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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者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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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我们主要是明确招标不成功的处理方式,把握好废标要在法定之情形下作出。那么,所谓废标是指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供应商的不足法律规定数量,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采购结果公正的,采购活动因国家政策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进行的等情况,经过一定程序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对于已进行的招标予以废除,已确定中标人的,中标可宣布无效。笔认为废标的作出要符合以下法定“四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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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直是政府采购领域重要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但是从文字表述来看,二者关于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导致的废标,在处理上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却开了口子,指出某些情形下,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那么,针对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废标情形,究竟需不需要通知所有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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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一个项目的时候,由于所有供应商的报价都高出了预算,不得已废标了。可是,让他们更加恼火的是,在这个项目二次招标即将结束的时候,又遭到了供应商的投诉。“不仅说我们二次招标的条件有倾向性,还说我们当时废标的时候就有‘猫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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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因供应商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可以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我们的代理服务费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如何处置?张松伟:比较规范的做法是:不能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服务费;对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上交国库。(注:以下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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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曝光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中,有不少问题皆出在或隐藏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环节——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不完全上。发布信息的时间越短,范围越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就会越少,甚至会使最有可能中标的供应商,因未能及时获得采购信息而失去投标机会,无形中给“意中人”创造了更大的中标几率,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暗箱操作。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完全也是不法供应商容易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隐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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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减少弹性废标中的人为因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是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两种弹性废标条款,“采购人不能支付“及”采购任务取消“就是法律留下的空间,即是弹性所在。实践中,招标采购单位对弹性条款内容的把握偏差较大,少数单位甚至出现任意废标的异常现象,程度不同地妨碍了公平竞争,引发串通投标,侵害了供应商投标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使招标工作陷入被动局面,质疑投诉不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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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废标”或“无效标”给出统一的概念定义。以下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对废标现象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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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遭遇了投诉。
在一电梯项目的招标中,因出现了“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情况,唱标结束,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便宣布项目废标。由于是在开标现场宣布的废标理由,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为所有投标人都知道了废标的理由,因此便没再一一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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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在公告期内收到一家投标供应商对评标的质疑,认为评标专家对其废标理由不充分,因此评标过程存在不公正性。招标项目负责人收到质疑函后,认为该供应商质疑的评标内容属于保密内容,因此回复函中未对其质疑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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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财政部下发了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在通知中,财政部称这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供应商投诉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行为”、“加强项目价格评审管理”、“完善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政府采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具体的操作和执行中。因此,我们借用通知这种快速发文形式,希望各级单位能迅速改变现状。”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处长杨晋明1月1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听说新政策的变化很大,但我们现在还未见到红头文件。”某部委政府采购处的工作人员说。而业内人士认为,财政部之所以新年伊始即下发三个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通知,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去年财政部曾两次一审败诉政府采购案;二是我国已向WTO承诺今年年底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须尽快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无论财政部发文出于何种目的,不可否认的是,三份通知做出的重大调整和改变,将带给政府采购界一次震荡。1月18日,国务院某直属机构第一时间在其办公系统网上,张贴出一不得阻碍供应商投诉条简报信息——“近日,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请大家注意”,并详细罗列出该通知的内容。采购人对供应商投诉权的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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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催得急,批成竞争性谈判方式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经常听到采购人类似的“请求”。“某供应商不错,我推荐这家供应商来参加谈判。”采购人不时会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监管部门“吹风”,举荐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由于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本身有效率高等优点,使其为不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所青睐。但是,在这种看似便捷的采购方式背后,诸多不规范操作的出现不免让人担忧。如何正确,灵活而又规范地运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这成了不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思索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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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件来源一审: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7)粤0203行初104号二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2行终177号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其中的“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专指招标文件中特别注明必须满足该条件否则投标无效等条款,而不是三家供应商的文件都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所有技术参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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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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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采购一批计算机,采购人指定国内某名牌(以下称为L牌),并规定了规格、型号和详细的配置参数。项目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批后,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同时还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照管理机构的审批意见和采购人提交的采购方案,政府采购中心编制了招标文件,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但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时,投标供应商只有一家。因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关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须在三家以上的规定,故本次招标作废标处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