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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52岁的广东人王先生偶然在某报刊上看到了上海某大酒楼一则招聘总经理的广告。在餐饮行业滚打了多年的王先生对自己的能力颇为自信,于是欣然前往上海应聘。果不其然,王先生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独到的经营理念得到了大酒楼的管理层的认可,于是面试的第二天,王先生便接到了酒楼的电话,说是董事会决定聘请王先生担任大酒楼的董事兼总经理一职,聘期为一年。一星期后,王先生收拾行囊来到了上海某大酒楼报到,并开始了他的新一轮创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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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综观事情的发展过程,单位一方明显处于有理有利的地位,但为什么却在劳动仲裁中输掉官司呢?关键是单位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之间的区别认识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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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客户单位寄来的信摆到了某贸易公司李经理的办公桌上,信中反映,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小王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强行向客户收数额不等的开票费,还美其名日“行业惯例?。“这还了得!”李经理禁不住拍案而起:“哪条法律行规说可以收什么‘开票费’,这分明就是为了一己私利,胡作非为!”很快小王被经理找去谈话,在证据面前,小王不得不承认了非法收取“开票费”的事实,但仍然为自己极力辩解:“很多单位的财务都这样做过,包括已经调离我们单位的赵某某,我就是跟他学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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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劳动合同关系和加工承揽关系很容易混淆,这是因为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有很多共同之处: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都凸显了人身性质的属性,内容都包括劳动者提供劳动。两者不同之处是:承揽合同签订的目的就是承揽人帮委托人完成交付的工作,标的是交付劳动成果,不是工作的过程,但是劳动合同标的是劳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在承揽协议中,承揽人利用自有的劳力、设备、技术等独立做出劳动成果,与定作人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厘清二者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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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军胜 《企业管理(北京)》2008,(9)
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依法形成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主体具有对立性。劳动关系主体的对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构成劳动关系一定存在法律认可的双方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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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进企业改革实行企业转制过程中,处理好劳动关系,是企业顺利转制的关键,在企业转制中,就如何正确处理好劳动关系提出以下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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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为忽略有关细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文就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易忽略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从而保证劳动合同规范、有效地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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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2年8月30日,某协会向冯某三人发出待岗通知书,并告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待岗期工资,没有明确待岗期限。冯某三人遂以协会不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为由,于2012年9月6日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协会解除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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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在实践中很难将二者正确区分开来。很多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义务,往往不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迫于就业压力、加之专业法律知识欠缺,往往违心或被迫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务合同及其他合同。这显然不利于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发展。因此,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关系,保证劳动者合法权益,需要劳动监察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正确履行劳动合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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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自1995年实施《劳动法》至2007年6月制定公布《劳动合同法》,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坚持立足社会本位,以调节劳资双方权益平衡并促进和谐为宗旨,不断取得成效,从而促进了社会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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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刘先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自2012年9月起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销售业务,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为他缴纳了从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期间8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给他发放工资。2013年10月,公司无故将他辞退。刘先生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自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的工资12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000元。公司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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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企业,为适应新的运行机制的需要,往往对原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清理、规范、变更或重新签订,因而,企业与劳动者产生的争议时有发生。企业改制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方面。 防止企业对劳动合同应变更而未进行变更。有些企业改制后只与在岗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未与休假、带薪上学、停薪留职的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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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09年,李某通过某医院组织的考试考核,被录用在护理部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2012年4月20日,李某当班时发生责任事故。2012年5月,经医院院长办公会研究,以李某违反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为由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合同。李某不服,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撤销医院单方面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在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主张与医院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医院方在答辩时亦予以认可,本案应当确定为劳动纠纷。同时,根据《劳动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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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西桂林:四年加班费索赔案 案情简介: 原告邓小雄于2001年11月5日进入桂林某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工作,担任协管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50元,后调整为500元.在工作期间,原告基本上没有享受过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其中只有两年实行过每周休息一天的制度).2006年2月20日,公司以多次在夜班睡觉为由将邓小雄辞退.邓小雄被辞退后,于2006年3月27日向桂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4年多)所有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费共17 175元.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于2006年5月31日做出裁决,认为原告的请求超过了60日的申诉时效,只裁决公司支付原告被辞退前2个月的加班费及其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105.4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