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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环境。2003年1月,人民银行连续发布了三项反洗钱规定(第1、2,3号令),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法制化阶段。但这三项规定仍属于部门规章范畴,适应范围较窄,’且在内容方面大多是对商业银行义务方面的规定,缺乏对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义务相应的、必要的授权。同时,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相对狭窄,不能满足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发展。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反洗钱法》,从制度上保障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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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反洗钱法》与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章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实行双重行政处罚标准;反洗钱违法行为的范围、行政处罚规定的效力、处罚建议权、拒绝权等规定有矛盾的地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特别严重、身份不明等情形定义不明确,概念模糊不清。这些矛盾冲突及问题,必然导致法律及规章的适用困难,应及时予以修改补充完善,以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谐与尊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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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洗钱的基本情况
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德周涉及反洗钱内容的法律有9部。主要有:反洗钱法、对外经济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信贷法、税收法和刑法等。较为完备具体、操作方便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为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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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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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随着《刑法》的修订和《反洗钱法》的出台,相关配套制度不断完善,银行员工反洗钱的观念和意识不断强化,势必对洗钱和相关犯罪形成有效的震慑和遏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化的情况下,在预防和监测内部案件方面,反洗钱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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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伯坚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10,(1):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反洗钱是银行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作为大型国有银行之一的农业银行具有点多、面广、队伍庞大的特点,如何抓好基层农行反洗钱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结合农行反洗钱工作实践,谈了对商业银行反洗钱风险管理机制的思考与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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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反洗钱法律制度
香港的反洗钱法规体系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反洗钱刑法制度。主要由1989年《贩毒(追讨利益)条例》(第405章)、1994年《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构成。《贩毒(追讨利益)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25(1)条规定:如有人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任何财产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分别代表贩毒或可公诉罪行得益而仍进行处理该财产,即属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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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在1990年禁毒决定的基础上,对洗钱犯罪作了新的规定。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可以说,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基本框架。但是现行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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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南省银行机构的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和完善,但仍有部分银行机构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到位、可疑交易报告和反洗钱专项工作未按规定开展等问题.为提高银行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效,有必要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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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是一部集反洗钱预防、内控监控制度和部门间协调制度为一体的行政法律,其明确了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体制,扩大了我国反洗钱义务主体,促进了我国反洗钱的国际交流.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法条、法规难以对工作进行有效指引.本文就《反洗钱法》法条中存在的几点不足予以归纳总结,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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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虽然已经施行,但据调查,部分基层央行在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急需得到重视并及时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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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实施,以法律地位确立了社会各方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加大了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大大提高了全社会反洗钱工作的威慑力,为人民银行全面履行反洗钱职责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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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本次修正案的内容涉及多项犯罪规定,其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规定也作出相应的修改,主要是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种类,将清洗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和收益纳入洗钱罪范畴。这一修改不仅有助于加大对洗钱犯罪的刑事打击和惩罚力度,而且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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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将恐怖活动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200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拉开了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序幕。在2003年底薪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明确人民银行负责“指导、部署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把银行业反洗钱工作提升到法定义务的高度。在上述法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下,反洗钱工作已成为商业银行一项必须要做的工作。2006年1O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反洗钱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反洗钱专门立法方面的空白,与《刑法》有关制裁、打击洗钱犯罪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我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对于预防监控洗钱活动,遏制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也为中国深入参与国际反洗钱合作创造了条件,加快了反洗钱全球化进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