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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这一条款有效缓解了基层运管机构大额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也为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全面履行义务提供了一种选择方式,对和谐行政管理关系、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2.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 《道路运输条例》对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车辆营运证”,如第三十四条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第六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一些规范性文件,将运输车辆的经营资格证件规定为“道路运输证”。对这两个明显不同的名词,我不能认定是同一概念,所以我们在制作有关查处违法行为的笔录时,因怕引起行政诉讼,不知在笔录上应记录“车辆营运证”还是“道路运输证”。请求及时给予答复!  相似文献   

3.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同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向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之所以出现几种告知行政复议机关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对《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理解不同造成的;次要是遗忘了《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2014年第2期《中国道路运输》刊载了安康市道路运输管理处的来信及答复。来信内容为:“一辆无任何手续的大客车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被依法暂扣,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为“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因为行政相对人与执法机构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相似文献   

5.
行政复议ABC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道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对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认真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别是应该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县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  相似文献   

6.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规定》的附件6“文书印制、填写说明”中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处罚时,当事人对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行政强制措施 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 书)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调查笔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 为处理程序规定》,无论是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还是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都可以由一名 交通警察实施。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的 交通管理工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也都是由一名交通警察现场实施,而一名 交通警察是不能按照一般程序…  相似文献   

7.
读了1999年第10期《驾驶员告交警》《交警如是说》和《专家的评议》,笔者对专家的评议第三点存在疑问: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和直属一大队对当事人_11孝生的罚款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1十四条的规定吗?《行政处罚波》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何谓“同一个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应该是指在连续时间内的一个违法行为.如车辆超载由北京驶往山东,在北京至山东的整个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都违反了关于载物的交通法规,因此这是一个连续不…  相似文献   

8.
《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但笔者发现有些运管机构在实施暂扣车辆行政强制措施中并没有制作现场笔录。询问得知,执法人员误认为调查取证阶段的现场笔录可以替代强制阶段的现场笔录。其实两个现场笔录的作用和制作方法是有很大区别的。  相似文献   

9.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车辆依法解除扣押后,车辆扣押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再次通知限期领取,当事人逾期超过六十日仍不领取的,车辆扣押机关可以依法处理该车辆。”根据该条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组织拍卖扣押车辆呢?  相似文献   

10.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据此,责任认定实际上是行政确认行为。2000年公安部下…  相似文献   

11.
全面理解、正确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是保护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当前有不少媒体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概括为“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进而大肆炒作。这些媒体实在是没有认真地看一看,读一读该法条的全文,有误导舆论之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原文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  相似文献   

12.
Q我处在运政执法过程中,就有关《道路运输条例》条款适用问题产生不同意见。一种意见为《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国务院令628号)决定删去《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那么第二十二条以后的条款顺序应该相应的调整,即第二十二条要改成第二十一条,以后的条款以此类推。  相似文献   

13.
《中国道路运输》2009,(5):41-41
中国道路运输杂志社编辑部:在我省开展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文书印章使用不统一,有的加盖行政处罚专用章,有的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章。《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2008]382号)中的“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规定:  相似文献   

14.
看了《道路交通管理》2000年第11期刊登的赵洪亮同志的《是弃车逃逸还是离开现场》一文,我不同意赵的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弃车逃逸,理由有二: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执勤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这是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 因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交通事故…  相似文献   

15.
为保护行政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日前,绍兴市运管稽征处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必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节。《实施办法》还规定,  相似文献   

16.
在社会公共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往往是一对矛盾的共同体。一则,少数部门受执罚经济的影响,片面追求执法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不论情节轻重、不论当事人的实际困难,多取上限行使自由裁量权。这种强势执法、为钱执法、畸重执法的管理,势必引起行政相对人的怨言,影响了社会和谐。再则,少数行政相对人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淡漠,对被管理存在抵触情绪,即使发生违法经营行为,从心底、语气上不服从管理,一旦管理部门居高临下,不文明执法、不公正执法,双方矛盾极易升级成社会稳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近些年来行政法学界讨论较多、分歧也较大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连此原则的具体涵义都未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此问题的“瓶颈”就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理解。 1、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所谓独立,是指行为从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一般都认为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处罚完毕后,违祛行为就终结了。笔者认为对此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区分情况讨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由此可见:(1)对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  相似文献   

18.
2009年6月4日晚,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斜穿马路,将行驶至此的二轮摩托车“吓倒”。事发后洪某逃逸,摩托车驾驶人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洪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且在事故后逃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合川古楼镇刘某、颜某二人与殷某(重庆合川某汽车租赁公司股东之一)口头协商,从合川市包车到荣昌县,往返160元,由殷某驾驶,给其40元。该车行至渝隆公路荣昌县板桥工业园区时被荣昌县运管所执法人员查获,作了现场笔录。执法人员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殷某送达了违法通知书,对该车实施暂扣并出示了车辆(设备)暂扣凭证。同年12月6日,荣昌县运管所送达重庆市道路运输案件告知听证权利书。12月29日,运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无证经营为由,处以殷某所在的汽车租赁公司三万元罚款。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于2006年1月11日向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荣昌县运管所的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20.
《道路交通管理》2005,(8):43-43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对当事人构成犯罪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犯罪后,再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我们在处理一起死亡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情节轻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我们还可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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