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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债务重组准则体现了务实的特点 1、对于债务重组的定义。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同意债权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在此删去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而且也未强调债权人必须作出让步,这样就扩大了会计准则的实施范围,也使债务重组的定义更加符合实际。 2、对于公允价值的运用大大减少。在旧准则中,用到公允价值的地方很多,而在新的准则中,公允价值的运用较少,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就没有出现公允价值这个概念,原来以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的现在基本上都代之以账面价值,这样就避免了许多人为因素,核算起来也更加方便。 二、仙务孟组准则更加简明,便于上市公司实务操作 】、以现金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区分是否计提损失准备,直接将重组侦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认为债权人的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时,新准则规定不用区分债务重组收益与资产转让损益,债务人直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清偿债务肘,旧推则规定应分两种情况进...  相似文献   

2.
刘丹丹  陆颖丰 《新智慧》2004,(6A):30-31
为了防止企业将债务重组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而粉饰经营业绩,财政部于2001年1月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其明确规定,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一般原则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相似文献   

3.
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则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显然,如果重组明显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按新准则处理的结果只是债务人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超过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的部分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却没有确认由于此项重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这样处理既不能客观反映经济现实,也不符合谨慎原则的要求,并可能为债权人操纵盈余提供新的机会。债权人可能会将一笔正常的以非现金资产偿债的债务重组交易变造成带有附加条件的债务重组交易,并通过附加条款的执行将让步损失转为账面利润,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举例说明如下: 例:A公司欠B公司5 850万元货款,A、B两公司目前都经营不佳,为了共渡难关,双方达成如下债务重组协议旧公司同意A公司以账面成本为4 500万元、公允价值为4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机械设备抵偿所欠B公司的债务5 850万元刀公司对此项债务重组作出让步1170万元。但作为回报人公司需购买B公司钢...  相似文献   

4.
新会计准则中,债务人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作为资产转让损益,而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作为债务重组收益,上述两项收益分别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享有股权公允价值、将来应收金额现值的差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作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相似文献   

5.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其方式主要有: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对于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而税务处理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于二者的依据、立场和目的不同,因此在具体处理上存在一些差异,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一、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方式的纳税调整债务人方面,《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企业的资本公积,不必确认为当期收益而计算所得税。而《办法》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偿还债务的,应当将其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债务人而言,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1:2005年...  相似文献   

6.
钱笑红 《新智慧》2005,(13):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的出台是中国会计准则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一步,它较好地适应了当前规范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企业非经营性收益,修订前的准则规定,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修订后的准则要求将债务重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从而避免了非经营收益对企业利润的歪曲。这种设定对优化企业债务重组意义深远,但准则也存在某些局限,应从深化认识和完善规范上着手解决。一、债转股问题准则规范的债转股,应理解为债权人同意修改债务条件,然后用收回的债权进行对外投资。债务重组中债权人需考虑四个因素:①是否修改债务条件,怎样修改?②是否作出让步,让步多少?③可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是多少?控股权为多少或有多大投票权?④投资风险多大?如果债务人盈利会有多大收益,何时能收回投资;如果债务人亏损甚至倒闭会有多大损失。债权人虽然形式上实现了债权,但该项债权能否如期收回,关键仍取决于债务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只有当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有良好发展前景、资源配置合理、产品竞争力强、企业管理良好、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仅是目前存在亏...  相似文献   

8.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与原会计准则相比有较大变动,原会计准则不需要分清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的界限,只需将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相似文献   

9.
钱笑红 《新智慧》2005,(5):54-54
在以存货清偿债务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债权人如何确认该项存货的入账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的相关规定,对于债务人以存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债务人应按债务的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损失或资本公积。②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相似文献   

10.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债务人不能将偿付债务所付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应确认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业务会计处理的这种变化,可以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来粉饰业绩,掩盖矛盾,体现了会计的稳健性原则。但笔者认为,债务重组收益是客观存在的。对债务人来说,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只要偿付债务付出的代价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债务人就会因债务重组而取得一定数量的收益,即债务重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应作为收益直接或分期计入企业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将其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界线,存在诸多不妥之处。本文拟就此作以下分析。一、债务重组收益的性质分析1.债务重组收益本质上属于交换资产产生的收益。负债是债务人为获得资产或接受劳务而承担的,需在未来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的偿付必须以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的方式来完成。在正常情况下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清偿到期债务的义务。债务重组虽然不属于正常的债务清偿,但无论采用何种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最终必须为清偿债务而交付资产或提供劳务。债务重组收益是由于债务人清偿债务付出的代价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而产生的,从本质上说,其属于交换资产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11.
周光荣 《新智慧》2005,(10):29-29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遏制利润操纵,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等八项准则。本文试以债务重组准则为例,讨论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准则的内容及经济内涵 债务重组准则并不是一项新制定的准则,而是对原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修定,与旧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其更加简化、务实、稳健。 l旧债务重组准则中,债务转为资本时,需要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两种情形;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已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和未对债权计提损失准备两种情形;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还要找出公允价值,对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转让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以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不同处理,这使会计核算变得较繁琐。在债务重组准则中,对这些差别均不再区分,尤其是公允价值的作用大大降低,甚至在债务人的会计处理部分根本没有公允价值这一概念,而是以账面价值作为人账基准,这样更便于实务操作。 2旧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  相似文献   

