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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于2020年12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6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定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管部门,拥有法律赋予的各项与进出口相关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权责纷繁复杂,进出口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难免产生以下疑问:在海关的行政管理中,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又属于备案事项?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确认之间有什么区别?本文将从厘清行政许可概念入手,分析《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修订释放给企业的红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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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25号,以下简称“《信用暂行办法扩)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基础上重新制订。海关总署稽查司主要负责人孟杨表示,《分类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6年来,在促进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海关业务改革的不断深化,《分类办法》已不能很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和执法实践需要,特别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方面,与国务院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同时与国际海关接轨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分类办法》重新调整,赋予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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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如不及时查询自己的记分情况,将导致"报关差错率"上升,影响其所在企业的管理类别。案情回放最近,某西部报关企业M的负责人老张感到很郁闷,因为他收到了一份海关的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内容是海关将其企业分类由AA类管理降低到了A类管理,随之而来的是很多原来享有的便利通关措施没有了,这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老张决定去海关问问清楚,为什么调整他企业的管理类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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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4日,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校技术企业作出了明确界定。备受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终于开始启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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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企业不是一劳永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每3年重新认证一次,对一般认证企业不定期重新认证。对未通过重新认证的,海关制发《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决定书》,调整企业信用等级。这意味着企业一旦无法通过海关的重新认证,就将失去适用海关专门面向AEO企业的各项优惠便利措施的资格,之前为通过认证付出的辛勤努力付之东流,想要再次成为AEO还要等待和继续努力至少1年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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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将加工贸易放弃管理调整为销毁处置管理。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完善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并重点就《办法》中有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发布了公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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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新规章是由《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9号)和《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6号)三部行政规章合并修订而成。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葛连成表示,此次规章修订,在报关单位及其所属报关人员注册或备案管理、报关企业报关管理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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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2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将原来AA、A、B、C、D五个类别,转换为四个信用等级,其中一般认证和高级认证称之为AEO认证。海关通过对进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实施“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成”的分类监管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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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海关根据最近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资发第37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汽车海关管理以及《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的签发、管理问题发出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