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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6,(3)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文,对部分商品实施三包作出新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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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1995,(4)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1995年8月25日印发)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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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质量技术监督》2001,(6)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 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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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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