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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研究我国邮政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的邮政改革为目的,利用国际与国内邮政法律地位比较方法,阐述了我国邮政法律地位及《邮政法》不尽完善之处,针对邮政企业经营状况,提出修改《邮政法》促进邮政企业经营走上良性循环之路的举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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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邮件损失赔偿纠纷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邮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及效力如何,其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如何,更是热门的话题。对此,司法工作、专家学、社会公众各抒已见,存在种种不同的看法,确实令人耳目一新。但笔对某中的某些观点不敢贸然苟同,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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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企业作为通信服务部门,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并且应严格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否则就会导致用户的索赔问题。近几年,邮件的逾限投递就引起了很多赔偿法律官司。由于《邮政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对赔偿问题的规定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赔偿多少、如何赔偿常常引起争议。本文就此发表一点个人的看法,供有关人士和相关部门参考。 一、邮件逾限的法律责任认定 我国《邮政法》对邮件运递的时限没有规定,《邮政法实施细则》也只是在第七条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邮政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迅速、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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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邮件赔偿中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内件短少,《邮政法》授权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确定赔偿的金额。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在相应的处理规则中,明确了赔偿的限额。但由于人们对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存在多种理解,致使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往往得不到法院的采信,从而使《邮政法》的规定落空,不利于维护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探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真实含义,并将其正确地应用到邮政法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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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初,荷兰议会通过了新荷兰邮政法,将结束TNT公司对邮件的垄断。新法律计划于2008年1月生效,但是该法律同时包含一个“紧急中止”程序,即如果政府确定TNT公司在国外市场特别是在德国市场的竞争受到实际损害,将推迟执行该法律。目前TNT公司垄断着50克以内的信函市场,占总值20亿欧元的荷兰邮政市场大约一半的市场份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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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在邮局交寄挂号信函2件,后未见收件人答复,即向收寄局申请查询,经查询及催查均未见投递局答复,故收寄局提出依据相关规定向场某予以赔偿。但汤某拒不接受赔偿数额,并认为邮局侵害了自己的通信自由权利。给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要求邮局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Ic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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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用户到电信运营企业的营业窗口办理业务的过程,即是一个缔结电信服务合同的过程;之后产生的电信服务内容的延续与扩展、减少与中止、改名与过户等业务是对原合同的补充、中止与变更过程;在此过程中,要涉及格式条款、适格签约、规避风险等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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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邮电分营和电信市场的放开 ,邮政专营也经受着市场的严峻挑战 ,特别是在特快专递方面。表现为 :一些民营企业开拓业务 ,竞相承揽营运货源 ,干扰邮政专业经营 ;邮政强调专营 ,会同工商行政强化保护 ,却有禁难止 ,引起种种磨擦。在这种情况下 ,认真研究与认识邮政专营范畴 ,完善邮政专营法制 ,优化监管治理 ,对于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促进邮政现代化和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邮政专营特征与营运干扰1、邮政专营的法律依据与专营保护。目前在我国有许多专业经营 ,如邮政、电力、烟草、食盐等等。这种种专营都有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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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经办的业务种类,其中第四款就包含有“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本文简称为除外规定)。由于这短短的10个字,对邮政信件专营管理形成巨大的屏障,受到邮政界的极大关注。因这一规定是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外经贸部第5号部长令发布的,故习惯称之为“5号令”。笔者现就“5号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包括与邮政法律法规的关联性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5号令”的法律地位及其与《邮政法》的关系 应当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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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修正和完善《邮政法》为目的,分析了现行《邮政法》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从指导思想,体制改革,普遍服务,专营权,保障问题和法律配套问题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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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调整的核心,法律通过调整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从而体现法律的功能及价值取向。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我们可粗略理出其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一、国家和邮政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障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而代表国家的政府必须承担这一义务,实现这一职能。过去邮政企业与政府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邮政企业承担这一义务也就是政府承担了这一义务。如今政企分开,政府在不可能经营具体邮政业务的情况下,必须委托邮政企业来实行,企业代政府履行义务则应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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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关于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之间的电信卡余额处理问题的纷争.由此引起的关于电信服务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评价问题,甚为社会所关注,有的舆论将格式条款批得体无完肤、一无是处:有的则对电信公司处理电信卡内余额问题穷追猛打、不依不饶,弄得运营商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理才好。冷静下来,理性地审视.究竟应该如何准确地认识、判断、解决电信卡格式条款和电信卡卡内余额处理问题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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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经修订后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新《邮政法》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为宗旨,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性质、内涵、基本要求、监管和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邮政普遍服务的保障机制也作了原则规定。万国邮联认为,邮政普遍服务是指各国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和居民需求,以民众能承担得起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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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14日,上海A公司委托一家非邮快递服务公司将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快递形式投递至南京。在当时双方签署的运单上载明:货品为发票,费用总计10元。同时,在发件人签名的上方显著位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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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查显示,在公用性行业服务质量差引发的侵权案件中,邮件延误纠纷榜上有名。邮政企业为此被推上被告席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邮政企业被判决承担了相当的赔偿责任,甚至还有精神损失赔偿。其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邮政法》与《民法通则》不属于同一立法主体,《民法通则》效力高于《邮政法》。2.邮政企业在为用户提供邮递服务的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应遵循民事法律规范的要求,而不适用属于行政管理法的《邮政法》。3.《邮政法》只对邮件丢失、损毁、内件短少的赔偿作出了规定,而对邮件延误的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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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业务委代办网点算不算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印刷品、包裹都能作为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进行受理吗?邮件延误是否可以援用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无法投递且无法退回的给据邮件多长时间方可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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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邮政独立运行后,交叉补贴没有了,巨额亏损凸现出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切关注。对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政府给了邮政“8531”的优惠政策;邮政主管部门则自我加压,制定了扭亏目标;广大邮政干部职工更是不讲条件、不辞辛劳,为中国邮政的生存和发展而努力奋斗。中国邮政改革中前进,在市场竞争中艰难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的迫切,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随着“8531”政策的即将结束,中国邮政何以生存?中国邮政何以持续发展?笔认为有必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深入理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