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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广州市城管局对全市主干道违法户外广告异型清拆行动,在清拆行动中,所有没有打上工商部门批号的广告一概按规定拆除,而经审批而未打上批号的广告也列入不合法广告范畴。同时,为配合本次违法户外广告清拆行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权将由城管部门负责拍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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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浦江两岸所有户外广告牌将被整顿和逐步清除,黄浦江两岸影响市容环境的19处户外广告已经在5月底前全部拆除,浦江两岸原则上不再允许设立广告。业内人士透露,浦江两岸大型广告牌每年广告价格在600万-800万元。35个广告牌的拆除,意味着每年消解逾2亿元的广告收入。此次拆除浦江两岸广告牌的事件引起了多方的讨论和关注。7月12日,《中国广告》杂志社与上海《采风》杂志社就此问题联合召开了“浦江如果没有广告”的座谈会,与会者有《中国广告》杂志社主编兼社长张惠辛先生、《采风》杂志社主编刘巽达先生,上海广告协会户外广告委员会裘东明主任、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兼广告与网络传播系金定海教授以及上海新大陆传播有限公司赵抗卫总经理,大家对于浦江周围拆除广告牌的规定各抒己见,畅谈了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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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1998,(2)
户外广告具有直观、影响大、方便等效果。由于其发布涉及到《广告法》和城市整体规划及市容市貌等诸多环节,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设立户外广告必须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于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设立了户外广告,1997年1至10月份东城工商局就查处了43件企业擅自设立户外广告案件。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于1996年1月1日实施的《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不得发布户外广告”。位于东城区东四北大街的某婚纱摄影服务中心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在中心门前设置了户外广告,该中心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12条及《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43条规定,东城区工商局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对其处以2000元罚软。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为宣传自己,可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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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大连市政府通过当地媒体发布了《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根据《通告》,本次清理的范围涵盖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及旅顺北路,旅顺南路,即大连全部市区。《通告》中规定的另一部分清理的内容则是,“因城市建设市容管理需要,市政界内迎宾路线和市政界外公路控制区内的立柱广告;桥体广告;70条主次干路楼顶,楼体广告和立柱式指示牌;标语大字等广告牌匾设施。”其中,很多广告牌匾仍在政府行政审批时限范围内。此次各方非议的焦点也正是这些还在政府行政审批时报范围之内的广告。此领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大连的户外广告公司纷纷表示对此行动不理解,并已经准备向法院提出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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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创建带动户外广告,以城管创优提升管理水平作为最早出台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之一的省份,江苏省近年来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城市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相结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初见成效。近日,记者专访了江苏省建设厅城建处夏明处长。记者:户外广告是城市市容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之一。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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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从事基层协会工作的一名工作者,在工作中遇到了经营户在门前挂广告牌经工商部门登记了,但城管部门也要许可的难题,最近经营户纷纷向协会反映此类问题。如刘某在门店前墙上挂了长10米、宽1.5米的门牌广告,按规定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应该是合法的广告行为,而城管部门认为是户外广告宣传,未经他们登记属于违法户外广告,要对刘某进行2000元的罚款,理由是违反了城市管理法规。请问门牌广告是户外广告吗?城管部门有权对经营者的门牌广告进行罚款和登记许可吗?余新颖余新颖读者:门牌广告是户外广告的一种。在北京,设置户外广告须经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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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早出台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之一的省份,江苏省近年来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与城市创建和城管创优活动相结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初见成效。近日,记者专访了江苏省建设厅城建处夏明处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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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颁布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中,禁止天安门广场及中南海地区有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户外广告,这是一种政府的宏观调控的管理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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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曾刊登了一幅照片,题为《交通警亭还是广告亭?》,同时配有文字内容:“交通亭是人民警察指挥交通、执行公务的岗位,本应是庄重严肃的地方。然而在××县市,街道的一些交通警亭竟成了某些商家的广告亭。如此商业运作似有不妥。”笔者作为一名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认为该行为不仅仅是不妥,而且违反了现行《广告法》中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鉴于当前户外广告五花八门的现状,笔者拟将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限制作一归纳。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在露天或公共场所等室外传播媒介所发布的,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各种广告形式。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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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本案原告某市广告有限公司于1999年2月2日与规划管理办公室(当时为规划管理处)签订《道路广告灯箱设置权出让协议》,上面规定市区几个路段的广告灯箱的设置权归原告,原告于2000年11月14日办理了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且按规划要求设置了灯箱。2001年某市机构改革,并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由市规划、工商、公安、交通、文明办、城管监察等部门组成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2002年2月28日、3月5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原协议无效为由拆除原告设置的灯箱23个。此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此案涉及的合同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且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我国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区分标准现状由于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合同法,行政合同并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分标准主要有三种观点:(1)参照法国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行政合同理论,以行政合同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是为了实施行政管理、行政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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