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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的出台,划清了“直销模式”与“传销模式”的界线。通过禁止传销行为,全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直销模式作为惟一合法的模式将成为对企业有利、更对消费者有利的健康营销模式,使消费者能更加放心地享用直销“奶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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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基本国情需要直销模式 (一)晚来不等于不来或不能来 直销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销售的营销方式,应当说是非常适合于在中国发展的。世界上一些大的直销公司,争相把主要力量转移到中国,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中国的市场非常适宜于发展直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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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是我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颁布并实施后的第一年,两部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正当直销活动、打击非法传销、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直销模式提供了法律保障,使直销业在法律上享有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同时标志着政府对直销从此开始进入法制监管的时代。对于直销员来讲,他们也有了判断直销企业、选择直销企业的依据和标准,有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合法与非法的武器。对消费者而言,两《条例》的出台更是切实地保护了他们的利益。此外,两部法规的颁布结束了中国直销业长期鱼龙混杂的局面,使行业良性发展成为一种可能,也标志着中国直销行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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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甲型H1N1流感疫情越来越严重,人们的警惕意识也越发清晰,纷纷采取了各种预防保护措施。正如非典时期口罩、板蓝根等产品卖到断货一样,如今安利、如新、无限极、嘉康利等直销企业的一些抗菌、提高免疫力产品也逐渐走俏,有的甚至脱销。危机是否给直销企业带来了商机,这种现象纯属偶然吗?直销企业及行业人员应该怎样对待?就一系列问题,记者进行了相关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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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直销公司?这似乎是直销界每天都在探讨和沟通的话题。从社会需求角度来分析,具有“中国特色”的七条标准应该完全可以概括,如果能够满足这七条标准,那么,诸如此类的直销公司当然是政府和大众所欢迎和认可的。但是,这样的直销公司是否适合经销商的选择,是否适合职业经理人的选择,我以为,还必须有其他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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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怎样的直销公司?写这个选题起初并没有思路,但经过了一番认真的思考,理出些心绪来,忽然发现,回答“我们需要怎样的直销公司”这个问题,就像是笔者写这篇稿子的初衷一样,是出于诚信及一个从业者对直销行业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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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直销公司在市场营销过程中,多采取“授权特许经营店”的销售模式,也就是市场上常说的“专卖店”。众所周知,传统直销模式是以无店铺运营为根本,即会员制销售模式,所以,在“专卖店”的运营模式中,自然会借鉴到传统模式门店经营与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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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直销行业而言,安惠公司的发展始终是一个谜。我在全国各个直销企业走访时,很多企业的董事长都在向我了解安惠的成长之道,有的甚至希望我能引荐与安惠的掌门人陈惠先生做些交流。总之,在他们眼中,几年来,安惠公司不显山、不露水、不高歌、不猛进,把企业运作得“又好又快”,口碑甚佳,这种状态确实难能可贵,嘉许之余,也希望取些经。那么,作为中国正规直销企业序列中的一员,到底安惠公司的发展模式中有哪些宝贵经验值得业内企业借鉴呢?安惠公司的成长之道主体内涵到底又是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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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它意味着直销作为一种新的分销方式得到了法律的确认。2006年,国家开始逐步向企业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它标志着直销终于进入法制化新时局。在变化和机遇中,直销行业所有经销商都面对着新一轮的课题:在直销法制时代来临之时,如何应对将来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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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4个方面为大家介绍一下马来西亚的直销概况。第一,国外直销公司的进入。1976年,世界性的网络销售公司进入马来西亚,但是几年后,“老鼠会”就随之产生,市场一片混乱,这种情况促成了直销法的讨论制定。第二,马来西亚直销法的修订及管理监督。1993年马来西亚制定直销法,之后的3年时间里,网络销售快速生长,合法的直销公司大概有900多家。2005年,全国直销业销售额达到50亿马币。第三,马来西亚的直销相关团体。在马来西亚,DSAM(直销协会)、MLMIA(网络销售协会)和消费者起诉协会都对行业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第四,马来西亚直销的前景。现在马来西亚百姓对直销已经完全认同和接受了,市场开发相对较为容易,马来西亚直销行业已经开始走向专业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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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2月雅芳获得全国第一张直销牌照以来,目前已有14家外资企业、5家内资企业得到商务部的批准,成为合法的直销企业。但是,通过大半年的观察,我们发现一些企业的获牌,似乎是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并没有给中国直销行业带来太多的新气象,整个直销市场依然在延续几年来的低迷状态,业界对各个拿牌企业的等待观望也像当初对两个《条例》的焦急期盼那样,迟迟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振奋的回应。笔者认为,部分拿牌企业的踯躅不前,虽然在一方面反映了它们面对职能管理部门所圈定的狭小活动空间时的一种无奈,但在另一方面更体现出它们所应具备的各种责任感的严重缺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