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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外商投资项目使用国产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6年7月24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与此同时,《办法》还对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企业类型、退税申报、审批流程等作了详细规定。但对享受退税政策的有关企业在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时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办法》没有提及,其他文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会计实务工作中就出现了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方法,以下分别予以介绍并分析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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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平 《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5,10(3):15-17
为了吸引鼓励投资,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一定的优惠,该政策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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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税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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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提高国内企业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12月颁布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文拟就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关会计处理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