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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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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以上规定是现行《商标法》关于商标争议期限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2.
我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规定是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要求他人注册商标时,避让“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在先商标的“使用”是适用《商标法》第31条的核心问题,如果商标未经使用,就不存在“先使用权”,更谈不上他人不正当抢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对注册商标争议日期,我国《商标法》第41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似文献   

4.
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条款,对已注册商标特别是具有使用意图或者已经大量使用的注册商标具有较大杀伤力。该款规定中作为兜底事由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在商标实践中极易被扩张适用并导致立法目的的异化。考察已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综合申请过程、注册意图、注册后的实际使用行为等因素予以准确认定,要注意避免把商标数量作为认定是否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的主要依据,特别是防止该条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的扩大化适用。  相似文献   

5.
《商标法》第四条在商标注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中的适用问题,已通过《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但该条款能否在商标确权案件中结合《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律依据,一直缺乏研究和探讨。“ERE”商标争议案首次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  相似文献   

6.
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7.
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表明国家已经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注册商标的一个种类纳入商标法,受国家法律保护。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8.
汪泽 《中华商标》2007,(5):35-38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能否用于保护私权及其适用条件,是长期困扰商标确权行政执法和相应司法审查的疑难问题之一。自2001年《商标法》实施以来,国家工商总局  相似文献   

9.
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商标侵权判定的法律体系及缺陷 商标侵权判定是商标标识之间的比对。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商标法》第48条(一)项所指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主要是指商标使用人使用未注册商标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或者对外作为注册商标予以宣传。使他人误认为该商标是注册商标的行为。  相似文献   

12.
吕志华 《中华商标》2003,(11):27-28
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与原商标法律不同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只在第4条中明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相似文献   

13.
吴凯 《中华商标》2002,(1):14-16
按注册与否,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按原有的“商标部分放弃专用权”的规定.含有“部分放弃专用权的商标”.是由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部分组成的。一个商标中同时存在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是“商标放弃专用权”规定的产物。  相似文献   

14.
林华 《中华商标》2006,(1):24-25
一、商标异议制度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通过商标局初审的注册商标申请将被刊登公告。只有顺利经过公告后的三个月商标异议期或者在异议不成立之后才能完成审查和核准程序并获得注册。  相似文献   

15.
秦荧 《中华商标》2023,(7):36-39
<正>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中,“实际使用”并非商标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前提条件,即不要求在提交注册申请或核准注册之时已对该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不使用”对“注册”仍有消极影响。《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即在他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会被撤销注册。  相似文献   

16.
“淡雅古井酒”瓶显著性欠缺保护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是我国首次将三维标志(也就是通常所指立体商标)列入申请注册商标要素,  相似文献   

17.
期限是商标法上一个重要概念,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商标法规定了许多期限,如提出异议的期限、申请复审的期限、提出争议申请的期限、对评审决定、裁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期限等。关于这些期限的法律性质及其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商标法本身没有更明确的规定。由于期限的规定对于当事人行使其权利有着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现根据商标评审及应诉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就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五年期限的性质作一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8.
R定位何处     
R定位何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使用注册商标的,并应当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商标的注册标记在国内外已基本约定俗成,此标记为R(Registdtrademark——注册商标)。因之,在国内使...  相似文献   

19.
商标权的刑法保护是对商标侵权行为最具威慑力、对侵权人最有震慑力的法律惩罚方式,早在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中就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作出惩治规定,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会。”  相似文献   

20.
2014年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出台了《北京市高院关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称《指南》)。《指南》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普通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依据其在先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主张他人申请注册的普通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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