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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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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作为建立和实现不动产法的最基本制度,自《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以来,社会各界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其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时的审查责任,关系到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顺利建立和登记目的的实现,极为重要。对于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笔者认  相似文献   

2.
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我国《物权法》虽有涉及,但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的过程中,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却难以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必要的立法保障。一、不动产登记的立法困境(一)立法留白,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目前,在不动产登记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来界定登记行为的合法性,导致登记行为审查尺度宽严不一,各地登记行为产生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要件的审查是不动产登记的重要环节。从世界各国立法看,根据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对于登记申请在何种范围内、具有多大限度的审查权限,可以将登记审查方式分为两类:形式审查主义与实质审查主义。  相似文献   

4.
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计划体制的产物,不仅立法分散、混乱,且在登记效力、登记程序、登记种类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不动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应从分析不动产登记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不动产登记的现状,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统一不动产登记立法,统一登记机关,建立登记实质审查制度、赔偿责任制度、登记请求权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建议在物权立法中仅规定不动产登记效力、权利范围等私法内容,并另行起草一部《不动产登记法》作为物权程序法,以此保障不动产物权权利人的财产权利,推动不动产物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邹雨妙 《企业导报》2011,(15):163-164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变动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是对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制度。《物权法》的出台是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大进步,但是随着《物权法》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从《物权法》出发,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涉及死亡时点、亲属关系和继承类型等认定,一直是登记机构的工作难点,耗费了大量优质登记资源。为缓解审查压力,登记机构采用了登记自行审查、公证前置审查、公证辅助审查等多种方式,力求登记零风险、低负担。按营商环境改善要求,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解决了登记机构自行审查“耗时长”和服务对象申请公证“费用高”问题;试点告知承诺制,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取证难”,努力实现“应登尽登”。从当前不动产继承登记审查现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工作实践,对继承登记审查方式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7.
从登记机构角度观察,审查标准就是房屋登记时应审查什么内容、审查到什么程度、程序履行到哪个细节才算尽到审查义务等。登记审查标准与物权变动模式、登记的法律定位、登记机构设立、登记赔偿机制等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只有结合我国的登记制度和各地普遍采用的登记模式,才能建立符合实际的审查标准,登记机构据此才能履行起权、责、利对等的审查职能。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房屋登记特点为基础,根据实际工作,提出登记审查标准以及在把握标准时应坚持的一些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实施后,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在业内外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责任不清的缘由,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机构履行实质性审查或是形式性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何为实质审查、何为形式审查也有争议;哪些需要实质审查、哪些需要形式审查也有争论。二是,审判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标准不一致。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如关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及夫妻财产的登记问题,在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审判结果。三是,公众诉求的不同。  相似文献   

9.
正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实务中,基于遗嘱继承而申请登记的,鉴于遗嘱的特殊性,其较之法定继承更具审核难度,针对遗嘱继承类登记业务,从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审查、遗嘱效力的审查及继承人资格的审查三方面阐述该类登记业务的审核要点。  相似文献   

11.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德国的登记制度模式,因此,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必要。1、在登记制度立法上的区别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的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权利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区别。德国的物权是以宪法为依据,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12.
张艳杰 《民营科技》2013,(4):192-192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升温,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登记已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活动,科学合理的不动产权利制度能够为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和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物权法》出台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保护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在对不动产制度登记机关的混乱、程序不统一、审查制度不健全和赔偿责任机制不完备等问题采取回避或者是模糊规定的态度,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也面临前所未有的在立法、行政、司法领域均面临众多挑战和新的难题。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对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保障,它在制度上加强我国的社会管理,有助于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但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在运行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还威胁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本文主要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现状及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相...  相似文献   

14.
为建立民主宪政国家,保障宪法的实施与宪政的实现,保护公民的权利,应当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肇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三种不同的模式,并仍在不断发展完善中。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过程,立法法施行后,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同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仍不健全.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切实可行的违宪审查模式。  相似文献   

15.
何乃刚 《上海房地》2001,(12):38-41
房地产登记中采用不同的审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登记机关在登记过程中的一种程序要求,而且,关系到对房地产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也当然关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谓关系重大,不可不清楚。一、登记审查制度在现实中的争议关于房地产登记过程中登记机关对登记的审查方式、审查范围的争议,在立法和实践过程中不断发  相似文献   

16.
王忠 《中国房地产》2011,(11):64-69
一、登记审查的二元区分及其评说 不动产登记的审查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是指登记机构审查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材料(包括各种证件资料)是否完备、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的主、客体之间是否关联、每一件材料在形式上是否合法(如证件资料的发出或制作主体是否是法定主体、是否过有效期等)。简言之,  相似文献   

17.
我国实行房屋权属的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进行房屋权属登记需经过以下几个程序:受理登记申请、权属审核、公告(登记机关认为必要时进行)、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在该过程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权利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职责。但究竟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我国农村建设发展非常迅速,推动我国整体经济建设的不断进步.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实施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坚定不移地落实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要求,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  相似文献   

19.
《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及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条,当作何解释,可以说对登记机构影响甚巨。最高人民法院王达于200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该文认为,《物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际上赋予了登记机构实质审查之责,并表示赞同。笔者对此存有异议,推而广之,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标准及赔偿责任究竟为何,在此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0.
时下有关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讨论,涉及较多的是关于登记制度模式的选择问题。我却以为,其前提是统一不动产登记。假如登记是分兵把口的,则其选择就会是各取所需的,讨论毫无意义。 为什么要统一登记?因为,要使登记制度能有效地保护不动产物权,以及实现不动产物权便捷而安全的流转,而这两条,正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理由很简单: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交换的前提是要有明确的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在不动产领域里,假如没有统一的登记制度,这种对权利主体的保护或对权利客体的界定就会是混乱的甚至是矛盾的,就会阻碍交换。当然,在此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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