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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环境侵害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拟提出在环境侵害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想惩罚性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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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侵权责任法,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法律首次明确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惩罚性赔偿不管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备受争议。这次,关于是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当然也是引来了很大争论。本文将对惩罚性赔偿以及其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领域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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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 《商业经济(哈尔滨)》2022,(12):129-131
商业秘密内在经济价值巨大,使得其极易被侵权,在商业秘密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发生。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从故意和情节严重两方面着重考量,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合理确定赔偿基数和倍数。同时,在适用时应当保持慎重态度,做到罚当其过,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泛化和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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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是美国一个特殊的制度。传统规则上,它一般适用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构成独立的侵权的情况下,违反合同才可以被判予惩罚性赔偿。在20世纪70、80年代,惩罚性赔偿在合同领域内适用得到扩展,但后来随着预期违约理论得到普遍承认,惩罚性赔偿在违约中的适用又有所倒退。因此,在美国法上其适用范围经历了一个从扩展到收缩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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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被广泛适用于包括产品责任在内的侵权案件之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仍不完善。针对我国近年来发生的许多产品事故,笔者认为需要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条件、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以使该制度能起到惩罚并威慑侵权者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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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食品侵权与惩罚性赔偿的内涵,结合国外相关立法,分析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望食品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并结合我国立法现状提出完善该制度适用的建议何为食品侵权与惩罚性赔偿《汉书·郦食其传》:"王者以民为天,而民以食为天"。20世纪以来,公司和企业潮涌般兴起,在高额利润的促使下,生产者、经营者不惜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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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具有一定缺陷,体现为过错类型过于有限、过错程度过于僵硬、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赔偿额度缺乏约束基于此,本文针对存在的缺陷对其进行完善,即采取将重大过失纳入惩罚性赔偿案件、灵活规定过错程度的判断因素、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明确惩罚性赔偿额度的确定因素等措施,并最终对该法的规则进行了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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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已久,它由国家立法和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但是其适用标准并没有在专利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标志性的判例形成。自1 7 9 3年产生至今,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伴随着审查制度的改革,由以三倍为下限发展成以三倍为上限,且其适用标准逐渐严格。在该制度的运行中,赔偿金额剧增,出现了法律功能异化等问题。美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和运行为中国引入该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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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4年3月15日的正式实施,结合《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领域的“三驾马车”形成遥相呼应之势。笔者通过对三者之间适用的顺序及适用的不同法律要件、知假买假行为的性质认定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等进行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的交叉论证,力图构建一个能与先行中国法治土壤相“兼容”的惩罚性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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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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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环境损害事件影响广泛、受害人众多,发达国家法院在审理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常会判处惩罚性赔偿.传统民法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准刑法"性质,因此各国大多会拒绝承认与执行惩罚性赔偿判决.文章指出,随着环境法的发展,国际上出现了承认惩罚性判决的趋势.但惩罚性判决明显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应该拒绝此类判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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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强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9,(4):10-16
针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十赔九不足"的情况,本文以各国对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例为基础,分析了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补偿性赔偿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内容及经济合理性和必要性,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而提出完善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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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宝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4,(3):11-13
关于职业打假人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久无定论。同时在学术界也无统一的标准。经济法学者秉持社会本位的原则,认为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即使存在知假买假的投机行为以获取利益,也是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瑕疵和缺陷为先,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对经营者更具威慑力,有利于更好的规范市场秩序。本文主张从经济法学者的角度探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立法原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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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源于西方英美法系,作为舶来品在我国1994年正式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率先运用。随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中都增设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时过境迁,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相比都显得大大落伍了。在这样的背景下,2014年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时俱进,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与旧消法和相关法相比,有破有立,破中有立。当然,新消法也并非尽善尽美,在某些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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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既定事实。但是在实践中实际适用比率却相对较低且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存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关系模糊、被侵权人举证困难、赔偿系数的确定规则不统一。为了使惩罚性赔偿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即明晰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二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细化赔偿系数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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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然而,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却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与此同时,这样一种大规模的侵权事件所产生的广大的受害者所面临的后续赔偿会产生诸多的问题。特别是具体涉及到三鹿奶粉事件的受害者,在经过了两年多,实际得到赔偿的情况又如何。本文主要从三鹿奶粉事件为视角,这样的大规模的侵权案件,其责任承担到底是怎样的现状,以及提出对这样大规模侵权事件的责任承担机制的设想和构建,以期受害者能得到应有的实质补偿,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