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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出现了在建工程受让人、承诺付款的第三人、合作开发项目的权益人,承包人应该向谁讨要工程款呢?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通常情况下,工程款支付人就是发包人。但是,在施工中,承包人有时会发现,在建工程被发包人卖了,工程原来不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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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果业主不同意签署三方协议,承包人可向分包人及时披露发包人的付款能力和付款情况,使分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对付款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并做好承担一部分风险的思想准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承包人的工程款来源于建设单位即发包人,所以对于其项下的工程分包方款项的支付必然会与发包人资金的支付有着紧密联系,这也就是近年来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付款条款越来越常见的原因。那么,究竟什么是"背靠背"付款条款?"背靠背"付款条款的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关于"背靠背"付款条款应当注意些什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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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工程师的进度计量审核结论、发包人委托结算审价结论,谁可以作为解约结算的依据?我代理过某发包人参与一起与某承包人施工合同解除结算仲裁案,该案件以裁决驳回承包人全部1678万元工程款请求而告终。该案件中,解约结算价,究竟应该以承包人的结论、工程师的结论、还是发包人的结论为依据,值得承包人思考。案情是这样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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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要求变更,却不给变更单;承包人申请追加价款,报送结算报告,发包人拖而不审、审而不定.为纠正这种顽疾,平衡承发包关系,无论是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下称08清单规范)以及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规章,还是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条款(下称07标准文件)及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下称99示范文本),均规定了索赔期限、签证期限以及未按期限索赔视为放弃、未按期限签证视为认可(索赔指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确认事实、追加价款、顺延工期、确认结算的请求;签证指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同意、部分同意、不同意的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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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文本及计价规范规定了大量的索赔时效和签证时效;承包人未在索赔时效内发出索赔文件,视为放弃索赔;发包人未在签证时效内回复索赔文件,视为同意索赔。如何发出索赔文件,如何签收文件,如何撰写有效的索赔文件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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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拖而不审、审而不决是工程承包的顽症。发包人往往以各种借口拖延结算,进而拖延支付结算款。承包人对此苦不堪言,却因没有反驳理由,只能忍气吞声。承包人应该如何应对这种顽症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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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书,维修还是不维修?如果发包人事先委托了第三方维修,维修费该由谁承担?保修是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也往往是发包人支付保修金的前提。保修指承包人根据《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等规定保修"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工程合同不得约定低于该最低范围的保修范围,低于该最低期限的保修期。依法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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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长期以来,当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经常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付工程款,这给承包人带来极大困扰.那么,是否只要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就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呢?律师:以一个案件做简要分析.2006年,甲公司承包的乙公司厂房工程顺利竣工,不久,乙方就领取了厂房的房产证并将厂房投入使用.但乙公司因资金短缺始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公司经多次催告无果后遂将乙公司告上法院.经法庭审理查明:乙方拖欠甲方工程款1000余万,而乙公司却声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并提起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同时,乙公司提起反诉请求,要求甲公司支付维修费用.法庭启动了质量鉴定及维修费用鉴定程序,鉴定结果是厂区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有质量问题,但鉴定机构无法就质量问题的维修费用出具鉴定结论.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我们就此提出以下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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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下浮结算合同是一种常见并将长期存在的计价模式,其主要争议问题有材料选择、下浮范围、甲供料扣款等,这些问题该如何处理呢?成本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按实报销成本并按约定支付报酬,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完成工作的一类合同。酬金可以为成本的百分比、固定金额、目标价格奖励等。成本酬金合同最主要特点是承包人不承担工程价格及数量风险,承包人按实向业主报销成本。在国内,成本酬金合同最典型的表现形式为按定额下浮结算合同。尽管清单计价推行很长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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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验收还是先移交,是先结算还是先验收,是先移交还是先结算?验收、移交、结算并付款是工程施工成果的检验环节,也是全程索赔及工程价款的兑现环节。在实务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疑惑:是先验收还是先移交,是先结算还是先验收,是先移交还是先结算?这既是一个管理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具体探讨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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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发包人通常应在30日至90日内审核完毕.然而,实际并非如此,发包人一年审核结算完算快了,两三年审核完属于正常,四五年还在审核中的并不少见.发包人为什么审核拖延这么久呢?除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不齐全的原因外,更多的原因是:有些项目有争议;公司内审结果,社会审价单位不认可;社会审价结果,领导不认可;领导认可的审价结果,财政审计不认可等.然而,这些往往是借口,发包人想占便宜才是实质.结算审核完毕后应支付的结算款通常占结算造价的20%- 40%,拖延审核结算就意味着几乎无利息的拖延支付结算款.如今民间融资年利率至少在25%以上,甚至地方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的综合年利率也在15%以上,发包人找种种借口拖延审核结算就是再正常不过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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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这~司法解释规定,无疑是解决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违约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一把尚方宝剑。然而,要正确地适用上述规定,实现“以送审价为准”的目的,在实务操作中还有着其特殊的条件和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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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债权危机来了。承包人该怎么办?救济方案该如何策划呢?如何进行环境调查、方案规划、方案选择及方案执行呢?开发商资金链纷纷断裂、工程债权危机来了。作为承包人,您应该怎么办?该如何救济呢,救济方案该如何策划呢?如果您是总承包商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该项目债权救济方案,您会怎样做呢?工程债权环境调查:危机情况如何工程债权救济方案的前提是环境调查。该工程债权危机中,发包人资金链断了,何时有钱?工程前景如何?您作为承包人,有何权利?救济目标是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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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是全过程索赔的关键环节之一.工程变更是工程合同特有的约定.设计图纸不完备、发包人改变想法以及施工条件不可预料等决定了工程施工具有不确定性特点.为了提高应对不确定事件的效率,工程合同赋予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单方面进行工程变更的权利,同时赋予了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估价方法增减合同价款、顺延工期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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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当合同文件不一致时,当合同引用规范性文件时,当未按合同约定审价时,承包人该如何应对呢?竣工结算是合同价向竣工结算价转化的最后阶段,是全过程索赔的关键环节。竣工结算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当合同文件不一致时,当合同引用规范性文件时,当未按合同约定审价时,承包人该如何应对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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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逾期竣工,承包人应承担高额的违约金。近年来,法院判决承包人支付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情况屡见不鲜。承包人应该如何准备资料以顺延工期,免除逾期竣工责任,进而寻求补偿损失呢?近几年来,从最高院到地方法院,判决承包人支付数百万元甚至数千万元的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何防止发包人工期反索赔已成为了承包人不得不正视的问题。工期索赔是全过程索赔环节中最复杂的环节,也是承包人容易忽视的环节。因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均可顺延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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