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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93 毫秒
1.
保险人与公估人何不双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A 随着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惯例接轨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市场也在迅速健全完善起来.突出的表现,不仅是保险主体快速增多,保险中介机构也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人所共知,保险中介机构不仅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要素,也是保险公司的"兄弟"和合作伙伴.他们作为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中间人、公正人、监证人,为保险公司提供展业、理赔等专业性服务,可以促使保险公司转变经营模式,分化附加的职能,增强设计产品、承保风险、分散风险、防范风险的根本职能,搞好保险资金运用,更好地履行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同时,保险公司也可有效地借助中介机构的优势和力量,搞好对客户的延伸、配套服务,促进业务的发展.  相似文献   

2.
保险“理赔难”一直是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理赔纠纷也成为保险消费者主要的投诉事项。理赔纠纷的主因是理赔时效、赔付金额以及责任认定的争议。对此,文章梳理国内外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规制研究的相关成果,对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对比分析国内外对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规制,提出完善保险理赔期限规定、引入侵权责任认定和增加惩罚性赔偿等规制建议。  相似文献   

3.
相互保险公司是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也是相互制保险组织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股东,投保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会员),以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形式,从事相互保险活动。也就是说,公司会员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统一体。  相似文献   

4.
嵇瑾  姚竞燕 《上海保险》2012,(7):29-30,50
在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使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情形下,基于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限制规定,家庭成员应视作利益共同体,家庭成员间的赔付仅能视作成员内部的利益流动。因此,即便存在被保险人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赔付情形,也不应免除保险公司对该利益共同体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换言之,应对被保险人予以理赔。  相似文献   

5.
尽管我国《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已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但按照现行《保险法》的规定,车险理赔中物上代位基本不可行或引发司法实践操作不一。由于习惯"无责不赔",代位追偿方面依然存在保险公司对先行赔偿尽可能推诿,或给予被保险人附条件的选择;而且一旦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不管是否向第三者追偿成功,一律记为一次理赔记录的做法也值得商榨。  相似文献   

6.
让保险理赔快起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木荨 《中国金融家》2010,(4):124-125
今年1月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保险业“原保险赔付支出”达245亿元,各大保险公司和相关机构为保险理赔开辟了“快速通道”、“绿色航线”、“专业受理”等理赔专区。但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消费者认为事后理赔麻烦或者得不到理赔而心存隐忧,迟迟下不了购买保险的决心。  相似文献   

7.
卢生华 《上海保险》2007,(2):21-23,28
所谓车险“双外包”是指销售外包与理赔外包。保险人不自建车险销售团队,而是借助保险中介销售保险产品,同时对查勘定损等理赔工作也外包给合法的评估机构。  相似文献   

8.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行为屡见不鲜。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保险人基于对利益的追求,常发生无正当理由拒绝赔付或者拖延赔付的行为。基于传统违约责任的局限性,并不能对保险人造成震慑力,不利于保险业的长远发展。美国制度中保险人恶意不当理赔的法律责任由传统的违约责任扩建至侵权责任,同时扩大损害赔偿范围,确立恶意标准等规定对于我国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9.
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险公估人也称保险公证人,它是以独立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身份,凭借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本着客观和公正的态度,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而为其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赔款计算、洽商给予证明的人.其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相似文献   

10.
保险公估机构作为保险市场中介之一,在理赔过程中既可以缓解当事双方的矛盾,又可以使保险人增大回旋余地,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合作关系。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存在规模小、业务单一、效率低下、服务不尽人意等问题,据此,我们必须正确认识、借鉴国际经验规范发展我国的保险公估业,以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11.
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专业沟通,及时向被保险人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缓解被保险人对案件进展的焦虑情绪;在保险人找到免责事由情形下,以其专业知识为客户争取了最大索赔利益,起到了维护被保险人台法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交强险"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问题一:比较"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的不同,明确指出仅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过渡时期无须承担"交强险"的赔付责任,仍按照保险当事人在"商业险"中约定理赔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二:确认分别向两家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和"交强险"的行为不属于重复保险,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可各自按照理赔程序进行.问题三:对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13.
王婧  费星 《中国证券期货》2013,(7X):299-299
我国的保险业在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保险业已发展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但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保险人(保险公司)普遍面临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处于自身利益驱动会产生道德风险行为。道德风险的产生不仅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成本,还会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定价策略因此,文章对目前保险道德风险进行调查分析,针对目前的状况提出了增强信息透明度、建立完备的个人信档案管理体制、完善保险法制建设等措施,以加强道德风险的防范。  相似文献   

14.
在保险人未能善尽诚实理赔义务时,其不仅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还须赔偿该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受益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在消费者保险中,当保险人故意不履行理赔义务时,被保险人、受益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对于因违约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受益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保险人还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  相似文献   

15.
随着新兴技术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干预被保险人行为能够降低赔付发生的次数和额度,对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意义重大,各类保险科技也为行为干预提供了技术支持。基于此,本文介绍了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行为干预的意义及如何实施干预。  相似文献   

16.
罗宏 《中国金融》2006,(11):64-64
为了拓展农村保险业务和减少贷款风险,目前一些保险机构和农村金融机构针对农户贷款抵押担保缺失问题,在农村推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该业务通常由保险机构委托农业银行基层行和农村信用社代理,要求农户(被保险人)在取得一定金额的贷款后购买保险.以贷款机构为受益人.当借款人在贷款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无力偿还贷款时,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取得的贷款金额赔付给贷款机构。  相似文献   

17.
李俊飞 《上海保险》2012,(2):53-54,64
保险的一个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而损失补偿原则正是保险的重要原则。当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进行赔付,从而对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因为保险赔付而获得额外收益。我国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与修订前的《保险法》相比,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交强险是否为无过错保险?通过对无过错保险进行分析,以及对我国交强险与无过错保险进行比较,作者认为,交强险不等于无过错保险,理由是,尽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但交强险尚不保本车司机;保险人的赔付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基础;法律并未真正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交强险赔付项目不限于身体伤害和工资损失。另外,作者主张,利用无保险或不足额保险司机保险应对不投保无过错保险的做法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9.
由于保险不对称问题的长期存在,导致了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比较混乱、违法违规经营现象较为普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局面,我国保险业直面诚信危机.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关键在于逐步提高保险经营和监管的透明度,促使保险公司在社会监督机制约束下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以切实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其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20.
交强险中保险人的追偿权性质应为代位权,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应为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了保险赔付责任而非仅就抢救费用负垫付责任。保险人行使追偿权的事由应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对无权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可列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补偿的事由。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有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是否有碍于保险人追偿权的行使,应区分保险人为保险赔付之前与赔付之后两个不同时间点加以判定,并分别确定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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