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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法律在原则上规定收货人收货需凭提单,另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有时又显得过于不便,慢慢实务中便形成了一种以副本提单加保函代替交付正本提单的做法。与此同时,许多不甚规范之处便显现了出来,急需相应的法律司法解释跟上。在这种情况下,最高法院民四庭在2009年2月26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关于提单这部分并不太详尽的规定。该《规定》在平衡船货之间利益以及海上运输与贸易之间的关系上所体现出来的立法新思路值得本文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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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曼 《金融经济(湖南)》2009,(11):127-128
现代海上运输中提单迟于货物到港的现象日益普遍,承运人在滞期费和仓储费的压力下,常常应收货人的请求无正本提单放货,同时为了减少甚至避免由此造成的风险,承运人通常要求收货人提供保函(一般由银行出具)。对于此种保函的效力,传统的理论以出具保函是善意还是恶意来确定有效无效,这一标准实际上不利于对无单放货的救济。本文通过分析保函担保的主债的性质和效力,区分债发生的原因和债本身的效力,来确定无单放货保函的性质及其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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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实践中,由于船舶周转的快速性与提单流转滞后的时间差,承运人常常被迫凭保函无单放货。目前无单放货的现象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学术界和理论界对有关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也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试从无单放货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责任归属等方面进行分析,希望对各方权利人更有效的保护其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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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科学技术在航海领域的应用,船舶航行速度及码头装卸效率的提高,尤其在短途运输中,传统的提单流转过程不能适用这种快捷的变化,相应的,无单放货的现象频繁发生,但司法实践解决起来显得比较复杂,本文便从无单放货责任承担原则、责任主体等方面对无单放货承担问题作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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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在坚持凭单放货原则的基础上,对几种情形下的无单放货行为进行了肯定,免除了承运人一定的无单放货责任,不得不说这是在前三个海洋运输公约基础之上的创新,对我国立法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但是该公约在无单放货很多方面的规定都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将对公约的相关创新对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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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在海运与国际贸易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绝对的禁止或者杜绝无单放货行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如何两全地解决这个海上贸易中的老大难问题,如何明确这个问题的具体属性,学理上没有定论,司法实践上也常是同案不判.本文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展开,探讨无单放货的具体定性,并针对具体的无单放货行为提出防范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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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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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企业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点,更要从管理角度加以重视,采取有效的风险转移和防范措施。国际贸易中的航运企业承上启下,其业务流程“隐藏”诸多风险,无单放货就是风险之一。航运企业要在法律分析基础上充分认识无单放货风险以及规避风险的关键所在,更要从管理角度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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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货海运实务中,预借、倒签提单或无单放货的现象大量的存在着,但是这种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在引起纠纷承担法律责任时,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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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规定存在明显法律漏洞与不完善之处.其中,前者的诉讼时效应自被保险人可得行使权利之时开始计算,而后者的诉讼时效应自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之时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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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正本提单在法律上商业上都是公正有效的单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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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责任保险具有特殊性,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目前存在着较多的争议,《保险法》也没作进一步的解释,有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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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超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7):177-177
本文从无正本提单放货问题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浅析其具体表现形式、成因、法律性质,简述无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的几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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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诉讼时效制度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而之前法律规定又不够具体、明确,以致理论和实务界在诸多问题上存在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有:诉讼时效客体是什么,物权请求权是否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哪些行为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以及诉讼时效的效力等等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这些争论而做出的最新的司法解释。把握该规定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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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状态),连续、不间断地经过法定期间,从而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诉讼时效即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行为连续经过法定期间后,权利人将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义务人可以不履行义务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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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时效问题的处理模式世界主要有两种立法例: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和由当事人主张,世界上普遍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但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院主动审查并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个做法和民事诉讼中的很多理念、制度是相悖的,本文试图从诉讼时效的处理方式与诉讼要件、权利保护要件审查方式的冲突,与辩论主义与程序保障制度的冲突,与既判力理论的冲突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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