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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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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确确定合同准据法是有效解决国际贷款合同法律冲突的关键,准据法的确定一般应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确认原则,就国际融资实践而言,国际借款合同的准据法的适应范围是很广的,但在涉及当事人身份能力,合同形式以及有关诉讼程序等问题上却不适用合同准据法,而受其他有效法律的调整。  相似文献   

2.
在法律诉讼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由于人身保险(一般人们所通常理解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经济或买卖合同.所以,人们一般对保险合同的司法管辖权的规定了解不多,即使是一些具有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法院或法官,对此有关规定也并不十分清楚,导致依法不具有管辖权地的法院受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事经常发生。  相似文献   

3.
张静 《金卡工程》2010,14(3):184-184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在发生重大海事纠纷时经常涉及,然而对于其属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根据相关法律如何来选择管辖法院都存在争论和模糊不清的地方。本文即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在不同时间点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对管辖的法院如何选择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4.
张晓敏 《金卡工程》2010,14(6):92-92
内地与香港属于同一主权国家的不同法域,其之间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给双方带来不便利。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在发生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时拒绝行使管辖权的一种原则,更为注重纠纷解决的后果。英美法系国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长期适用,为我们限定该原则提供了借鉴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日前,某法院发现(包括主动发现和因管辖权异议而被动发现)其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某法院移送前已冻结存款的效力,能否一并转移给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本文试结合案例,就此问题浅作分析。  相似文献   

6.
王欢 《金卡工程》2009,13(12):29-30
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限制各国国内司法管辖权的扩张及合理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其适用已经成为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大趋势。本文主要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念、起源、适用条件及适用利弊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  相似文献   

7.
目前,理论界对加密货币流通中的法律问题需要通过国际私法规则加以解决基本达成了共识,认为国际私法作为“分配法”,是在加密货币专门法律规定出台前法律介入加密货币流通的最佳手段。然而,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成为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难点与挑战。如何使用目前的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加密货币流通中产生的新型法律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加密货币服务提供者与持有者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密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加密货币流通中的国际私法问题包含涉加密货币案件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通过案例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管辖权,破解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的谜团,并提出管辖理念从一般到特殊的转换在加密货币时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实际案例释明传统地域管辖权依据在一定替代方法的帮助下仍有适用空间;通过管辖权依据负面清单的模式,考察加密货币新兴管辖权依据的可行性,加密货币时代的管辖权理念应当以减少法律冲突和管辖实际效能为考量。法律适用部分则通过历史分析法考察加密货币空间自治论的可行性,通过比较法探讨新兴法律适用连结点的可行性,并为传统的法律适用方法,诸如特征性履行方法为新兴连结点的设立提供法理依据。明确法律适用原则以特定案件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为主要目标,将不同的加密货币法律关系分配到特定的法域;分析加密货币系统共识机制作为适用法律的可能性,并为以代码为载体的新型法律选择条款的形式效力和实质效力提供法理依据。人们无须迷失于加密货币的去中心化与匿名性,现有国际私法规则可以解决大部分加密货币流通中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8.
张世丽 《金卡工程》2010,14(11):60-61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意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法院司法权威,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反而成为当事人用来拖延诉讼的借口,法院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等功能的异化。本文从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价值着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同时提出了相关的改革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9.
王敏  舒双燕 《金卡工程》2009,13(2):48-48
在涉外合同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一直是各界关注的重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比较复杂,涉及的问题较多,从我国近年来的涉外合同案件判例来看,我国有些法院在部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着简单化、形式化甚至违反法律规则的现象,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裁判,这种错误的做法亟待纠正。本文通过对部分案例的评析,指出我国涉外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10.
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难题及其解决思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吴弘  张鑫 《证券市场导报》2001,14(12):60-63
不久前,亿安科技、银广夏事件的最终受害——投资提出请求赔偿的诉讼,因法院认为尚缺乏受理条件而通知暂停。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我国确实存在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或缺乏操作性的问题,如证券欺诈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失数额的计算确认、诉讼主体的确定及诉讼方式、赔偿的实现等。要实施证券民事赔偿,存在诸多司法难题亟待克服,我们主张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先行解决其中若干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与产品质量保险不同,它不承保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责任保险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其发挥作用的必要基础,保险最终的索赔涉及到责任的具体分配和赔偿金额的确定,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才能确定。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只要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我国的现实情况是.有许多已经发生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案件,尽管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投资者一旦起诉,法院也会依法审判,但投资者可能会面临无财产可索赔,或获得的赔偿还抵不上诉讼费用。或只能获得少量赔偿的尴尬境地。因此,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责任保险制度。本文基于此.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证券民事赔偿保障制度的核心——高管人员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3.
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的公民和法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际民商事交往,管辖冲突的现象也将随之增加。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本国法院拒绝或放弃本应行使的对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从而实现消除管辖权冲突的一项原则,体现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国际协调精神,我国”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情为”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有必要在相关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或者重新建立。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民法典》颁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后,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已初步建立。在立法体制逐渐完善下,如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便成为热议的话题。通过对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规定进行梳理,将惩罚性赔偿规定拆解为适用条件、赔偿数额、赔偿范围3个构成要件,将其与实践情况与法律基础相结合,可以对制度适用前提惩罚性赔偿数额与范围有明确认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应分为主客观条件,客观条件是其核心,主观条件中的概念应统一明确;在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上,取整数倍更符合裁判说理与统一适用;因请求权基础不同合理开支不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法定赔偿不可也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基数。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法院援用合理期待原则裁判保险纠纷。但问题在于司法界对于该理论的认识尚不清晰,与此相关的法律适用缺乏方法论的支撑和教义学规范。这不仅可能导致判决上的恣意,也可能造成现有法律资源的闲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环境,探讨现行法律工具与合理期待理论的互补性,细化合理期待的适用条件,以期为规范保险审判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6.
胡毅懿 《金卡工程》2009,13(4):88-88
在国际商事仲裁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法院和仲裁庭均享有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可避免地产生了管辖权冲突。本文通过对仲裁庭和法院权源的理论分析,探究两者冲突的原因,并立足本国国情,提出缓和法院与仲裁庭权力冲突的建议。  相似文献   

