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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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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绿色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任宝 《中国保险》2008,(11):44-45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使被保险人(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可以避免巨额赔偿的风险,环境污染受害者又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2.
2013年,我国开始尝试通过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来解决前两次自愿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中遇到的供需双向不足、市场难以自发形成的问题。但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进进程,并不如想象中的那般顺利。实践表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最终难逃“叫好不叫座”的命运。笔者认为,未来应构建由四个层次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借此打破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僵局。  相似文献   

3.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不足成因及解决策略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王哲 《保险研究》2009,(5):89-9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于社会建设,但在开展中存在供需不足。本文基于西方经济学原理,分析得出此问题的深层原因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供需主体具选择倾向:在无外界干预下,需求主体污染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外部不经济性,易致此险种需求不足;供给主体保险公司承保此险种具有外部经济性,易致供给不足。通过分析我国现状和比较国外的经验,提出完善环保法律、提供财政支持、完善原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及组建相互保险公司的策略。  相似文献   

4.
粟芳  赵超 《上海保险》2010,(5):9-14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困境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保险业中的一个迟来的新客,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出现和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应运而生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一般责任保险的不同在于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致。  相似文献   

5.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专门性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最早是在大连开展的,之后,在沈阳、长春、吉林等市相继实施。但当时开展此项保险业务的规模普遍不大。投保企业的数量甚微且呈下降趋势,甚至有的城市陷入无人投保的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6.
《中国保险》2010,(11):7-7
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11月15日在“2010中国绿色经济政策高层研讨会”上表示,我国将加快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以有效化解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我国相关法律虽然规定了环境污染受害者具有向侵权方索取赔偿的权利,但并没有明确相应的赔偿标准,在数人侵权的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划分也存在很大争议,特别在累积性环境污染这种潜伏期比较长的环境侵权类型中,受害人申请索赔时可能面临侵权主体已经破产倒闭,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发生。本文分析认为,累积性环境污染与职业病具有高度相似性,可以参照工伤保险中针对职业病人的赔偿标准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此外,为了确保所有累积性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申请索赔时不受侵权企业是否存继或者赔付能力不足的影响,建议根据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收取环境污染保险费,进而构建多层次的累积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向遭受累积性环境污染侵害而导致身体损伤的社会公众支付保险赔偿。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全球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为了对环境进行有效优化,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企业生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个有效制度安排。通过国际比较,各国处理环境污染的机制有很大不同,鉴于我国起步较晚,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供求不足导致推广困难、保险责任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障受害者权益、稳定社会生产,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上发挥巨大作用。本文简单分析了美国环境保险的发展历程以及运行机制,并联系我国现状对我国环境保险的发展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0.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简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济时  雷涛 《上海保险》2009,(11):15-17
随着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联合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成为行业热议的焦点,其能否成为缓解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有效举措,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把握环责险内在规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  相似文献   

11.
环境污染责任险发展困境与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济时  雷涛 《中国保险》2008,(11):41-43
随着中国保监会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的联合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下称环责险)成为当前行业热议的焦点,其能否成为缓解环境问题、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有效举措,取决于我们能否准确把握环责险内在规律,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  相似文献   

12.
<正>一、引言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表面上看是保护被保险人,实际上保障了受害者,国外学术界称之为“第三方保险”(Third Party Insurance)。责任保险具有转移侵权风险、落实赔偿责任的作用,对个人生活、企业生产、社会管理、国家治理的意义重大。然而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水平较低,2021年责任保险原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原保费收入的7.44%,部分欧美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则高达50%。  相似文献   

13.
论保险产品证券化对环境责任风险的控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高风险性,在环境污染赔偿中引入风险分摊机制,充分发挥环境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国家的政策导向所在,但在发展环境责任保险这一业务的同时,必须正视这一风险可能带来的巨额损失,以及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发达国家对承保的巨额风险证券化,将所承保的风险分散给社会,以此作为传统再保险的替代或补充,从而有效地填补环境责任风险的承保能力缺口,这一做法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不乏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4.
立法缺陷、承保约束与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供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高额的排污收益和极低的违法成本制约了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环境污染的巨灾性、潜伏性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抑制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导致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乏力。建议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和赔偿力度,将环境质量纳入地方官员的考核体系并提高其权重,向排污企业收取排污费成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通过发行环境巨灾债券来扩大承保能力。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瓶颈及突破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稳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面临着极好的发展机遇,并出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制约,为此,本文提出必须改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技术;加强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支持;建立环境污染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16.
国内责任保险市场发展中的市场失灵现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承保对象的保险,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十多年来责任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一直受到有效需求不足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困扰,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不但滞后于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步伐,也落后于法制化进程对责任保险的需求。2004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2.88亿元,占财产保险的3.02%,而全球责  相似文献   

17.
高豹 《时代金融》2013,(21):163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正式提出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现出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以及我国解决环境问题的紧迫性。文章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作为任意责任保险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难以自动实施,需要以强制责任保险的形式来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相似文献   

18.
“绿色保险”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形象称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企业发生的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并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  相似文献   

19.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转移分散风险、风险监控、社会管理等功能,是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窘境中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发现“强制模式”有利于化解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尴尬局面,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快速推广。  相似文献   

20.
责任保险:市场失灵、立法强制与道德风险管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责任保险看起来能够解决安全事故受害者的补偿问题,但单靠市场力量很难形成有规模的责任保险交易.为保证对受害人的赔偿,政府可以在一些关乎百姓生存权的领域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不幸的是,强制责任保险会带来被保险人(致害人)的道德风险问题,从而可能降低整个社会的安全水平.鉴于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致害人)道德风险的目标与社会安全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和社会应该允许保险人使用社会已有的风险监控系统、支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统、给予保险人拒绝承保的权利以及由保险人对特殊行业进行强制风险监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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