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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问题 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商标法均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法实施细则还规定,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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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自己目前制造能力有限,预将2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待公司规模扩大后。再将注册的商标转回继续自己使用。有人建议公司商标转让给他人,也有人建议公司许可给他人使用,众说不一。那么,是转让给他人,还是许可给他人。才更适合该公司的实际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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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来,经过国家商标局核;隹注册的商标只要在工商总局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就不会涉及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而引起商标纠纷。然而,对于某些新产品来说,由于商品的分类划分具有某种程度的滞后性和不确定性,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商标纠纷。最近,广东省两家生产“儿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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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肯定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具有对抗力的法律意义。但其确切含义如何,目前没有一致意见,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理解:有观点认为在前后两个商标独占许可合同(前者未备案,后者已备案)的状况下,两个被许可人均有权使用系争商标,都不能阻止对方使用。本文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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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数量的大幅增加,许多企业以商标许可使用形式开拓国内市场,创造了利润,促进了外贸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在国内无营业执照的外资企业利用其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实施商标使用许可,违反《商标法》,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随着我国加入WTO,将会更加突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和重视。 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国内并未领取营业执照,而是实行品牌扩张,以自己的注册商标开拓市场,这些企业采用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委托国内企业生产商品,然后返销或部分返销,或由国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销售。而国内许多企业也乐意使用外方的商标,制造商品并向国内外市场销售。笔者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在实施这一商标使用许可过程中,存在着现行商标法有关条款难以规范的情况:1、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活动;2、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了商标使用费,但许可人不按《商标法》规定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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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并可就给予的使用权取得报偿的制度。我国商标法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做了明确规定,并把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规定为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在目前,由于我国商标立法的不完善,司法实践监督管理处罚不严以及人们的商标意识、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商标使用许可出现了失控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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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明确规定,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标法则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未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案件并不少见,比如“小肥羊”火锅店连锁加盟、“NIKE”涉外定牌生产以及最近颇具影响的“嘉裕长城”葡萄酒侵权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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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派克”商标侵权案看商标合理使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住所地在英国的派克笔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隹,为“派克”、“PARKER”及图案(PDEVICE)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2002年1月1日,派克笔公司与上海派克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派克笔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派克笔公司许可上海派克笔公司使用“派克”、“PARKER”及图案(PDEVICE)注册商标。2002年8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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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至21日,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商标管理协会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州府延吉市举了全国闲置注册商标转让、许可意向洽谈会。此次会议旨在使闲置的有效注册商标“活”起来,为市场经济发展服务;唤醒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无形资产的重视,依法开辟全国闲置注册商标转让、许可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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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广大消费者能在中秋佳节选购“正宗品牌、优质健康”的月饼,常州工商局钟楼分局专门组织精干力量,于9月26日至30日对辖区内27家大、中型超市及副食品商场销售的62个品牌盒装月饼进行专项拉网式检查,检查中发现商标侵权、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未注册冒注册、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等问题十分严重。在62个品牌月饼中,只有杏花楼、荣诚等9件商标使用规范,占14.5%;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24件,占39%:不规范使用商标的17件,占27%;未注册冒注册的16件,占26%:超出核定范围使用商标的13件,占2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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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09年5月25日,毕加索公司与三舟公司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毕加索公司将其尼斯分类第25类上的"脸谱图形"注册商标许可三舟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袜子,许可使用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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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市某制衣有限公司与本市某镇服装厂签订了一份《“健美”牌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合同中规定,某镇服装厂在合同签字同意时,应同时支付给某制衣有限公司许可使用费5万元。在签字时.某镇服装厂厂长认为.制衣有限公司向其索要许可使用费不妥。商标法并未规定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被许可人要缴纳使用费,因此,该合同要求的使用费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取消该合同条款。而制衣有限公司却坚持不取消,否则拒绝镇服装厂使用该公司的“健美”牌注册商标。为此,双方到胶南市工商局咨询.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获取使用费到底违法不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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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获得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连续使用义务。这是多数国家商标法的共同要求。因为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该商标不会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人注册登记或使用,即有碍于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此,商标制度设立的意义就无法实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于上述情况,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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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近似问题是一个与侵权密切相关的问题,综合《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条的规定,可知,在注册商标本身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以下同)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商标侵权的判断问题上,可以简单地根据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的“近似”去判断侵权的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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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共存作为商标使用中出现的特殊情形,其与商标侵权的关系十分微妙。一方面,所谓共存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有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之间的共存;而另一方面,由于商标权是一种排他专用权,如未经商标注册权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因此,确立商标共存合法性的基础对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理的商标共存被误判为商标侵权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拟就此问题做些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