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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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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据ICC统计,国际贸易以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70%以上。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的全部内容就是处理单据,以及决定是否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日常信用证操作实践中,我们有时候会碰到一些“非单据条件”或者说是“非单据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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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通过对信用证中的装运期、交单期和信用证到期日等问题的分析,了解“双到期”具体形式,提出应对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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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中国的对外贸易中有70%以上的业务是用信用证来进行结算。由于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常常导致单据与信用证不相符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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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信用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信用证业务相关规定,企业在向开证行申请办理信用证业务时,需要交纳一定数量的信用证保证金,以作为偿还信用证款项的质押。关于信用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准则与制度规定将其放在“其他货币资金”一级科目下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与现金、银行存款合并在“货币资金”项下反映。对于以上会计处理,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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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是传统的三大国际结算方式之一,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审单标准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汇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凭借单据上的不符点。本文拟对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内涵、产生原因及信用证项下被指定银行对不符点的处理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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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管理和审核是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作者以近30年的“老外贸”出口实务经验,总结了信用证管理与审核应注意的具体问题,以对各出口企业更好地运用信用证有所脾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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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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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证法律性质研究中,认为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说法明显占了上风,但仍存在很大争议。本文认为“信用证合同”如果成立并不“缺少对价”,所谓“缺少对价”,是对开证行法律地位的错误认定。本文进一步通过要约承诺规则和信用证商业机制的论述来对信用证合同说提出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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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出口收汇的管理外贸企业在出口贸易中要确保安全、及时地收回出口商品货款(收汇),防止外汇流失。笔者认为在出口收汇中,应实行以下管理:(一)择优选择出口收汇方式。以信用证方式出口收汇是最安全、最及时的收汇方式。目前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货款结算,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确保“及时”、“安全”收汇,企业必须落实明确的职责分工制度,其具体要求:1.企业内部主管信用证的部门,在收到通知行送来的信用证正本以后,应加强保管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对分批装运出口以及可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要注意做好登记或批注工作,防止发生有证不用任其失效,或逾期、超额发货等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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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交易双方的以对方为受益人所开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人就是第二级信用证的受益人,这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分别生效,即先开证先生效。也可以同时生效,即第一张信用证虽然先开立,但暂且不生效,须持证以后使用占多数。如回头信用证金额不足时,还可以通知对方银行先把第一张信用证的一部分生效,以后回头信用证陆续开来后,再相应通知第一张信用证逐步分批生效,在实际业务中,对开信用证主要用于易货贸易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因为,在易货贸易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和加工装配业务中,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彼此信任度有限,不愿意采用汇付、托收等其它支付方式,而选择信用证结算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担保,采用“对开”这种相互制约、互为条件的开证办法,彼此得以约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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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业务中,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存在着双到期的情况,在“重合同,守信用”,保证安全收汇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这类问题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仅就我们了解的情况,谈一些粗浅的体会。要了解跟单信用证的双到期问题,首先要弄清货物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两个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在出口业务中,根据买卖双方签订的以即期信用证支付的合同,买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卖方开立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在审核买方来证时,要看货物的装运期和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得是否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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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单信用证贸易中,常会出现跟单信用证中记载了与基础合同不一致的惩罚性条款的情况。关于这样的惩罚性条款对基础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问题,本文不同意以“要约一承诺”理论来解释,认为应适用合同履行理论解释之,即这样的惩罚性记载对基础合同当事人是否有约束力取决于该跟单信用证是否构成买方的瑕疵履行。同时,本文论述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两点缺陷:没有规定基础合同与跟单信用证互相独立;没有明确跟单信用证之记载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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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民营企业绍兴天龙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天龙)陆续接到法国某纺织品公司的出口订单,总金额达100多万美元,公司决定接下这笔单子。于是,“天龙”要求买方通过法国银行开立信用证,同时要求严格按合同出货,按信用证要求制作单据。“天龙”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与出口合同相符的真实有效的信用证后,就陆续组织生产、装运、报关出口,并由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陆续将信用证下的单据寄到法国的银行。随后,农行绍兴分行得到了法国银行承诺或承兑到期付款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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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支付方式强调结汇单据的“严格相符”原则。当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结汇单据请求银行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拒收与信用证条款不相符的单据。由于在实际业务中,单证人员对于“相符交单”的含义理解不够,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一则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信用证业务“相符交单”的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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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进入实践领域近半年时间的UCP600,围绕它的讨论仍在进行,重点也从如何深入理解条文转向探究各方面规定对实务的影响。其中,“议付”成为焦点。原因很简单:虽然信用证分为4类,但在中国,议付信用证却占据了绝大多数,因此关于“议付”的讨论最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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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国际贸易的诸多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方式以其银行信用、收汇和收货安全而受到各国商人的普遍欢迎。信用证行为的主要规范是国际商会在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下面简称“500”),“500”业已成为世界各国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的唯一的依据。随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日渐盛行,作为其唯一行为规范的“500”的重要性可以想见非同一般,然而,令人遗憾的是“500”作为信用证行为规范体系并不如我们想象得那样完美,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进而导致了信用证项下众多争议,甚至引发了令世人注目的信用证下的难以防范的欺诈活动。“500”的主要缺陷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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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如果我们把信用证当作合同来审视,那我们就必须研究作为信用证合同重要的权利义务内容的“严格相符”原则、信用证合同的履行和消灭、对信用证合同违反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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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支付方式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种主要付款方式。这种支付方式规定,买家支付货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前提条件,避免了买家预付货款的风险,进、出口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矛盾也因此迎刃而解,但这种支付方式有时却成为某些不法商人用来设置陷阱的“诱饵”。因此,剥开“软条款信用证”的伪装的外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