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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51 毫秒
1.
在美国相对于个人和家庭购买的保险而言,承保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组织(如教育、宗教或政府机构)的保险称为商业保险(Com—mercial Insurance)。如果按照这种分法,相对应的我国的商业财产保险指的就是企业财产保险,简称企财险。企业财产保险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而来的,它是历史最悠久的险种之一。它主要承保火灾以及其他自然灾害  相似文献   

2.
《保险研究》2011,(12):J0035-J0035
11月29日,由浙江省保险学会和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联合举办的“日本地震保险制度与保险公司对策”讲座在杭州举行。浙江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负责人、浙江省保险学会领导、日本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株式会社代表,浙江省各财险省级公司负责人,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代表及高等院校的部分学者...  相似文献   

3.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责任保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即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后,如果因其过失、疏忽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的范畴,是从传统的火灾保险中分离出来的一种业务。  相似文献   

4.
1937年,日本开始大规模造林,森林火灾风险增大,因此政府开始考虑进行森林火灾保险。但由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加上当时日本林地所有者众多而分散,民间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也没有能力承担森林保险。当时的议会通过《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并设立了森林火灾保险特别会,由政府对森林进行保险。森林保险的对象仅仅为人工林,天然林由于价格不好评估不予保险。  相似文献   

5.
2001年1月16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联合主办、美国纽约人寿国际公司和日本三井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协办的“中国保险市场与保险政策高层研讨会”在北京召开。  相似文献   

6.
何林广  陈滔 《上海保险》2006,(12):34-36
保险产品的开发,一般是通过运用经营经验、分析历年积累的数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合理地确定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缴费方式、索赔与理赔方式等产品条款内容。如果保单条款设计得不合理,可能会加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道德风险,使公司的赔付增加。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是最“  相似文献   

7.
汪洋 《上海保险》2011,(9):13-16
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的审判实务来看,就风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而产生争议的情形,大多涉及对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问题。而“仓至仓”(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作为极具典型性、且被普遍运用的主要保险责任条款,尽管其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在审判实践中还是显现出较多的争议。这些争议涉及对保险利益、因果关系、时空地点等的不同理解与认定。这里,将结合一些审判实例,仅就地点约定不明情形导致对“仓至仓”条款适用与理解产生的争议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金融保险使用的就是这种条款。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民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参加保险之人增多,因而保险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从而引发了大量的保险诉讼  相似文献   

9.
云南省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是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2010年云南被列为中央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试点省区。云南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在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推动云南林业发展方式转变,推进"森林云南"建设,构建国家云南"桥头堡"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云南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逐渐形成了"灾前协同预防——损失全球补偿——促进灾后恢复林业植被生产——推动云南生态功能区建设"四位一体的功能雏形,被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称为"云南模式"。本文在对阳光财险云南分公司、呈贡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部门调研基础上,分析云南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的现状,总结云南政策性森林保险运行特点和面临的困难,并提出完善云南政策性森林火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11.
一、目前我国开办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原因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如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安排了2.7亿平方米,须全部面向个人销售,这必将需要住房抵押贷款与之相配合;而在抵押贷款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贷款机构所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银行在发放抵押贷款过程中,主要存在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这三种风险在还款期内的长期存在,使银行迫切希望找到能转嫁损失、规避风险的途径.在此背景下,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应运而生.目前,我国已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友邦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项业务,且大多采取将抵押物财产保险与贷款信用保险合二为一的购房综合保险形式,称为"商品房抵押贷款保险"、"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等.  相似文献   

12.
《金融会计》2009,(5):F0003-F0003
3月19日-20日,由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办的“2009年第1季度保险财会保监会财会部主任王新棣季度例会”在南京召开。本次会议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办,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协办。  相似文献   

13.
大约10到11世纪的古俄罗斯社会已经初现保险的相关规则。国家保险的雏形则出现在莫斯科公国中。火灾保险的出现,诞生了俄罗斯最早的商业保险。俄罗斯知识界对国家垄断保险业的批判从未间断。俄罗斯国内战争最终导致俄罗斯保险体系的崩溃。一、保险的起源与萌芽大约10到11世纪的古俄罗斯社会已经初现保险的相关规则。作为俄罗斯法条纪念碑的"俄罗斯真理"碑上,俄罗斯最早的保险规则便篆刻其上。  相似文献   

14.
一、森林火灾保险巨灾定义的界定 高频率、高破坏性森林火灾造成了大量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国外的研究者一般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导致重大损失的极端小概率事件,如洪水、地震、干旱等自然灾害。国内对于巨灾风险的研究也多沿袭美国保险服务局(ISO)1998年给出的定义,  相似文献   

15.
小代办所做出大文章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扶沟县支公司张庆春,白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扶沟县支公司的业务发展,平均每年以65%的速度递增,在周口地区同行业年年名列前茅。大牲畜保险、麦场火灾保险、农房家财储金还本保险的全面开展以及全省同行业第一个保费收...  相似文献   

16.
王华丽 《保险研究》2011,(11):98-105
为实现森林保险的可持续经营,必须对实际森林灾害风险大小进行测评,依据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合理划分风险区域,从而为实施保险费率分区和差异化补贴政策奠定基础。通过选取并量化森林火灾保险的风险区划指标,采用因子和聚类分析法,对我国省级区域的森林火灾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据此提出促进森林火灾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7.
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货运险中规定保险责任起讫的重要条款。由于其涉及到保险责任开始、存续、终止,内容繁杂,在保险实践中往往被误解、曲解。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人们认为只要采用了此条款,从发货人仓库到收货人仓库的运输过程中,在任何阶段发生的保险事  相似文献   

18.
广东省财产保险业务结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广东省保费收入稳居全国第一,其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持续攀升,2007年的保费收入比2003年翻两番,总体呈现良好的增长势头.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业务、信用保险与农业保险,而广东省财产保险市场主要经营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责任险、信用保证保险,农业保险、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等具体险种,对其他险种略有涉及.本文将对广东省财产保险市场主要经营的险种展开分析.  相似文献   

19.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寿险业的惯例。由于各种原因,不可抗辩条款还没有引入我国的人身保险合同,这非常不利于我国寿险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寿险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均与之缺失有关。在目前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引入不可抗辩条款是大势所趋。它有利于提高保险消费者的信心,树立行业新形象;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寿险业改善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20.
团体人身保险是以团体成员为保障对象,以集体名义投保并由保险人签发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向其团体中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于团体人身保险中,投保单位作为投保人在为团体成员投保后,能否因成员获得保险金而减少自身的责任乃学界及实践争议之焦点。在我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团体保险规定甚少的情况下,欲透析问题的本质,应以团体保险“成员福利”主旨为中心;厘清投保单位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险给付责任本质差异性;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中保险金请求权之归属;对责任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下投保单位责任与保险金抵偿作类型化区分;同时应尊重投保单位与其团体成员之特别约定,以期破除团体保险实践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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