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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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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财会》2007,(10):79-79
<正>在9月28日交通部部务(扩大)会议上,交通部综合规划司介绍了前三季度交通经济运行情况。据介绍,前三季度,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增幅稳中趋降,公路水路内部投资结构进一步改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突出了公路运输大通道、农村公路、沿海港口和内河水运4个重点,国家重点项目建设稳步推进。  相似文献   

2.
规范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通过非现场执法装备合法合规收集、固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是公安交管部门规范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些年,在科技强警等政策支撑下,各地广泛开展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助力事故预防、秩序管控、违法查处等工作。本文对公安交管非现场执法装备的技术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进行研究,从执法装备的角度,对进一步提升公安交管非现场执法的规范化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正目前,非现场执法已成为交警执法的重要手段,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很多被"电子警察"抓拍到的交通违法行为,无法辨别当时的驾驶人,容易出现交通违法处理中的"冒名顶替"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在非现场处理岗位工作中快速甄别"冒名顶替"可大大提高民警的工作效率。笔者根据多年在一线非现场违法行为处理岗位工作经验,总结归纳  相似文献   

4.
正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大力推进非现场执法,标志着非现场执法开始从探索阶段逐渐迈向推广应用阶段。近年来,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已经在非现场执法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笔者看来,目前行业内对非现场执法的认识和推广仍然存在不少误区,本文拟对非现场执法进行分析,以便统一认识,促进非现场执法大力推广。  相似文献   

5.
公路货运超限超载运输既严重危害公路运输安全,又极大扰乱公路货运市场秩序。本文通过总结现阶段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围绕影响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发展的主要问题和因素进行分析,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业务流程、监测点技术要求、布局方法等进行了研究,旨在为我国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发展提供支持。  相似文献   

6.
我国水路交通投融资政策的演变与启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水路交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之一 ,水路交通的投资建设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但水路交通的投资建设又取决于国家对水路交通的投融资政策。本文通过论述我国水路交通投资和融资政策的发展变化轨迹 ,揭示我国水路交通投资和融资政策制定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同时给出我国对未来水路交通投资和融资政策制定的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7.
新技术     
正浙江嘉兴首个路警联合执法监控设备正式启用近日,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县道桐德公路石门大桥南桥头安装的货运车辆不停车称重和违反(限重)禁令标志指示的路警联合电子抓拍信息采集系统正式启用,通行车辆违反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及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要求的,将以超限、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记分。非现场执法模式是"互联网+"公路交通执法的新理念、新模式,对优化资源配置、保障路产路权、优化道路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2020年桐乡市制定了"公路非现场执法车道三年(2020年-2022年)建设规划",计划将非现场执法模式在普通县道公路逐步推广实施。  相似文献   

8.
随着经济全球化、现代交通运输量的持续增长,水路交通智能化已成为未来交通远洋运输的发展方向。而加速我国水路交通智能化和实现水路交通现代化目标的关键因素在于资金。因此,如何解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成为推进水路交通现代化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水路交通投融资现状以及目前国家在水运方面的投资规划,从多角度探索了适合我国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拓宽融资渠道的措施。  相似文献   

9.
正当前,各地路政部门都在进行路政治超非现场执法探索,期待路政治超能如交警非现场执法一样,解决人员不足,减少人为处罚干预与当事人直接冲突等现实问题。然而实践中发现,法规的滞后性问题突显。本文以浙江省路政治超非现场执法实践为基点,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前提,探讨实现路政治超非现场执法法制路线图。  相似文献   

10.
为贯彻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新《程序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进一步规范执法、推进便民利民为立足点,《程序规定》重点对6个方面内容作了修改:一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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