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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8号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中公司司法解散条件中“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情形进一步界定为经营管理型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五条中再次重申在处理股东重大分歧问题时的价值导向。本文通过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司司法解散的实践样态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经营困难”已被限缩解释为“公司僵局”,“股东压制”问题被忽视或直接解释为“其他严重困难”,并针对此提出应当扩张解释现行《公司法》第182条,将“股东压制”直接纳入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  相似文献   

2.
马正平 《公司》2004,(10):41-47
我国公司法在第190条、第192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事由,这些规定过于僵硬,难以符合实践中纠纷解决的需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当出现公司僵局或大股东欺压小股东等情形时,因缺少法律依据,司法难以承担救济重任。以我国《公司法》修改为背景,本文认为,应赋予股东的解散公司请求权,或至少将解散事由弹性化,由此使得法院有明确依据根据股东的请求来判决是否解散公司,而股东权利的救济手段也由此变得更为丰富。本文的股东解散请求权并不包括股东请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的权利,而是指股东诉请法院解散公司,准确地说是“强制解散请求权”。  相似文献   

3.
萧曼平 《价值工程》2012,31(17):89-92
公司僵局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发生,虽然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司法解散途径,但立法规定途径单一、操作性不强。本文分别从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两方面论述打破公司僵局的路径:事先预防体现在公司章程规定中,主要介绍对于表决权机制的合理设置;事后救济体现在司法介入上,建议在维持公司商事主体资格优先原则下,应适当引进强制收购股权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以及慎用公司解散机制。本文期望能对完善我国公司僵局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关于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弥补了原公司法关于解散制度的空白,但是立法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理解不一,这必然会导致如何适用公司法第185条在司法实践中难以统一。所以笔者尝试对该条文进行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以期对公司司法解散的相关司法实践活动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公司司法解散诉讼有关问题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从实际案例可以看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虽对《公司法》作了较好补充,但在公司司法解散诉讼中还需准确把握好如下问题:需要对“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行准确的司法界定;准确理解“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内涵;解决好与诉讼有关的程序问题和司法解散后的清算问题。  相似文献   

6.
我国新公司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对维护投资者权益,尤其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操作起来困难重重,争议颇多。为此,本文在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价值及其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并通过对国外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出可资借鉴的经验,进而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183条所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7.
公司僵局是公司治理和公司司法实务的一个难题,新公司法第183条为其解决指明了司法解散的救济路径。但是该条规定太过原则性,相关细节并不详实。本文就第183条中"严重困难"重大损失"其他途径"等规定提出质疑,阐述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对该条文没有明确的被告主体、股东持股时间限制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小股东的维权工具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最终途径,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在我国却还是个新鲜事物,相关条文在制度层面缺乏可操作性,使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成为当前成为立法研究中的一大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进而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并与国外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比较,引出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力图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一、问题的提出 鉴于公司中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侵犯持少数股份的股东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近年来,理论界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手段和救济措施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限制、设立独立非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监督、派生诉讼以及强制公司收买少数股东的股份等.但对少数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讼则关注颇少,而且我国的公司法不论是在法律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这方面的规定和保护都还是空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少数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又急待保护.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股东解散请求权在我国公司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在理论上作一简单梳理,即我国公司法应当规定股东可基于何种理由,或在何种情形下可行使解散请求权,以此为该权利的进一步探讨起基础性作用.  相似文献   

10.
一、股东的解散请求权及其法律意义 股东解散请求权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的权利.<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与清算>中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突破了我国原公司法股东无解散请求的法律基础的境地,有效地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陈江华 《企业经济》2003,(11):191-192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分别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的解散作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尚有欠缺。特别是对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公司法未作特殊规范,原则性的规定无法适用于这一类特殊的公司形式。  相似文献   

12.
敖斌 《企业经济》2006,(6):178-180
司法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陷入不能继续存在状态时,公司股东往往在宣告公司解散后(有的情况下没有宣告)即下落不明,对内不清算公司财产,对外不清偿公司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对公司此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匡正不力,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此种情形下公司债权人权利的救济途径、方式以及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本文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3.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届第六次会议顺利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并于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公司资本制度作为《公司法》的主要内容,是《公司法》改革的重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此次转变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产生了重大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从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入手,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写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后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影响,第三部分提出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形势下,我国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几点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14.
熊进光 《企业经济》2004,(9):155-156
公司因其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以体现出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均衡保护。应以公司法的修改为契机,通过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完善公司终止时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以及确立人民法院在债权人利益保护中的最终地位、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功能等途径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股权转让涉及的当事人和法律关系众多,需要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建立股权转让的利益平衡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有关条文即秉持利益平衡的考虑,对 《公司法》 的有关条文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股权转让利益平衡上,一方面需以约定优先的安排为主,另一方面也需在无约定安排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侧重或综合平衡的利益保护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16.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保障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独特的司法救济方式。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法人制度,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7.
股东知情权即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建立了完善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我国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作了较原公司法更为详尽的规定,加强了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我国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范围及保护机制上的法律还有待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存在多方面原因,新《公司法》通过设立和完善累计投票制度、扩大中小股东知情权、增设股权收购及公司解散请求权、完善股东诉权等,以期更全面和完善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相似文献   

19.
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法)于2005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这次修改引进、建立和发展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先进的公司法理念.具有实质的制度和规则方面的突破和创新。新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和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该条文从法律规制层面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各自对公示信息不实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违法的法律追责较为明确和具体,但对政府公示履职信息公示违法责任规定则较为笼统.显然,立法应对第十一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对行政相对人信赖政府公示行为或取得利益的保护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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