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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华详 《新疆财经学院学报》2008,(2):41-46
不区分物权登记效力与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就有可能由一方当事人决定,这显然有悖于民法理论。因此,坚持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是遵循民法基本理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物权登记的效力由《物权法》规范,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决定;登记效力指向物权,合同效力指向债权;合同效力取决于合意,物权效力取决于登记。科学认识和运用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正确行使物权,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物权法》确定的“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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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应当将诉讼保全期间明确为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延伸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之前,保全法院的保全裁定效力应延伸到审判和执行阶段,裁判法院和执行法院都不能变更该保全,也不得重复保全。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最好能先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以物的充分利用为原则,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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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方当事人通常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仲裁请求提供费用担保,以保证自己将来在胜诉的时候能顺利地获得费用补偿。因为根据许多国家仲裁法以及一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胜诉方当事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一般都会由对方承担,并且这种费用转付制度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通行规则。但在现实中,仲裁庭做出的费用裁决不一定能够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此时胜诉方就会面临着不能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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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雪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8,(1):80-80
一、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不应及于合同的独立成分合同的独立成分是指载于涉外合同之中而与合同相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部分条款。主要包括法院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是与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相分离的。例如: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而失去效力。”这里的“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包括了管辖权条款、法律选择条款和仲裁条款等,由于合同独立成分的效力与合同其他成分的效力相分离,所以,支配合同独立成分的法律的确定与支配合同其他成分的法律的确定是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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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对物权法规定的申请预告登记的前提、预告登记对相关当事人的效力等内容的分析,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提出了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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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方当事人通常会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其仲裁请求提供费用担保,以保证自己将来在胜诉的时候能顺利地获得费用补偿.因为根据许多国家仲裁法以及一些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胜诉方当事人的费用(包括律师费)一般都会由对方承担,并且这种费用转付制度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通行规则.但在现实中,仲裁庭做出的费用裁决不一定能够得到国外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此时胜诉方就会面临着不能追回费用补偿的危险.即使费用裁决能够得到承认与执行,但败诉方没有财产时,胜诉方也无法取回费用补偿.所以在一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出现严重或实质恶化时要求其提供费用担保,可以减少因此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不公平.被要求提供担保的一方通常为提起仲裁的申请人,只有在被申请人提起完全独立、实质性的反请求(cross-claim)或"双方同诉案件"时才会让被申请人提供.当事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费用担保令,其仲裁请求将会被暂时中止.如果在经过一段合理期限后仍不履行,则会导致永久性中止的后果,即申请被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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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宁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11):10-10
作为一种合同法律制度,合同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情形。从作为当事人亭有的权利角度讲,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从法院和仲裁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角度,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因发生重大情事变化,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则显失公平,根据一方当事人请求,裁判解除合同使其消灭的现象。据此,从权利行使的主体角度出发,与合同解除相关的诉讼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产生的纠纷的诉讼,另一类是在发生重大情事变化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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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区别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和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不得对当事人约定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仲裁。而法院对案件的管辖主要分为法定管辖和协议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可以审判法定范围内的任何事项,无需当事人的协议。在协议管辖范围内,各国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协议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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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范围却存在争议。本文讨论的范围限于法院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的情形,而在法院各类型判决中,只有形成判决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而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则不具有此效力。本文还对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形成判决作了举例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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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贯穿于始终.而在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解决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司法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始终.在诉讼超始体现为诉讼的提起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当事人不主动申诉,法院没有必要去主动干预,即"不诉不理"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则体现为审判人员在庭前的调解和判决前按程序要对当事人进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有机会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充分显示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而在诉讼终结对标的的执行过程中,虽然不能由法院进行调解,但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执行和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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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失公平制度之弊端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中均指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其特点是:①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显然超出了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利益;②不利一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他的真实意思,他可能是屈服了对方的权势,或者是缺乏经验,或者是过于轻率;③这种不公平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或者是当时社会公认的。正因为如此,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审判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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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即法律以其强制力使合同当事人按其相互之间确立的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实现权利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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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曾几度兴衰,究其原因,学界有着不同的看法。本文从经济学角度,运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社会、当事人及法院各自的价值判断标准进行经济学分析,试图找出法院调解兴衰的原因并对法院调解的未来做出理论上的预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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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钦州一原告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经查,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所为。今年7月,当事人李先生夫妇向钦北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官公开登报赔礼道歉。8月3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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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华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6,(33):8-8
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由于单务合同的当事人或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者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不存在赋予抗辩权的理由,因此。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本文拟就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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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是法院新时期工作的宗旨,是党和人民对法院的期望,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立足之本。那么,如何让司法真正来为民服务呢?几年来的审判实践告诉我们,解决司法为民的问题并不难,法官只要深思一下,与当事人换个位置再想一下,司法才能更好的为民。当事人要求法官做的我们做到没有,做好没有,达到当事人满意没有。我想,法官如果与当事人换个位置来思考一下,就一定能够达到司法为民服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就一定能在人们心中树立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