17.
许娇 《金卡工程》2009,13(5):44-45
虽然知识产权有着比较严格的地域性特征,但在现如今这一特征已经有所淡化,知识产权法也已产生一定的域外效力。对于有些学者混淆的法律冲突与冲突法方面的问题,是主张知识产权领域不存在法律冲突这一偏颇观点的根本所在。通过分析知识产权问题的地域性、构成要件和管辖权规则问题,我们能很好认识到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相关点。既存的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立法的不一致正是法律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18.
葛安霞 《中国外资》2010,(12):197-198,200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例和学理研究主张主要有法院地法、船旗国法和最密切联系地法五种。本文认为,对于该问题不应笼统地根据某一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某一国法律,而应根据“分割论”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冲突规范来解决。  相似文献   

19.
孙春婷 《金卡工程》2008,12(8):13-14
国际交往中,随着法律冲突的出现,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各国法院关注的焦点问题.管辖权作为一国主权的体现,如果能够充分予以行使,对本国利益将会构成有效保护.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各国尽管仍然极力维护本国主权及其国民的利益,但也日渐注重国际交往中的国际礼让规则以促进国家间的互相尊重及国际合作,自愿放弃部分主权权利.为了促进国际交往的深入,各国已经由全面否认他国法律在本土的效力而转为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外国法律在本国领土上的效力.国际礼让的出现是各国相互协调,合作的最真实表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应当充分认识到国际礼让的重要作用,并且在今后的国际交往中继续发扬和发展国际礼让规则.  相似文献   

20.
曾凤辰 《当代金融研究》2021,2021(2):157-168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的司法政策可化约为一项法律规则,授权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这项政策的适用难点在于其适用条件。该政策的一阶适用条件为,知识产权法未予禁止的情形构成法律漏洞并且立法者未禁止法院填补漏洞。可是,存在一些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则。只有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一阶适用条件才能成立。而为阻却漏洞认定或填补的规则设立例外以法院拥有对这些规则的续造权为前提。法院的续造权因此构成二阶适用条件。按我国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标准,法院应享有续造权。法院行使续造权应受论证负担规则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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