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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楚雄 《企业管理(北京)》2002,(3):86-87
产品责任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是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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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缺陷产品管理现状 作为质量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制度。从立法上看,我国目前与此类问题关系最为密切的规定见于《产品质量法》。该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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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民事责任,它是侵权民事责任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分别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法律的制定实施,显示了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及其他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害,业已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也标制着新时期的法制建设正走向日益健全的轨道,同时它还预示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讲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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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计量与质量(广西)》1999,(2)
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认为,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除“产品侵权责任”本身的构成三要件(即缺陷、损害和因果关系)之外,还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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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产品归责原则上存在的三种不同主张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因产品本身存在质量不合格或缺陷并且因此致人损害时应按什么根据和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一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的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是我国产品责任的基本规定,但是,对此规定确定的归责原则,应如何理解,民法界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认识,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主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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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动一时的三菱帕杰罗事件日前终于有了说法,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出面公开道歉,并考虑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依照中国的法律承担赔偿责任”是什么意思呢?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生产者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缺陷,是指产品在设计、制造和指示上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生产者的产品存在缺陷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要构成要件。但是,除此之外,如果产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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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一词来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称制品责任、商品制造人责任。其广义系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产品的缺陷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狭义系指因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对消费者所承担的侵权责任。所谓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而不法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害时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现在我们开展的产品责任保险就是这种意义的产品责任。它是公民、法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狭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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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它不是合同责任,也不等同于产品质量责任,属于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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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一种经济赔偿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消费者、用户及第三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保险是为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产品责任提供担保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目前在西欧、北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开展得很普遍,这是与这样国家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密切联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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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兆龙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1994,(7):11-12
美国产品责任保险(上)国家技术监督局殷兆龙一,产品责任保险简介不少国家的法律制度规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因其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的责任。赔款的数额有时十分巨大。因而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要寻求保障以维持其经营的稳定。产品责任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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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责任,即“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产品存在瑕疵承担质量责任,即销售者先行负责。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责任;二是承担“三包”中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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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产品责任的新历程
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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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产品责任的新历程
“惩罚性赔偿”一词对许多消费者来说也许还很生疏。《中华人民其和闺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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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为宜
1.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实践中不宜为无过错责任
根据《物权法》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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