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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存续期间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 ,而我国《公司法》对这一问题仅作了简单的一般性规定 ,很难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本文对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出资、股东对外转让出资的限制及其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指出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的不足及其在具体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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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即股东向公司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的对价 ,是一种典型的财产权 ,具有可转让性。我国《公司法》对此仅作了简单的规定 ,对于因自然人股东死亡、离婚等法定事由引起的股权转让及股东变动问题未有任何涉及。研究这一立法缺失对公司法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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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瑕疵引发法律争议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和验资制度。出资瑕疵行为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抽逃出资行为则违背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当这两种资本瑕疵行为存在时,会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其中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以及股东补资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股东身份和股东权纠纷、股份转让纠纷中的有关问题,目前都还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对此,应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则出发,对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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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投资人的出资行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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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于《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条,一股均理解为: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而公司章程如果自主作出变更性规定:“公司股权只能在股东之间转让”,那么“公司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由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以上表述,直观上涉及到公司章程是否可以限定股权受让的对象、进而限制股东转让股权的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这却关系到了公司章程条文与《公司法》规范不尽一致的意思自治的合法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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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规定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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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中对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及其原则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财产、经营、收益等方面的综合性权利,具有重要商业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138条之规定,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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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一个关键,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构成公司资本,是公司设立中的重要步骤,也是股东最基本义务;其中,股东出资标的物的选择、出资份额的确定最直接地影响着资本的真实,最显明地体现了公司法在安全、效率、公正价值理念追求中的博弈.最敏感地触及到公司、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各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均有明确规定,但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不同对股东出资形式和内容又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为适应现实需要立方在机关对我国公司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其中有关股东出资形式的规定较原公司法有了很大进步。本文从股东出资的意义出发通过比较国外相关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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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股权,必须抓住股东和公司利益博弈这对主要矛盾。本文认为现有股权性质和概念之定位不足以应对同股不同权、大股东掏空、内部人控制等诸多不公问题。从马歇尔梳理出公民身份权利以利同国家抗衡中得到灵感,我们也应该从股东和公司利益博弈中梳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权具体权利之规定,提出股东身份权利以利同公司抗衡。从而重新定位股权,达到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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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诚信义务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而具体可通过对《公司法》第148条的丰富和完善,明确董事对公司除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之外,还需负有诚信义务,即董事不得故意让公司失信,不得故意失职、有意懈怠职责。如董事违反诚信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需在一定的限度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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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现行《公司法》确立了对中小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和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制度,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加以规范。但在保护中小股东的相关制度、权利救济等方面仍有不足,需进一步完善,真正形成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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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这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然而,由于立法谨慎和实践经验不足,该规定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规定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退股权制度的建议,以期真正实现该制度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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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为救济处于公司僵局的股东、弥补公司自治的不足。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由于制度简陋,影响了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我国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措施、规定公司司法解散诉讼的审理和判决原则、建立防止股东滥用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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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直接参与和监督公司治理,以限制董事会权利,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论文从公司法现有关规定出发,比较分析德国、日本等国家质询权相关规定,探讨我国股东质询权的行使规则,被质询人说明义务,分析我国股东质询权的三种法律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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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权利救济的特别诉讼,我国2006《公司法》规定了该制度,但缺乏具体规定。本文将从股东代表诉讼权利救济的目的出发,构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构建原告股东的权益保障机制,以期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建进行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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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分立制度之构建和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分立作为公司组织体进行更生再造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分立方式与分立过程异常复杂和多样,且分立效果对分立公司原债权人权益影响甚巨,故域外立法多对公司分立予以详备规制,以求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之平衡。我国新公司法虽然在旧法的基础上对公司分立制度进行了修改,但仍然过于疏漏,且不尽合理,对公司分立实务难以起到规范调整作用,也难以真正平衡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新公司法于公司分立制度之建构仍然任重道远,函待日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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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各类金融行业的公司)的董事长是怎么产生的呢?答案是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然而现实中的情况却要复杂得多,除了一部分董事会产生的董事长以外,还有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由股东大会选举或任命产生的。那么,股东大会能否选任董事长,这种途径产生的董事长到底有有没有效力呢?本文将在分析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能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目的,同时考虑到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逐步得出一些令人信服的结论,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和帮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