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近一段时间,部分一线运政执法人员经常来电、来信咨询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年审能否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也有道路运输经营者向法制部门投诉个别运政执法人员涉嫌滥用职权,质疑运管机构以逾期未年审为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但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损害其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我在办理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时,经常能碰到逾期年审的车辆,有的还逾期几个月。请问,对逾期年审的运输车辆可否实施处罚?如可以,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3.
《中国道路运输》2006,(6):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违反规定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如果一个客运经营者的道路运输证被暂扣,签发待理证后超过有效期,违法当事人仍不接受处理,运管机构还可以采取何种措施?针对这种情况,我所认为:一是可以再次以该经营者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为由对其进行处罚,二是可以中止该车辆继续营运。请问,应该对该经营者如何处理才准确?  相似文献   

4.
《中国道路运输》2007,(4):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按照这一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暂扣车辆,一是无证经营:二是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我们在工作中发现,某货运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该货车能够当场出示货运经营的相关证件,但无任何客运经营的许可证件。这种情况能否按照《道路运喻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运输车辆予以暂扣?是否可以暂扣道路运输证件?如何处罚这类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5.
《中国道路运输》2006,(8):42-4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我处运政稽查人员在路检路查中,查获我市通宇运业有限公司新增的一辆东风144货车未办理车辆营运证,就从事道路货运,稽查人员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暂扣。随后,该车司机回公司拿来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我们在进行处罚时出现两种意见:一种是应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另一种是不能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处理,只能责令通宇公司限期为该车理车辆营运证。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6.
《中国道路运输》2005,(10):37-37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中只有对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处罚,没有对道路运输证的专项处罚,那么对经营许可证还在有效期限内的,道路运输证已逾期的违章该如何处罚呢?是否可以按《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处罚?请编辑部答复。  相似文献   

7.
《中国道路运输》2007,(2):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职务遇到当事人阻碍时,能否援引《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报请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治安处罚,以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的顺利进行。请编辑部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8.
《中国道路运输》2005,(2):33-33
在学习《道路运输条例》过程中,我对该条例第六十五条的处罚对象难以明确,特向编辑部请教。第六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问,这一条规定处罚的是驾驶人员还是道路运输经营者?  相似文献   

9.
《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该规定,有些同行疑惑,是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就不可以暂扣车辆了。我认为这是误解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相似文献   

10.
《中国道路运输》2007,(7):39-39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文件规定:“旧版道路运输证从2006年12月1日起废止。”而我们在路检工作中,经常发现有的道路运输车辆仍持有旧版道路运输证营运。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罚?另外,对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道路运输车辆又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11.
《中国道路运输》2006,(10):38-38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为认真落实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524号)要求,做好云南省新版道路运输证件的换发工作,云南省交通厅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就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工本费收费问题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进行协商。但是,这两个收费审批部门都认为《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与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名称不一致,因而不同意收取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工本费。  相似文献   

1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13.
交通运输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该通知要求,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积极做好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完成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任务。  相似文献   

14.
《中国道路运输》2013,(8):39-39
我们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大货车都擅自加装了前强光灯及后侧照灯,在运输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对此违法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是否可以按“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处罚?  相似文献   

15.
《中国道路运输》2008,(2):45-4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该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相似文献   

16.
《中国道路运输》2009,(3):43-43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在一次路检路查中,我们查获一名驾驶经营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200元。请问是否正确?  相似文献   

17.
《中国道路运输》2005,(5):30-30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我们发现,有些市县运管部门在路检路查中,根据该条款对经营者实施了检查并做出处罚。  相似文献   

18.
《中国道路运输》2006,(6):27-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9.
《中国道路运输》2014,(7):33-33
Q我们在路检路查中发现一辆营运客车未按规定在每日发班前做例检,在汽车站外载客发班。我的同事认为该车违反了《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违反本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0.
《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