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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6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了撤销李某该处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决定。建设局在这一文件中提到: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某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建设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  相似文献   

2.
《中国房地产》2010,(3):29-30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自然人在中请登记时使用曾用名的问题理解不一。如:案例一:申请人在中请转移登记时,提供了现在姓名的身份证,但在填写申请表时把共有权人的姓名写成了户口本上的曾用名。因此,登记簿及共有的房产证都填写成了曾用名,领房产证时申请人才发现此事。现当事人提交了现在姓名的身份证,要求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曾用名改为身份证上的姓名。  相似文献   

3.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权属登记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房屋权属登记中,虽然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共有房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在实践中,许多夫妻共有房产由一方申请。房产登记机关按当事人的申报,将其作为一方的房产进行登记,房屋权属证书上只记载一方的姓名,但夫妻双方一般认为该房产为共有房产,登记机关在当事人对该房产处分或继承时,要求另一方签字同意,实际上也把该房产视为夫妻共有房产。  相似文献   

4.
一、因转让而起的转移登记申请人的确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据此可知,  相似文献   

5.
由于虚假申请引起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往往以虚假申请导致登记行为缺乏合法的事实基础、主要登记依据不足,判决撤销房屋登记或撤销房  相似文献   

6.
江苏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员工提问: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为张某,他在数年前就已经申请登记并领取了权属证书。但是,张某最近向我处声明:他申请登记时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上所载明的房屋承受人虽然是他,但这是其他人以他  相似文献   

7.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最近我们对申请主体的问题产生了一个疑惑:买卖双方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或是由买方持卖方的委托书来办理,我们认为这是不允许的,但找不到理由及法律依据。问:买卖双方是否可以共同委托同一代理人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相似文献   

8.
某县房产管理处询问:李某自建房屋,在申请登记时,李某委托张某代理。但张某在申请初始登记时提供了虚假的证件(委托公证书),使登记部门把共有人登记错误。现县建设局发文做出  相似文献   

9.
《中国房地产》2006,(7):57-58
新疆一位同行提问:我处有这样一起登记纠纷:房屋所有权人为出赠自己的房屋,立下了赠与书,公证处对该赠与书也进行了公证,出赠人随即将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了受赠人,但是并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隔数年后,出赠人了解到受赠人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便通过公证处发表书面声明,声明原赠与书作废,并通过公证处另立了遗嘱,指定房产在今后由其继承人继承。受赠人在得知这一情况以后,便持公证书及房屋权属证书到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领取了房屋权属证书。不久,出赠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了异议,要求登记机关撤销受赠人领取的权属证书。  相似文献   

10.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确认权利人的基础是相对人在申请登记前就业已存在的法律关系,是对法律事实的确认,而不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登记行为本身既无权创设和确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剥夺和否定已存在的这种关系。  相似文献   

11.
《中国房地产》2006,(2):56-57
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产权处员工提出,在办理权属证书遗失补证手续时,在产权人发布遗失声明之后、或是在遗失补发公告期间,经常会有第三人就此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遇到这类情况.该处通常的做法是暂停办理该宗业务.待异议双方协商统一意见后再继续办理。但是有的产权人提出要求产权处给出暂停办理的期限,然而查阅相关规定,未找到相应的依据。此外,对公告提出的这种异议和异议登记有哪些区别。希望能就此作一解释。  相似文献   

12.
某县登记机构询问:我县王某将自有的房屋交由熟人张某管理、使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也给了张某。但张某在2008年伪造了王某的委托书,以代理人的身份将房屋卖给了周某,并到我局办理了转移登记,周某已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发现以后,将周某和张某都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是隐瞒事实私自转让,认定张某和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周某将房屋返还给王某。周某上诉后不久,又撤回了上诉。  相似文献   

13.
《中国房地产》2010,(2):38-39
江都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询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房屋登记办法》第13条则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那么,当部分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房屋时,登记机构应以哪一条规定为准?  相似文献   

14.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有一买房居民,以夫妻两人的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房屋竣工交付之前,女方因病去世,现男方要求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我们考虑到这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在我单位办理了登记备案,即便当事人更改合同,将买房人由双方共同购买改为一方购买,登记机构也应当知道该房屋原来是两人共同购买。对此,登记机构应当尽到注意的义务。  相似文献   

15.
在房屋所有权登记过程中,有些登记机构为确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主体和有权处分主体,主动依职权审核所有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并根据婚姻关系证明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对此,存在不少争议,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  相似文献   

16.
《中国地产市场》2009,(7):73-73
案例2003年底,刘先生对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进行实地察看后,非常满意。在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后,刘先生买下该套商品房。之后,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按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145万元。合同中标明:"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139.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21.4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8.2平方米。"可产权证下来后,刘先生发现,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只有118.16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少了3.24平方米。据此,刘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多收的房款。开发商则认为该商品房是按套销售的,不论面积多少,而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刘先生已经实地察看了该商品房,因此不同意退给刘先生房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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