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2.
3.
4.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5)
律师:我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使用不到3个月就出现了故障,经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上个月商店给我换了一台新的彩电,可是新换的彩电使用半个月后显像管又坏了。当我去找商店交涉时,商店负责人说:“已给你换了新的彩电,我们不管了。”请问:商品换货后还实行“三包”吗?肖 仁肖仁同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国家有关部门1995年8月25日联合发布并实施的《部分商品… 相似文献
5.
6.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10)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二、三包产品范围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 相似文献
7.
8.
9.
10.
11.
李晓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1999,(4)
去年年初,山西陵川县的李东鹏先生在本县一家商场家电部买了一台21英寸彩电,看了一个月就没了图像。他将电视机送回商场请求更换,商场只同意修理。半年之中修了三次也没能修好。商场给消费者的承诺是“一年保修,一月包退”,因时间已远远超出一个月,商家终未给退货。无可奈何的李先生到法院起诉了该商场,请求退货或更换同型号的产品,并报销维修电视的往来运输费。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三包”规定,判李先生胜诉。消费者购买家电后,经常遇到一些类似的售后服务纠纷,大部分人因不了解“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而忍气… 相似文献
12.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6,(Z1)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有些企业为博取消费者对产品的青睐,纷纷把产品包修、包换、包退的期限放宽,推出了“保修若干年”或“终身维修”等诸多服务承诺,其中有的承诺要远远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标准。但个别企业在履行自己的承诺时却掺有很大的水分。 相似文献
13.
14.
梁瑞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8,(4)
日常生活中,商品的修、换、退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此,1995年国家经贸委、技监局、工商局、财政部四部委颁布实施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新三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三包”规定的内容作了补充和细化。‘“新三包”实施以来,在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已经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也出现了部分厂商不严格履行的诸多不尽人意处,其主要表现为:首先,“谁经销谁负责”体现不够。《消法》规定,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有权选择生产、销售、维修… 相似文献
15.
16.
17.
许多消费者都知道经营者对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法律知识的欠缺进行误导。规避自己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一些消费者也因维权意识的淡薄而相信了商家的说法。从而无法真正享受到“三包”的权利。本栏目为消费者刊登一些不法经营者在这方面惯用的伎俩,帮助消费者走出认识误区,维护好法律赋予的“三包”权。 相似文献
18.
《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9,(5)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四条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 相似文献
19.
我们常说的“三包”是指生产者、经销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要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后来我国又专门出台了《国家新三包规定》, 相似文献
20.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1,(2)
在日常生活中,时有消费者为新购的产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发生争执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没有记住某些“时间”规定。国家在1995年颁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商品的退、换和修理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