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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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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方式越来越普遍的适用于行政管理,然而行政合同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却未得到确立。合同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其救济上,优化我国合同救济制度需在法律上确认行政合同制度,并通过完善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途径与司法救济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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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林军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2(3):101-104
缔约中的意思表示错误是指表意人基于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客观世界的无限性的矛盾,在缔约过程中对订立合同所赖以的基础客观条件产生错误认识,致其在内在意思形成时或意思表示传递时发生主客观的不一致。各国或地区的法律均对陷入意思表示错误的当事人予以救济,准许其撤消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但同时规定对意思表示错误的救济不得使任何一方因之有不当得利情事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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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思"与"真实意思"是两个不同的术语和含义。关于解释合同的问题,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是以"意思"为主的准则,被称为"意思说"。另一种是只看表示,被称为"表示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解释,应该是以"表示说"为主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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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我国都未有定论。《民法典》第499条虽将悬赏广告设立在合同编之下,但合同编并不纯粹仅规定合同,其中还有相关债法规定,故实则并未定性悬赏广告为合同。然随着悬赏广告的频繁出现,对其的立法要求越显必要。本文确定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法律行为,并就此观点简述理由。根据“单方行为说”与“要约说”的主要争议冲突分析采“单方行为说”之优势。最终在采取“单方行为说”的立场上,参照国外对悬赏广告的相关立法,对我国悬赏广告制度有待完善处提出建议,主要针对悬赏广告的撤回与撤销问题和优赏广告问题,建立特殊救济机制以达到弥补单方行为说所存弊端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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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意思"与"真实意思"是两个不同的术语和含义。关于解释合同的问题,历来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是以"意思"为主的准则,被称为"意思说"。另一种是只看表示,被称为"表示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合同的解释,应该是以"表示说"为主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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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京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视角,对合同效力认定与标准,房屋中央空调噪声污染与房屋质量的关系,撤销权行使条件以及噪声污染的司法救济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房屋噪声污染来源于地下二层中央空调主机,并非上述房屋本身质量所致。不能将中央空调所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作为本案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的法定理由。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与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部门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从而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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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了一项法律意义上的、真正的要约(外贸实务上称“实盘”),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承诺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在承诺中的任何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条件(附条件承诺),都会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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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无效的基本法律适用。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一旦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拘束力。凡不满足生效要件的意思表示,即便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也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法律效力。①合同效力的有无,对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有极大影响。合同无效这种法律现象通常表现为已经在当事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因为具体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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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可以说是一条法律公理。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依法治监的深入推进,监狱行刑水平在整体上得到明显提高,但也无庸讳言,监狱及其民警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仍不可避免地有所发生,这种行为的存在乃是确立罪犯权利救济制度的根源,也是对罪犯权利实施救济的前提。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制度积极构建罪犯权利救济的体制与机制,对罪犯权利救济作了多层次、多方位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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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之争源于其身份性与合意性的混合特性。婚姻法第2、5、11条和民法通则第58、59条的设计为婚姻的意思表示瑕疵提供了理论条件,也为其构建可撤销制度供了效力支撑。由于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可撤销,加之婚姻行为存在与一般民事行为不同的身份性,由此导致意思表示瑕疵的婚姻撤销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些模糊,也因此为我国婚姻法理论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借鉴国外立法将我国尚属真空的欺诈婚、重大误解婚、乘人之危婚等加入我国可撤销婚姻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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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契约上有特别规定或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沉默可以转化为不作为的默示,即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也因此使得沉默在合同订立中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本文在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沉默在合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效力,并指出我国相关立法不足,提出完善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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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与承诺(acceptance)是合同缔结的两个必须环节。“要约系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得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契约成立”。而承诺是受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内容须与要约一致。时间和内容上的要求是影响要约与承诺有效与否的重要因素,是判定合同的成立与否的关键。对要约与承诺在时间与内容上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试图借助二维坐标的形式进行简明表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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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德国民法上以时间轴为标准对可以引起法律行为可撤销的错误进行归类。因为表意人意思表示错误,使他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意思表示,与此同时,表意人应对信赖该意思表示的相对人进行信赖利益赔偿。该制度各个环节的设计无不体现了"意思主义"的核心理念,同时又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兼顾了交易安全之价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