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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基于债的平等性原则,认为债的保全所取得的财产应由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然而,基于其行使成本的增加以及面临来自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冲击,代位权制度有被空置的危险,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权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好途径;而对于债权人撤销权,基于其区别于代位权的行使要件以及特殊性质,不能效仿代位权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而仍应采入库规则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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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之规定,旨在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应界定为债权未受清偿时就成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施工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不仅包括已竣工的建设工程,也应包括在建工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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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持续发展的时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导致了这一条款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分歧,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为了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肩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在建设工程价款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惑,却远非一个法条及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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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经营中会产生大量的债权风险,一般是银行通过债务人提供第三方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作为债权的风险规避和安全保障措施。但除了抵押质押外,其他的担保方式都不具备优先受偿权,一旦发生与同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冲突,或提供保证的一方出现不能履行保证义务时,银行债权便无法得到优先保护。根据我国目前法律之规定,更好地确定和运用优先受偿权,是银行保护合法债权的有力武器。有效设立和行使优失受偿权;可以实现化解贷款风险,保护银行资产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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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我国民法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其存在诸多不足。鉴于此,文章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三条立法建议,以期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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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建筑市场身处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为了保护施工企业的弱势群体地位,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了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近年来,围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新问题出现增多。在实践中,如何正确使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为关注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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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以房地产为抵押物的信贷业务已成为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房地产业的相关立法相对滞后、房地产权市场还不规范等多方面的原因,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给银行带来的风险也逐渐暴露。特别是《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号称“担保之王”的抵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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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或者说是"保罗诉权",我国合同法第74条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在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时,必然涉及到对撤销权的性质、构成要件、程序及效力等问题的理解,本文试图就这些问题,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谈些见解,以求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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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历来被视为银行贷款中的一项较为安全的担保方式,也是在担保业务中广泛采用的反担保措施。但是,这一担保方式并非是绝对的,建筑工程抵押权的实现也会受到诸多的限制。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便是一例。本文拟对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立法背景、意义及其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并根据担保业务的要求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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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债权人的通过诉讼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法定权利。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一方面,其范围应当以保全债权为限;另一方面,关于条文中债权人的外延,存在着全体债权人或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争论。然而,无论从撤销权的目的、性质或者是从撤销权的构成要件角度,以全体债权人为限行使撤销权更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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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义务,而受赠人不承担相应对价的义务。所以我国在法律制度设计上赋予了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来维护赠与人的利益。但是,我国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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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与无偿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允许赠与人随时食言(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体现了鼓励并保护善良赠与人的立法意图,然而赠与人的法定任意撤销权却可能与受赠人对赠与的合理信赖发生冲突。文章旨在探讨赠与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进而论证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对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的影响,确定合理信赖的判断标准;论述赠与合同中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之构成要件及信赖利益赔偿之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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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破产撤销权制度与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规定,但我国旧破产法却将两者混为一谈,这造成了一定的逻辑混乱与矛盾,并在理论认识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不小的困难和障碍。2006年的新破产法对两者予以分别规定,这种并行立法的模式与旧破产法相比有了较大的进步,但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故本文首先从两者的法律渊源差异分析入手,指出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随后比较分析了新旧破产法在对于两者之间法律规定的不同之处,阐明了新破产法的优点所在。最后,建议在新破产法的基础之上,对这两项法律制度继续完善,细化适用标准,完善具体制度设计,增强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指导性与适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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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制度是我国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的一项民事制度,它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三角债”问题有很大作用。文章着重对代位权行使过程中效力问题的各种争鸣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意见,以期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法律功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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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前的人身损害侵权债权属于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同一序位受偿.人身损害侵权债权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决定了其应与劳动债权同一序位优先受偿. 相似文献