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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中,投标人可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那么,在联合体投标时及中标后,有哪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呢?本文就联合体的性质、联合体投标协议、联合体牵头人的作用、牵头人怎样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以及联合体中标后是否适宜进行工程分包等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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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扶持中小企业力度的加大,参加联合体投标的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质疑投诉问题引起了业内的热议。联合体质疑投诉必须共进退、联合体牵头人才有资格质疑投诉、质疑投诉是所有供应商应有的权利,本文对这三种领域内比较集中的观点进行了论述,并指出要想真正解决联合体质疑投诉问题,要从制度搭建入手,从法律规章层面给予明确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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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在某市的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有一个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前来购买招标文件准备参加投标。政府采购中心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联合体"扯皮"情况,向这四家公司的负责人详细地讲解了联合体投标应该注意的事项,并特别提醒他们,联合体各方的权责一定要明确,而且一定要落实到纸面协议上。四家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将完全按规定办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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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12,(8):22
G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本省卫生厅的委托,就所需医用冰箱项目组织公开招标。2010年初,在经过开标、评标后,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情况推荐Z公司/M公司联合体为中标人。知晓这一结果后,参与该项目投标的O电器公司提出了质疑。由于对G省政府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其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一、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生产厂家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产品必须通过国家3C认证这两个必须条件,中标人Z公司/M公司联合体并不符合这一要求;二、中标人Z公司/M公司联合体的投标产品样品中冷藏室内加装了温度计,这与其提供的3C认证证书不符。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后,对此展开了调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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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出现联合体的面孔,政府采购法律对联合体投标也作了积极而明确的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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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22日,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所属能源公司、中国电力国际有限公司、上海绿色环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组成的四方投标联合体收到上海市发改委的中标通知,四方投标联合体中标“东海大桥100兆瓦海上风电场项目”。这是中广核集团继成功中标蒙古灰腾梁风电场项目及甘肃安西大梁风电项目后在风电开发上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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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1条的规定,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由于第31条对联合体主体能力问题的表述过于模糊,造成了下位法规定和招投标实践的分裂。应当结合该条的立法目的,结合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联合体主体能力的判定规则,并在程序设置和规则上进一步完善,以解决这一实际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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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1月,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一系统工程招标结束后,遭到了以联合体投标的C公司的质疑:“虽然A、B两家公司不具有原国家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上资质,但我们公司有。我们三家组成的联合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何不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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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通讯》2009,(12):13-14
招标内容:施工图包含的基础、主体、给排水、电气安装、消防、防雷等工作内容。投标条件: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暂定三级)以及以上资质,独立法人;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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