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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物权法》实施步伐的临近,物业管理行业对《物权法》的学习也更加深入。特别是,越来越多的物业管理企业开始运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解读、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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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立法中,因“抵押权”一章的内容而引起的争议相对较少,主要原因可能是有《担保法》的立法在前。较之《担保法》,《物权法》作出的一些新的规定使抵押的规定更为完善。笔者认为,其中与房地产抵押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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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多数条款都与房地产行为休戚相关,因此,《物权法》的生效也就意味着房地产行业即将面临一个相比以往有很大变化的新的法律环境。
前面的文章中,有关《物权法》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的探讨,主要停留在理论层面,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剖析《物权法》的一些条款对实际房地产行为的影响及其法律应用,以便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加清晰和直观的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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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最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专门组织召开了座谈会,邀请房地产主管部门、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法律界的代表参加,对《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完善提出了不少有益的建议。我也认真研读了《物权法》(草案),提出以下看法参与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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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导报》2005,(11):88-89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属问题.与每一个老百姓的利益、权利都是息息相关。正因为该法牵涉社会面广、影响屡次深,《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各个阶层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先后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才于2005年10月形成了草案四次审议稿。很多读非常关心草索的审议情况.尤其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内容。因此本刊编辑部特就该草案内容向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熊学军咨询,并将草案四次审议稿与房地产有关的主要修改部分内容作一个详细的介绍。[编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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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中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是《物权法》确立的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即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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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物权法》中新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价值,并对其内容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预告登记制度可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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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第12章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被称作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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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2007,(5):73-77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一种重要分类,物权法在第四编中予以单独规范。物权法规范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物权法与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一些规定是不同的,本文就此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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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复合所有权。多人拥有同一楼宇居住、工作的情形,决定了法律有必要构建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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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相对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有较大优越性。本文将从案例教学概念的界定及其含义、获取案例的途径、案例教学实施的步骤以及案例教学实施过程可能会遇到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案例分析在《物权法》教学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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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践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内地的立法体系中不存在预告登记制度,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中出现了“预告登记”的用语,但该用语中“预告”二字仅是以未建成相对于已建成而言的,即“预告登记”仅仅适用于“房屋尚未建成”的情形。显然,这里的“预告登记”与《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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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国家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业主对物业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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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增值税纳税义务的产生是因为纳税人有偿销售货物或劳务.但对于某些特殊的不符合增值税"有偿"条件的行为,税法从堵塞征管漏洞、保证公平税负原则出发,规定了视同纳税义务产生要纳税.营改增政策中也有视同销售规定,笔者拟对其中不动产无偿用于公益事业是否视同销售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