作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不能符合社会的要求,而公民个人诉讼不仅能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监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被告方面,应该把相关责任单位及其监管的行政机关一同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运用法律的力量来警示相关职能部门合理、合法的利用手中的权力,在源头上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