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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长青公司驾驶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头右角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长青公司作为车主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5万元,同时长青公司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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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恢复原状的维修费、车辆减值损失和由此造成的车主误工费。■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被保险人可取得惟一的报案号,凭报案号进行定损。定损时要带齐身份证、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简易处理书、车辆行驶证、有效期内的保单以及受损的车辆。■去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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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驾校为其教练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该校学员王某驾驶一辆教练车在规定线路上学习驾驶技术,并由教练员张某随车指导。当该车行至一路口时,不慎将村民赵某撞死。接报案后,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保险标的车辆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教练车特约条款,因此可在商业三者项下赔付。但现行交强险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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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陈某平时酷爱驾驶却始终没有购买机动车,且一直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但周围同事并不知情。陈某在2018年结识了异性李某,当年五一,两人打算共度假期。因李某即将来访,陈某便向同事张某借得一辆轿车,计划带李某自驾游。5月1日当晚,陈、李二人在途中旅店住宿,李某见财起意,深夜将陈某所借轿车开走,随后失去了联系。事发后,车辆所有人张某想起自己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盗抢险,便与陈某一同来到A公司要求赔付。在了解案情后,A公司认为案发时机动车实际驾驶人陈某属于无证驾驶,另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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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8年6月13日深夜23时许,在一丁字路口处,一辆黑色小型客车侧翻在道路一边。监控录像显示,发生事故后,驾驶人齐某与车辆所有人张某并未及时报警、报险,而是径直去了医院,齐某头部、右腿部轻微外伤经医院简单处理后,返回事故现场,此时肇事车已被拖走。翌日上午11时许,齐某拨打110就本次交通事故报警。因张某曾为自己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为此,张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并提出修车要求。保险公司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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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陈某驾驶农用车在某公司院内将职工冯某撞伤。2006年1月4日,经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赔偿冯某4万多元。之后,陈某向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没有及时通知公司勘查,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否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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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加工厂将其拥有的双排座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金额为13.2万元。五个月后,该车与某食品公司的东风车碰撞,车辆严重损坏。交管部门认定,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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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2019年12月12日,李某为自己所有的小型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保险公司向李某签发了保险单,保险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2020年3月25日21时许,李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后驾驶自己所有的轿车回家,行驶途中与赵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李某未在第一时间报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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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农民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并保护现场,日前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拿到判决书后,张某后侮不迭:“我当时只是想私了,事故本来不全是我的责任。” 2001年1月 15日,张某驾驶一辆“昌河”牌小客车,在房山区一公路上行驶时,遇到前方的扬多喜推着三轮车同方向行走。由于路面积雪路滑,张某的小客车撞到了三轮车后面,扬多喜被当场扫伤。事发后,张某想私了。他及时将扬多喜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后,没有报案。扬多喜因受伤住院,也没有报案。住院期间,扬多喜花费医疗费1254元。后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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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1月9日0时许,胡某驾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大型牵引车发生碰撞,致使胡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货车登记车主为某货运公司。货运公司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鉴于涉案车辆系主挂一体时所发生事故,货运公司与保险公司对车辆碰撞部分各持己见,交管部门表示无法找到事故发生时所拍摄照片。胡某诉至法院,向货运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称:涉案车辆的挂车未投保交强险,且涉案事故是挂车碰撞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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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在河北省蔚县被人砸坏,经派出所查明证实系一位精神病患者作案。事故发生后,吴先生立即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市东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支公司)报案,东城支公司委托蔚县支公司现场查勘,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并出具意见。两个月后,东城支公司却以车辆损坏痕迹属于人为因素而拒赔。吴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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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河北省曲阳县张某驾驶大货全挂车在河北省河间市境内与一辆小客车相撞,两车受损四万多元,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肇事车主王某并不着急,因为他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赔偿完小客车的损失后,他就持相关手续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某所持驾驶证为B2型,该型驾驶证只允许驾驶大货车,不允许驾驶全挂车,故属《机动车保险条款》中规定的免赔责任中的“无有效驾驶证”的范畴。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王某这下子着急了,因为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前,B本是允许准驾全挂车的,怎么现在B2本却不让驾驶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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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四川省雷波县杨某的大货车被滚落的山石击中车头,发动机损坏。大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杨某及时报告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确认车辆损失后,建议杨某到溪洛渡汽修厂修车。3个月后,杨某到汽修厂试车,发现车辆不能正常运行。汽修厂再次修理,4个月后仍没修好。杨某将车辆转入另外一家汽修厂修理,预付3000元维修费,1个月后,车还是没修好。耽误了8个月的运输,杨某损失惨重,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和溪洛渡汽修厂告上法院。2006年5月29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认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对事故车辆履行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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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李小姐和黄某是好朋友,“非典”期间,黄某将轿车借给李小姐使用。2003年4月25日晚,李小姐将轿车停在自家楼下,第二天早上却发现停在楼下的车不见了。事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黄某理赔,在取得向李小姐追偿的权利后将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李小姐在借用车辆期间有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车辆的丢失应负责任;李小姐却说“非典”期间住所附近停车场关闭,只能把车停在自家楼下,双方各执一词。法院经审理认为,借用人对于借来的财产应当承担必要的保管责任,也就是说要把借来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那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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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张某于2019年5月4日上午在某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并当场在A保险公司设在该4S店的保险代理点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9年5月5日0时起至2020年5月4日24时止"。投保单特别约定处载明:"本保单即时生效"。投保后,张某驾车离去,刚出4S店便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毁损,张某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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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高速行驶,行人李某忽然翻越栏杆进入高速公路。张某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刹车,将李某当场撞死。后来经当地交通大队勘察认定,所有责任都应该由李某承担,张某无事故责任。但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即使张某无责任,也应当承担对李某的经济补偿。当张某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既然投保人是无责任的,保险公司当然小对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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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7日,孙某租乘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行驶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孙某受伤。经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孙某残疾赔偿金10930元;刘某赔偿孙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其计78048元;张某赔偿孙某停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9512元。张某不服提出十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