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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处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经济主体,农户和政府的行为选择是其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综合权衡的结果。基于在广西农村的抽样调查分析发现:“安土重迁”“落叶归根”等传统观念以及“祖宅意识”降低了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尤其是老年人)的宅基地退出意愿,在城市生产生活的稳定性和保障性较弱的农业转移人口宅基地退出意愿较低,还有的农业转移人口由于不确定远期利益得失而不愿意退出宅基地。对此,地方政府一方面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价值理性,在“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并通过有效利用集体土地彰显宅基地退出带来的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引导农户合理退出宅基地;另一方面要坚持“量力而行”“因时因地制宜”“多举并行”的工具理性,不但要在补偿标准上尽量满足农户的现实需求,更要以持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和程度以及农户退出宅基地后的生产生活质量为重心,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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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退出是农民农村退出的关键。对云南省9个县(区)调研资料的分析表明:农户的政策认同会显著增强其退地意愿;非农化能力对农户退地意愿具有门槛效应,非农化能力处于中间水平时与退地意愿显著正相关,但较低或较高时对退地意愿无显著影响;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功能分异使农户“两地”退出意愿存在差异,宅基地退出意愿弱于承包地退出意愿;农户更愿意选择低风险和收益稳定持续的退地方式,承包地退出偏好“货币化补偿”方式,而宅基地退出偏好“实物置换”方式。应强化政策宣传,提高农户的政策认同度;要警惕非农化边界效应陷阱,厘清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要构建和完善一种分期、稳定、持续的退地补偿机制,并基于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功能分异因“地”施政。 相似文献
3.
宅基地的公平取得、有偿利用、自愿退出和科学规划是土地供给侧改革赋予新时期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优化的主要任务。推动农村宅基地布局结构调整和土地供给迈向中高端的关键是坚持和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推动现行宅基地制度自我优化的关键是必须建立定额使用、超额认缴、依法取得、合法占用的宅基地利用制度,而核心是通过构建市场化的自愿退出机制与逐步扩大的宅基地"两权"来有效维护农民权益。当前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重点突破的是小产权房乱象,破解遗留已久的小产权房问题,必需谨慎选择小产权房逐步实现合法化的推进策略,才能最终建立起宅基地存量与增量入市相统一的规划监管制度。 相似文献
4.
廖文敏 《福建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1-6
我国政策一直关注农民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在刚刚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更是强调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我国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下,农民只拥有宅基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一方面把一部分农民捆绑在宅基地上,而更为重要的是,限制了农民收益的增加。文章从收益权的角度去思考和研究我国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认为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具备了进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因而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使农民拥有更多财产性收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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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清香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1,(Z3)
进入21世纪以来,农村宅基地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又一重要课题。文章从农村宅基地的获得、使用、退出等环节所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性质的变化为切入点,集中探讨了在城镇化背景下解决农村宅基地问题的一些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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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靖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45-51
宅基地问题一直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在宅基地治理中习惯单向管制方式,加上各种因素的制约,尽管各类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农民参与有所规定,但农民参与的深度、广度都有待拓展。基于民主参与及政府善治理论,结合我国农村宅基地治理的实践,现阶段在扩大农民参与的路径选择时不仅要完善既有的听证会规则,还需关注非正式听证方式,建立意见回应机制。 相似文献
10.
蔡继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5,(2):1-5
市场必须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政府要尊重市场规律和土地产权主体的利益,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平等的用途管制政策更好地发挥辅助作用。在土地制度中,之所以规定任何单位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根本原因在于宪法中存在着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公益性征地原则的二律背反。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问题,应适时调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结构,实现经营性建设用地动态管理,使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要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于符合享受公租房条件的农民工,不能强迫无偿放弃原宅基地使用权。建议改变以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式,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一体化的构想,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民(集体)之间流转。另外,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明显存在着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歧视,相关条款应修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