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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阿勇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6):38-40
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破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破产清算组来承担,这种设置在立法技术上和实务上都是不科学的.虽然新《破产法》草案创建了包括破产管理人的资质、地位、职责、选任及报酬、责任承担等内容在内的专业化、市场化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如何建立成熟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仍有待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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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提出:从破产涉税争议看破产管理人纳税身份疑云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务人破产之后,为了对债务人的财产实行有效的管理,避免债务人对其财产的不当处分,以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开始后需要有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处分债务人的财产,这就是破产管理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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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的破产清算是经济运行中的必然现象,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总是伴随着破产欺诈。回溯历史,我们发现破产法是在同欺诈行为的斗争中产生、发展和完善的。破产法的精髓之一就是防止欺诈。因此,破产欺诈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各国立法的普遍重视。本文基于破产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视角,通过对各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的考察,系统地阐述了破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破产欺诈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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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受人民法院指派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时,破产债权的优先受偿,是管理人应熟练掌握、严格执行的政策规范.该文作者以《企业破产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结合企业破产案件具体实践,分析研究破产清算中以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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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振亚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1,(7):172-173
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替代了旧法中的清算组制度,成为立法中推陈出新的一大亮点,也是与国际通行的破产制度接轨的一个良好开端。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的利益,也是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推进的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研究。本文从实践出发,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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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新破产法构筑了一个多元主体、多层次的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一定程度上对破产管理人的权力形成了有效制约,保护了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体制等。本文针对这些不足,借鉴国外相关经验以及我国具体形势,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出各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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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依法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管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为推动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效率,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优化要素配置,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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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亦馨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4(6)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主要有由法院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法定权力机关指定相结合、行政机关选任等几种立法模式。每种立法模式各有其特点与优劣。只有加强债权人自治权利和破产管理人的市场培育,才能够更好地完善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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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制度首次被引入新企业破产法。破产重整最主要的两个主体是破产管理人和重组方。由于重整过程存在较大风险,本文试从破产管理人和重组人的角度,来阐述不同的财务风险和规避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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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破产法创建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增加了一项法定业务。担任管理人将会成为会计师事务所新的业务增长点,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做强和国际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通过实例分析,介绍笔者对注册会计师做好破产管理人的一些体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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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税款的处理是企业破产程序的重要环节,各地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破产管理人均尝试在《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框架内解决新生税款的征缴问题,但囿于上位法的缺失而陷入法律治理的困境.聚焦破产程序中存在的涉税难题,应按照破产管理人管理行为的必要性程度将新生税款分别界定为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此基础上,借鉴税费预留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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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外,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制度已经是一项成熟的制度,各国破产专门立法或商法典中,对此均有相应规定。值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及管理人制度初创之际,对国外管理人制度进行比较介绍,不无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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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体会与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性,为拓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提供了大好机遇,同时有律师事务所和破产清算事务所参与竞争,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这个领域的业务拓展提出了挑战。我个人认为,因为企业清算的本质在于搞清楚企业的家底,核实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有自身的天然优势,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在企业破产清算领域应发挥主导作用。我们事务所2007年10月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担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破产程序进展的较平稳、顺利。在此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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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的实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各国在上市破产中有以下一些共同特点:确立重整制度,设置破产监察人和破产财产管理人,对特种行业公司的破产进行限制。我国在上市公司破产实施中应注意:严格界定上市公司破产的适用范围,设置监察人,正确行使破产程序中的各项权利,科学认定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建立重整制度,注意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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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经验和目前国际组织的倡议,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将商业银行破产纳入其适用范围。该法完善了银行破产申请人制度,确立了破产标准,创设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重整制度,调整了破产清偿顺序,这些规定对商业银行破产的适用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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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确立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将成为破产管理人法定主体,这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授权又先后制定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中介机构申请进入管理人名册、接受业务、报酬及责任等事项均做了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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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无因管理的立法现状出发,力图通过自然法相关理论的分析赋予无因管理人以报酬请求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