13.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制度中的体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会计制度》借鉴国际会计的最新惯例,针对目前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仅就“谨慎性原则”而言,一方面考虑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增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专业判断,要求全口径的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另一方面强调不许计提秘密准备。这样,企业就能根据具体情况提供更加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笔者现就“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十八点体现作以下表述:1.扩大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在原来计提存货、应收账款、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四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三项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要求,并具体列示了这三类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参考性条件,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稳健的会计信息。2.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非当期损益。在对债务人的会计处理上,《企业会计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债务重组产生的差额收益计入资本公积,而不列作当期损益。对于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若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则确认为当期损失。在对...  相似文献   

14.
债务重组主要有3种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2)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在内的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减少债务利息等。以上3种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结合采用,下面,笔者结合实例来探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在债务重组时,债务人可能将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或对其他企业的投资转移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一般地说,转移的资产绝大多数是非现金资产,而所转移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可能不一致,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又小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由于这两个差额的性质  相似文献   

15.
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前后的差异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核算等作了大幅度的调整。为保持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债务重组准则”),也于2001年初进行了修订,对不适应我国国情、难以操作的或在操作中产生一些负面影响的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旨在进一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一、修订前后的差异 修订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沿用了原准则的许多作法,但和以前相比,在对债务重组的定义、重组损益的计量及核算等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 1.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不同。修订前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修订后改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修订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认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作出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前提,而修改后的外延要大,不仅涉及到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的债务重组,还可能涉及到其他情况下的债务重组,并且不强调债权人一定得作出让步,如在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时,不论债务人最终是否因此获得收益,均将其看作是债务重组行为。 修订后的准则也并不是将债务重组定位在典型的广义...  相似文献   

16.
财政部于今年1月发布了无形资产等三项准则,并修订了债务重组、现金流量等五项准则,与以往相比,这次发布的准则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一、谨慎性原则应用更为广泛1.淡化了“公允价值”的作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生产要素市场不成熟,公允价值难以取得,导致企业有空可钻,利用非经营损益歪曲利润,粉饰报表。为了避免这一缺陷,新准则尽量避免使用公允价值概念,并在很大程度上使用账面价值,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具体体现为:(1)《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对企业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投入的无形资产,准则规定按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是公允价值。(2)《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承租人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而未采纳国际会计准则以公允市价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孰低入账的做法,从而避免了使用公允价值。(3)对于债务重组的业务,新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偿债而减少的金额不再作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全部作为资本公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不再按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差确认重组收益,而是将转让的非现金...  相似文献   

17.
李刚 《新智慧》2006,(10):32-32
我国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偿还债务。而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重组后债权人应收金额不小于重组债务的账面金额。在这种债务重组中债务人是否真的无利可图,债权人是否真的未做出让步,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呢?下面举例予以说明。  相似文献   

18.
李新 《新智慧》2004,(7A):32-33
关于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财政部曾于1998年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其进行规范,其中抵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以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后来,由于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粉饰财务报表的现象十分严重,财政部对该准则作了较大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与修订前  相似文献   

19.
财政部1999年发布了《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处理规定》),该规定规范了企业在债权方未作出让步的情况下,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是对《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重要补充。但笔者认为该规定还有几个具体问题需要商榷。一、关于基本概念《会计处理规定》指出:“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在《会计处理规定》的主要部分中,只字未提“债务重组”,这样,《会计处理规定》在概念上即认为债权人未作出让步时,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活动是不属于债务重组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规定:“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可按债权人是否作出了让步,再分为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和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是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之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会计处理规定》应该是债务重组准则的一个重要补充,而不应该独立于该准则之外。二、关于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规定》中列举的用于抵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固定资产和投资。该规定要求,这类资产的入账价...  相似文献   

20.
蔡扣林 《新智慧》2006,(10):33-33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①债转股时,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人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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