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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朝阳 《时代金融》2009,(8X):68-69
在商业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它的丧失会导致失票人面临两个问题:第一,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票据法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第二,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因票据具有的无因性和极强的流通性,而导致该票据可能被他人非法转让、贴现、冒领或者被善意第三人合法获得,使失票人面临受到损失的风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票据丧失后采取适当救济措施,弥补和保护票据丧失人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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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素英  罗爱华 《理财》2001,(11):15-15
我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票据丧失后的补救途径均有明确规定,大致有3种补救方法,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每一种方法,都有不同的条件限制,要求当事人适情选择,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一、向付款人挂失止付票据丧失后,持票人首要的选择是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以冻结票据项下的款项,但并非所有的票据都可挂失止付。《票据法》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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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宁 《新金融》2001,(3):32-33
根据我国《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可以通过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等救济措施行使票据权利。一个有效的完全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就可以采用这些救济措施恢复权利。但如果是空白票据丧失后,其权利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则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颇多争议的问题,本试就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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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引起票据救济,不同的救济途径对票据本身有不同的要求,当丧失的票据符合多种救济适用条件时,为提高效率和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失票人应采用组合救济的途径进行。组合救济可采用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组合、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组合、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组合等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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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丧失补救的立法模式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主,《票据法》只在第15条规定,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实际生活中大致存在着三种票据丧失的补救途径:作废声明、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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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票据业务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活跃,票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然而,在流通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票据因各种原因而丧失的情况。在票据丧失时,失票人一般可以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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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丧失后适用公示催告是票据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我国相关法规对《票据法》涉及的公示催告制度规定不够完善,致使票据遗失后,失票人极少通过公示催告程序补救票据权利.应当尽快从救济制度、申请主体、适用对象、公告以及除权判决的效力等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票据公示催告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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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发行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1]。根据我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属于债权的有价证券中的金钱债权,其主要特征包括: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以及无因证券。票据的上述性质决定了,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必须向相对人提示票据,才能顺利实现票据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由于各种原因遗失或者毁损的情况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补救措施,使得票据丧失以后,票据权利人仍然能够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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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由来】 2007年1月,M银行到A银行查询总计金额为300万元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答复票据系本行签发,目前无挂失止付,但真伪自辩。M银行遂与持有上述票据的S企业办理了票据质押借款业务,金额为290万元。借款到期后,M银行向承兑银行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告知M银行上述三张票据已在2007年2月,被出票人T公司以遗失为由申请了公示催告且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据此拒绝向M银行支付票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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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票据权利的发生以票据的作成为必要,票据权利的取得以票据的占有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转让以交付为必要。然而,一旦票据丧失,失票人是否也同时丧失了票据权利?英美法系的票据法理论认为,失票人同时丧失了票据权利,因而采纳了另行诉讼的立法方式予以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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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票据日益被广泛使用的同时,丧失票据的问题大量存在,而作为我国的丧失票据救济制度--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转让票据的效力、申请人的范围、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公告的方法、票据到期后的提存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亟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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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见的伪报票据丧失情况1.前手间因基础关系纠纷而申请挂失止付或公示催告。出票人或背书人(以下简称前手)将票据交付收款人或被背书人(以下简称后手)后,发现后手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为了阻止对后手付款, 或者为了使后手转让票据的行为归于无效,或者为了使后手不能及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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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失票救济方法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红军 《金融会计》2003,(11):27-28,30
在办理结算业务中,商业银行会由于某种原因发生票据(这里指银行承兑汇票,下同)丧失。作为失票人,商业银行丧失票据一般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叙做票据贴现后发生失票。其二是作为承兑人收到提示付款的票据但尚未付款前发生失票。本文仅就上述两种情形展开讨论。我国的《票据法》及其相关法规虽然对于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作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如何恰当地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的问题。这里,笔者就商业银行作为失票人应当如何进行失票救济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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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保全其合法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既是一种法律程序,也是一种法律制度。但是,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公示催告的机制漏洞,伪报公示催告实施欺诈的案件不断增多,给善意持票人造成了损失,扰乱了票据流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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