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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学 《中华商标》2006,(11):33-36
欧共体(现欧盟)为消除成员国商标法的差异,消除阻碍共同体市场内货物自由流通和扭曲自由竞争的不利因素,于1988年公布协调成员国商标法《第一号商标协调指令》,后又于1994年制定《共同体商标条例》。在此背景下,德国于1994年制定并于1995年实施了新商标法(全名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较之于原商标法,德国新商标法在商标审查的程序、内容等方面均做了实质性的修改。本文将主要讨论德国现行的商标异议制度及其配套制度,以探讨我国商标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从中获得哪些启迪。  相似文献   

2.
张俊琴 《中华商标》2007,(11):22-23
2007年10月1日之后,在英国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将不会被商标审查官在审查阶段基于有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官发现与新申请冲突的在先商标(包括在先注册商标和在先申请商标),会向商标申请人发送在先商标查询报告,由申请人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商标注册程序,如果申  相似文献   

3.
汪泽  徐琳 《中华商标》2011,(2):26-30
商标异议制度是给予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提出不同意见,由有关主管机构作出裁定的制度。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律都设有商标异议制度,但在异议程序的设置、异议理由和异议人资格、异议受理部门、  相似文献   

4.
5.
6.
美国商标异议制度较为复杂且费用昂贵。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2.5年,现从实务角度将美国异议制度介绍如下:  相似文献   

7.
高柯 《中华商标》2011,(2):31-32
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与中国商标异议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程序复杂,相当于法院诉讼程序;第二、费用昂贵;第三、耗时较长,整个异议程序大约需要2—4年的时间。笔者将从异议程序流程以及特点等方面来简述加拿大商标异议制度。  相似文献   

8.
汪泽 《中华商标》2007,(8):7-12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  相似文献   

9.
张冬梅 《中华商标》2012,(10):37-41
商标异议制度是给予社会公众或者在先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注册提出不同意见,由有关主管机构作出裁定的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商标注册的重要制度,主要由商标异议程序及相关制度构成,具有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在先私权的作用,其立法目的在于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  相似文献   

10.
钟鸣 《中华商标》2014,(2):25-29
要旨:现行商标法下,绝对理由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异议,相对理由中只有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因系依职权审查事项,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其他相对理由只能由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  相似文献   

11.
张跃 《中华商标》2010,(3):26-29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制度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12.
13.
英国商标审查制度面临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2月,英国专利商标局[1]提出对其商标注册审查制度进行改革的设想,即今后(计划2007年10月后实行),英国商标主管机关对1994年商标法案规定的驳回注册的相对理由将不再进行审查,即使发现新的商标注册申请与在先  相似文献   

14.
肖虹 《中华商标》2014,(6):66-67
在笔者接触的大量商标申请案件中,为数不少的商标因在相同或类似产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在相同产品/服务存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为了避免造成引起公众混淆误认的情形,将在后申请的商标驳回是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的。但大量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的情形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的市场经营活动。在此,很多律师都在寻求一种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签订共存协议的方式,力求使后提出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获得商标权利,本文将对商标共存制度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5.
张俊琴 《中华商标》2007,(10):56-56
英国知识产权局日前宣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取消相对理由审查的商标注册审查制度将正式开始实施。从9月3日起,英国知识产权局开始在伦敦、伯明翰、曼彻斯特、利兹以及格拉斯哥等英国主要城市组织开展一系列与实施新审查制度相关的宣传与培训活动,以保证商标申请人尽可能全面地了解商标审查制度以及与此相应的异议与无效程序的新变化。  相似文献   

16.
《中华商标》2010,(9):78-78
2010年7月29日,欧共体法院在其作出的,针对Anheuser-Busch公司诉内部市场协调局等商标纠纷案作出裁决,裁决中明确指出,协调局有权要求在先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其得到异议申请通知后进行了续展。  相似文献   

17.
在涉外商标代理实践中,常发现有的国内企业未按时递交使用证据导致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无效。在全球各国注册商标时,目前常见的需提交使用证据的国家有7个:美国、加拿大、菲律宾、波多黎各、莫桑比克、柬埔寨、海地。笔者结合多年的国际商标代理实践经验,现对这7个国家提交使用证据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美国:在美国提交使用宣誓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一种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间。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明确说明提交基础,提交基础分  相似文献   

18.
《中华商标》2010,(5):80-80
近日,新西兰高等法院在一起关于不使用撤销案件的判决中,对商标程序中申请期限延长的时间条件做出了明确限制。根据新的规定,异议人应在期限到期之前提出期限延长的申请,以便新西兰知识产权局能够在期限到期之前做出决定。  相似文献   

19.
刘庆辉 《中华商标》2013,(11):73-78
案情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佩里埃儒埃香槟酒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上诉人)武运平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2006年2月14日,武运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157474号“芭黎之花”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3类的果酒(含酒精)、葡萄酒、蒸馏酒精饮料、威士忌酒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被异议商标被公告在第1164期《商标公告》上。  相似文献   

20.
在1月4日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今年要下大力气完善商标审查及审理制度,着力解决恶意申请、恶意抢注、恶意异议、恶意转让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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