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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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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于宏伟 《中国外汇》2008,(10):32-33
与UCP500相比,UCP600对正、副本单据的内容表述与以往完全不同,而最早却是由两个有严重争议的传奇案例所引发.本期将从具体的实务规则调整展开全面分析,使读者对正、副本单据规则能有一个全面、准确的认识和把握。  相似文献   

2.
<正>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逆全球化趋势抬头的大环境下,如何在惯例的框架下合理地提出己方的诉求,承担应尽职责,维护客户的利益和信用证的公平,这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冠肺炎疫情依旧在全球肆虐,受其影响,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寄送受阻时有发生。出现类似情况时,指定银行是否可以援引《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第35条要求开证行在未收到正本单据时凭副本单据承付或偿付?  相似文献   

3.
相信业务人员都有见过“交单即接受(documents acceptable as presented)”或类似条款。新版IsBP745第A19这样表述:由于UCP600对其没有定义,“交单即接受”不应在信用证中使用。如果信用证没有定义并使用了,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交单即接受”意味着可以含有一份或多份规定单据的交单,只要交单是在信用证的效期之内,支取金额在信用证可兑用金额之内,将不再根据信用证或UCP600审核单据是否相符,包括审核是否符合规定的正本或副本数量。  相似文献   

4.
龚玉和 《新理财》2006,(1):53-53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议付与押汇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信用证业务中,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的有关规定缮制出出单据.并在货物装船后,将制作完成的全套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送交银行办理议付(Negotiation)。  相似文献   

5.
程军 《中国外汇》2007,(7):56-57
UCP500对处置不符单据的规定UCP500对银行如何处置不符单据提供了两个选择,要么是"单据已代为保管听候处理",要么是"已退交单人"。在一个案例中,开证行发出拒付通知,明确列出所有不符点,并声称:"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  相似文献   

6.
当信用证要求“证明书”这样的有形具体单据时,实务及UCP中用词都是“certificate”,而不是“certification”。  相似文献   

7.
不同种类单据的出具和签署,应当根据UCP和ISBP的具体规定来审核。出具和签署在多数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通观UCP600和ISBP全文,出具和签署是两个出现频率较高的术语,也是两个重要的概念,与信用证项下各类单据息息相关。单据的出具和签署之间有何联系和区别?当单据需要修改时,如何来证实修改?本文在信用证的范畴之内,通过对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其他单据的出具和签署进行阐述和分析,以期对上述概念给出一个清晰的解释。  相似文献   

8.
UCP400允许开立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UCP500不提倡这种做法,并特别提到,如果付款人是出票人,汇票将被视为附加单据。  相似文献   

9.
根据统一惯例UCP500所倡导的“独立原则”,信用证是独立于售货合同以外的独立合约。UCP500的条文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几点:1.银行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责任;2.信用证有关各方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3.单证相符包含两个“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  相似文献   

10.
《中国外汇管理》2005,(4):43-43
UCP500第十四条 有不符点的单据与通知事宜 a.当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依据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和保兑行(如有),应承担下列责任:  相似文献   

11.
赵廷彬 《中国外汇》2009,(15):44-45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2.
从ISBP及UCP600看提单的出具人 ISBP(《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下同)对单据出具人(ISSUER)的认定提供了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单据的函头(LETTERHEAD),另外一种是单据的完成或签署(COMPLETEOR SIGN)。  相似文献   

13.
在信用证交易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虽然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但如果单据是伪造的,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存在严重瑕疵,对开证行是否还坚持信用证自治原则对受益人付款这一问题,国际商会UCP500没有对信用证欺诈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4.
李钦  顾楠楠 《中国外汇》2013,(16):32-35
议付在UCP框架下有严格定义,议付行为的主体、条件、动作、时效、目的,构成了其精髓。议付,在UCP框架下被赋予明确的概念,UCP600下此概念变得更加清晰和可操作。议付信用证不仅仅是支付结算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UCP框架下一种天然的融资产品,UCP赋予其"购买汇票及/或单据"功能,奠定了融资的惯例基础。然而,我们却看到,因议付概念引发的司法案例仍层出不穷。为  相似文献   

15.
涵馨 《中国外汇》2014,(23):84-85
不符点产生的原因应该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之间产生了冲突,存在矛盾。  相似文献   

16.
史晓玲 《中国外汇》2008,(12):44-45
自纽约公平信托公司诉道森合伙公司一案(Equitable Trust Co.of New York vs Dawson Partners Ltd.[1927])确立了信用证单据严格相符原则以来,这一原则一直是众多国家司法机构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例的基本原则。然而,在银行审核单据的实务中,该如何把握这一原则才能使信用证这一以银行信用为担保,快捷付款的支付工具真正发挥作用?随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正式实施,这一原则在银行操作惯例中又该有何变化?  相似文献   

17.
根据ICC在1997年出具的256号意见,开证行以电讯形式通知议付行其已接受汇票(和单据)就满足了UCP500第9(a)(iii)(a)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关于开证行对出口商提交单据的审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明确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所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此条关于银行审单标准的规定,实质上是明确了开证行在坚持单证一致原则的同时另外一个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独立审单开证行应依据信用证的规定自主独立地进行判断,以确定所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相似文献   

19.
闫燕妮 《海南金融》2009,(4):58-61,71
严格相符原则是信用证运行的基石,是银行审核单据的标准,为信用证的高效运作提供了制度保障的同时银行审单标准的严格相符也给受益人带来诸多不利。本文通过解读UCP600中严格相符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受益人的困惑与出路。  相似文献   

20.
从UCP500开始,“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和“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这样的条款,已经成为在信用证下各方争议的焦点。UCP600正式实施后,ICC银行委员会也注意到“第三方单据”属含糊用语,在建议不应该使用的基础上,在其出版的ISBP681中,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进行了让步性的解释。该解释依然在实务中受到了银行业的质疑,也产生了一些理解和操作上的问题。ICC新出版的ISBP745再次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内在含义进行了修订,同时新加入了“第三方单据不可接受”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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