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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最近,我们在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查获两辆旅游客运包车,其线路两端都不在车籍所在地,这违反了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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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7,(5):42-42
一辆长途客运班车核定线路是由甲地至乙地,但有一次这辆车从乙地返回时绕到丙地载客,丙地不是核定线路途径地。那么,丙地的运管机构应如何认定此班线客车的违法行为?我认为,应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客运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有的同志认为,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丙地-甲地)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为由,对该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意见哪个正确?如何处理此类违法行为?请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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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运输》2006,(2):43-4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或者转让班线运输。”挂靠运输企业的客运车辆,产权仍属于班线经营者个人所有,原经营者经营该班线一段时间后,将车辆以高于原车价的价格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企业收取一定费用并变更经营合同后,新的经营者不经管理部门许可便取得了客运班线经营权,车辆的所有证件无需变动也无需办理易主过户手续。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非法转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罚?如何对原经营者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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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基层运政执法人员,现有一旅客举报有一辆农村客运车辆拒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请问拒载行为属于不属于甩客行为,如果属于,那具体根据《道条》第几条实施处罚?如果不属于,拒载行为该如何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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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的本质。道路旅客运输线路是指营业性运输客车的运行路径,它以始发点、经过点、到达点为路径界限,按经营项目和营运方式划分为班车线路、旅游班车线路等。客运线路名称一般以客运班车起运点和终点站的地名简称命名。道路旅客运输线路行政审批是指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公民、法人提出的在某一道路线路上从事班车运输的经营行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的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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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高铁、民航、私家车飞速发展,以及道路客运行业内部的旅游包车、过境班车等相互竞争,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道路客运业在竞争中求生存。浙江省客运业已进入了充分竞争时代。2013年1月至6月杭州长运四大车站旅客出口总量为950.41万人次,为去年同期的93.23%。但7月1日后受杭甬、杭宁高铁影响,客流直线下降,截至12月底只发送了842.31万人次,比上一年同期减少了15%。运输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亟需灵活的客运票价机制来适应市场变化,才有可能保住并稳固市场份额。客运企业也亟待管理部门大力支持,对现行道路客运票价政策作适当改革,以便道路客运企业应对竞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