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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电话卡余额作为消费者广为关注的电信行业问题有了解决方案。信息产业部要求,“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卡类业务时,应当向用户提供相应的服务保证,不得超出其服务能力发行电信卡。为使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加强电信卡业务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用户与电信卡相关的计费、余额转移等内容”。并要求,“在电信卡有效期内,应采取余额转存、赠送话费、充值延期、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措施,为用户提供方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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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部门在其业务规定中,有一项比较严厉的措施,就是停话和拆机。停话,意即停止用户的电话使用权,但没有解除租用关系,月租费照付,局客双方依然保持着经济联系;拆机,就是取消用户的电话租用权,相应地月租费也就不收了,使双方“断绝”了合同关系(尽管对欠费还要继续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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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促进电信服务的规范性,信息产业部于2004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肯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签订的各类服务协议,对规范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通知》指出:在服务协议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由此可能引发服务纠纷和侵权事件的发生。笔者认为,《通知》对增加电信服务的透明度,保障电信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在抑制“霸王条款”方面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下面依照合同法理论,就《通知》的有关内容作简要评述,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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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通信质量是电信企业的义务
首先,应在《电信法》中将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明确为电信企业的基本义务。对于电信企业保证通信质量的义务,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条中作了概括性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而对于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尤其是通信质量问题却无进一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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