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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7 毫秒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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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相似文献   

3.
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相似文献   

4.
20 0 1年 9月 10日 财税 [2 0 0 1]15 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维护社会稳定 ,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  相似文献   

5.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加强劳动监察,保护用人单位和工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96年起,对全省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年审制度。通知如  相似文献   

6.
最近,一些地区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部分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就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  相似文献   

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三)…  相似文献   

8.
《山东劳动保障》2008,(4):42-43
鲁政办发[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切实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  相似文献   

10.
《山东劳动保障》2015,(6):61-62
鲁人社发〔2015〕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相似文献   

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规范企业职工流动行为,保护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职工流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近期我省部分地区拖欠工资案件明显增多,由此引起的集体上访、罢工等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和当地社会的稳定。为了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减少和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尽快建立健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责任制,  相似文献   

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个别用人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仅仅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被录用的职工长期不能上班,严重损害了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在录用职工中非法收费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为此,现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国劳动保障》2010,(5):60-6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快速增加,政策标准和管理服务逐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在维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区工伤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层次低,基金规模小,化解风险能力差,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相似文献   

15.
《山东劳动保障》2015,(7):61-62
鲁人社发[2015]29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相似文献   

16.
《山东劳动保障》2008,(8):47-47
鲁劳社[2008]37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  相似文献   

17.
《山东劳动保障》2011,(6):63-63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8.
《重庆劳动保障》2006,(7):32-38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通过对我市大部分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综合统计分析,现发布全市部分职业2006年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供用人单位和求职参考。  相似文献   

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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