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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女儿在一家服装公司做工。该公司经常让职工加班加点,几乎每天都加班4小时以上,双休日也不休息,而且没有任何加班工资。现在我女儿和厂里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女儿可否要求公司补发她的加班工资?朱娟朱娟同志:《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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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公司经常要求员工在五一、国庆、元旦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当员工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时,公司就以给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同事们对此很有意见。许多同事不愿补休,希望领取加班费,公司却说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安排员工补休而不补休的,单位不会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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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0,(7)
今年五一放假时间长达7天,但有许多企业的职工需要加班工作。节日期间加班的职工们,你们领到加班工资了吗?节日过后,我们对企业发放加班工资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有部分企业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但多数企业根本就未考虑发放加班工资的问题。他们认为:我们的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计件单价发放工资,所以不存在加班加点问题;还有的企业认为:我们现在是生产旺季,不能放假,到生产淡季的时候,再安排职工补休就行了。企业这种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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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广州)》2005,(1)
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由200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将成为劳动保障部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把利剑。《条例》中的三大亮点彰显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尤其值得关注。亮点之一:逾期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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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针对我国日趋紧张的劳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在 google 搜索引擎键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能搜索到的相关新闻多达30万条。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据全国总工会的调查表明,全国被拖欠工资总额超过1000亿元,拖欠工资超过10亿元的有十几个省,一些企业拖欠时间长达数十个月,一些企业前清后欠恶性循环,职工苦不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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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赋予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政府为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的有效行使,通过法律、法规等形式建立了一系列包括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因事休在内的休息休假法律制度体系.但是,法律仅对带薪年休假的适用范围、标准、程序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制,未能明确带薪年休假的性质,特别是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这导致在处理关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因“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而出现各地裁审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将直接影响仲裁时效以及劳动者是否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的问题,甚至影响终局裁决的范围.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和带薪年休假性质最终探讨、得出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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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编辑同志:我在北京某餐馆做清洁工,2012年12月初入职时与餐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周固定上6天班,每周休息1天,每天工作6小时,基本工资1300元,固定加班工资200元。2013年6月,我提出加班费过低,要求餐厅给予适当补偿。餐馆老板认为,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200元的固定加班费,应该守约,而且我每周工作总数不到40小时,200元的加班工资已经足够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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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你好:因赶制一批订单,2016年的清明小长假期间,公司希望不回家的员工自愿加班,并承诺可以在业务不忙时安排补休,也可以领取双倍的加班费。考虑我家在外地,也无出行计划,便主动要求加班。但我听说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和平常上班时间的加班无论在加班费和补休上都是有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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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0年2月到某海洋食品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为紫菜采摘收割,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资按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计算。2011年9月,王某因不适应海上作业提出了辞职。离开公司后不久,王某以工作期间从未休息,有时甚至连续工作12小时以上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海洋食品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和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海洋食品公司认为王某是执行综合工时制的员工,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资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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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所在工厂在中秋节前已明确宣布放假三天,但为了有利于节后更好地开展生产工作,工厂鼓励不回家过节或不想休息的员工主动参加工厂组织的机器设备检修,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计算,我遂报了名。中秋节上午在工作时机床突然倒下,我不幸被砸断了双腿,且伤情严重。我无力支付昂贵的医疗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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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点工资(以下简称加班费)是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和部分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用人单位希望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来增加生产、节省劳动力;有些劳动者希望加班加点来增加收入。但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加点时又想控制工资开支。另一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国家、各省市颁布的法规规章的标准不统一,难以操作,引起了企业界的强烈不满和司法界执法的混乱。实践中,有不少用人单位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