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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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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寄单前受益人已收到了开证行发出的第一次修改书,只是交单时疏忽未能把修改书一起提交到寄单行。而寄单行根据信用证原件条款审核单据,也未发现不符点。保 兑行却以受益人默认接受修改为由由付,寄单行与保兑行由此引发了一场论战……[编者按]  相似文献   

2.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22,(18):57-59
<正>只有将保兑行从不符点纠纷和繁琐的单据审核中解放出来,才能回归保兑业务本源,便利保兑业务操作,促进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健康发展。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  相似文献   

3.
信用证拒付时如何处置提单是个挑战。信用证拒付,必定涉及单据的所有权。国际商会在R482中指出:“付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属于受益人,准确地说是交单人。”换言之,单据在未获得开证行承付以前,开证行有代为妥善保管的义务,否则将失去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信用证拒付时,开证行对提单的保管、背书、转递及退回,特别是开证行抬头和开证行指示抬头提单的处置,须格外谨慎。  相似文献   

4.
王学惠 《中国外汇》2011,(17):58-59
结论与冲突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TA705rev中,咨询人收到两份依据UCP600开立的来自同一家开证行的信用证。其中一份含有明显的错误:在SWIFTMT700的44E场次中要求装货港为捷克共和国的任何港口,同时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通知行告知开证行,捷克共和国没  相似文献   

5.
案情 2007年6月4日,D公司与W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标的物为棉纱,金额100万元.结算方式为国内信用证,交货方式为买方W公司自提,运输方式为汽运,运费由W公司负担.2007年6月14日,W公司向中行L支行提交开证申请书,约定并交纳开证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L支行向W公司开立KZ51S07126号信用证,载明.  相似文献   

6.
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赛波 《中国外汇》2011,(10):32-35
目前,不少中外资银行仍在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交易,因此国内信用证交易量上升的势头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不对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累积的风险有可能越来越大。已经发生的法院案例清楚显示,《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家银行的实务操作和单据制作均存在重大的操作和法律问题,为避免银行重蹈覆辙,金赛波律师在本文中试图结合法院案例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7.
受益人向某银行(信用证指定议付行,下称“寄单行”)提交一笔信用证项下单据,金额USD57820.00,期限为提单日后80天,到期日12月16日。寄单行9月29日向开证行寄单后,开证行以“保险单未背书”为由提出拒付。寄单行和受益人确认保险单已经背书。寄单行于10月21日驳回上述不符点。几天后,寄单行收到开证行退回的保单,该保单确已背书,只是油印不清晰。  相似文献   

8.
俞孟波 《中国外汇》2013,(17):54-55
如果保单的被保险人栏填写的不是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实际上暗含了其可随时拒付的风险。背景开证行:香港BK银行开证申请人:香港S公司受益人:N公司货物:铁矿石信用证类型:出口即期可议付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4 6 A:I N S U R A N C E P O L I C Y  相似文献   

9.
信用证的独立性与抽象性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如果其中之一不复存在,将彻底破坏信用证的稳定结构,信用证也将不再是本来意义上的信用证了。  相似文献   

10.
实践中,我们逐渐发现了UCP600和ISBP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风险不可小觑。UCP500实施期间,信用证实务中出现了将统一惯例简单机械地执行为过于严格的镜像标准的现象,纠  相似文献   

11.
李永宏 《中国外汇》2013,(18):28-30
要有效防范信用证项下的各种陷阱,信用证项下的银行就需要改变观念、加强合作,并在遵守国际惯例的同时表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信用证的主要功能应该是更好地促成贸易项下的买卖双方达成交易,顺利结算,通过银行信用的介入,使卖方的收款更有保障;通过对货物单据的具体要求,使买方能够得到自己想要的货物。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买卖双方对彼此了解不够,更需要通过信用证为贸易的  相似文献   

12.
案情回放交单行受理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经审核发现,该单据有晚装、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少于发票显示的货物数量等多个不符点,之后按受益人指示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的五个工作日之内依据UCP600+六条的规定进行了拒付,提出的不符点之一即为提单显示的货物数量与发票不一致。  相似文献   

13.
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14.
王众 《中国外汇》2011,(5):65-67
案情回放国内某城商行N,收到国外开证银行I开来的一笔即期不可撤销自由议付信用证,金额为129030.00美元,受益人为国内新注册的贸易型小企业B,信用证允许向指定偿付行电索。出口方银行N在信用证交单期内收到B企业提交的单据,审单相符,于当日为B企业叙做了金额为120000.00美  相似文献   

15.
姚念慈 《新金融》1990,(9):31-32
近年来出口来证上列有“此证限于×××银行议付”者日益增多。这类信用证除限定银行外,其它银行有无权利议付,受益人是否须受此条款的约束,以及不经由限定银行的索汇,开证行是否能以单证不符为理由而拒付,看法上颇不一致。  相似文献   

16.
杨艳 《中国外汇》2011,(22):42-43
信用证中开证行的付款方式有两种:一是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将根据交单行的交单面函指示的路径支付款项,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偿付行,被指定银行按照规定向偿付行索偿进而取得款项。直接付款的信用证占多数,带有偿付银行的信用证也是实务处理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由于有偿付银行的存在,信用证当事各方的关系显得有些复杂,让人有雾里看花之感,其实偿付信用证的实质就是多了一个受开证行委托执行支付职能的银行——偿付行。  相似文献   

17.
陈广 《中国外汇》2013,(7):66-67
受益人应对信用证中不合理的或对自身不利的提单抬头要求及早提出修改意见。信用证中提单的收货人要求条款可以归纳成开证申请人(指示)抬头、托运人(受益人)指示抬头及银行(开证行)指示抬头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18.
庄薇 《中国外汇》2013,(7):62-63
对于信用证下单据条款的表述应注意推敲字眼,尽量明晰地表述出开证行的意图。案情2012年4月24日,开证行为A公司开立一笔金额为USD14627500、付款期限为装船日后90天的远期信用证,货物单价USD117.02/吨。2012年6月7日,开证行收到交单行交来的全套单  相似文献   

19.
李祥驰  田真 《中国外汇》2013,(19):56-57
在对方坚持不符点的情况下,案例中的银行利用ISBP这一有利武器,在第二次反拒付时成功反驳了对方的不符点。背景业务类型:出口交单开证行: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通知行与寄单行:M银行济南分行申请人:越南T公司受益人:济南TYK公司过程2013年6月5日,M银行收到越南ASIA COMMERCIAL BANK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金额USD15960,并通知受益人济南TYK公司。6月25日,受益人到M银行交单。经过单证人员审核后,认为单证相符,于当日寄单。  相似文献   

20.
信用证AB面     
阎之大 《中国外汇》2012,(2):41-42,44,45
UCP精神,抑或是信用证实务操作,仍存在着另一面。2012年的信用证实务,或许我们应该全面来看……UCP600实施以来,单证标准进一步清晰与宽松,拒付比例明显下降,促进了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然而,不论是UCP的规则精神,还是信用证实务操作,还存在着一些值得思考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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